《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研究


  摘 要 劳动关系作为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补偿金的设立就是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对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实现社会整体实质上的公平。本文首先概述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色,随后列举了经济补偿金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分别从建立健全经济补偿金制度、扩大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方面,就如何依据《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经济补偿金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经济补偿金 特征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杨贵先,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35
  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经济补偿金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矛盾,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对现行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只有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能动性,挖掘劳动力资源,才能培育新动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支持。经济补偿金作为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制度,探究经济补偿金的完善对策具有重要价值。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
  经济补偿金要想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资矛盾,必须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定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中,都对经济补偿金做出了说明,包括适用范围、支付标准和运作流程等。通过立法形式,增强了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二是单向性,理论上来说,无论双方以任何形式接触聘任关系,只要劳动者满足法律规定中的条件,用人单位都需要单向的、无条件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三是有限性,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法律追求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一定的限制。
  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狭窄
  《劳动合同法》中就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其中既包含了用人单位发面的原因,例如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有站在劳动者立场上的“不能胜任工作”、“工伤或患病”等。但是劳动市场在不断发展,期间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经济补偿金制度也必须密切关注劳动市场的变化情况,动态性的做出调整、补充和完善。在适用范围上,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关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補偿金,没有统一的认定,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体现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性”,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应维护劳动者权益,需要支付补偿金 。
  (二)非全日制用工领域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失
  在现代经济中,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用工形式,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的出现时间较短,在《劳动合同法》中未作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经济补偿金详细说明,仅在第79条中提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中,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近年来,非全日制用工越来越普及,无论是全日制下的劳动者,还是非全日制下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同等的经济补偿金权利。而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缺失,也需要根据社会形势和劳动市场的发展作出与时俱进的补充和完善。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待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以劳动者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为参照,年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未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到6个月的,发放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在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工作时间的确定上过于笼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解除,另一种是劳动合同中止。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不同的,但是现行法律中未针对这些具体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也不利于平衡双方的权益,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会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
  (四)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的操作不规范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做出了2种规定,分别是按月支付和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但是在劳动市场中,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单一化的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诸多制约。在经济补偿金的形式上,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说明,这就导致用人单位会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是从保护劳动者方面出发选择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例如,用人单位在解聘劳动者时,通常选择现金支付,但是劳动者则希望接受非现金补偿,像提供新的工作机会等。从这一点来看,现行劳动法律中未对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做出强制性规定,也会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三、《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梳理并构建更加完善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作出了解释说明。但是这些法律条款在实际应用中,仍然不可避免会出现局限性的情况,不可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补充的过程中,新修订的内容也有可能出现与原有内容相矛盾的情况,劳动法律内部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针对此类问题,需要法律工作者要从立法层面,重新对劳动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内容进行梳理。同时,也要关注近年来劳动市场的变化,将现有法律中不再适用的内容删除,可以精简法律内容,使新的法律法规更加简洁、明确,从而为解决新问题提供支持和参考。
  (二)适当扩大经济补偿金的使用范围
  1.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目前针对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问题,相关学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其中一种是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属于“共生关系”,当劳动合同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当劳动者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发放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武器,即便是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仍然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劳动力市场的现状,第二种观点具有更高的可行性,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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