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


  摘 要 高等教育为我国教育系统中的顶峰,宪法给予每个公民享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因此,加强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保障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意义、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基本原则及制度构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主要实现路径几个方面对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进行探讨,旨在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关键词 高等教育 平等权 实现机制
  作者简介:陈秋玲,衡阳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21-02
  高等教育是现代文明的一个中重要产物,高等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生活进步、民生改善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保护公民享有的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权一直是备受社会和研究者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具体是从精英阶段逐步向大众化阶段转变,在这个阶段中,教育的公平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论高等教育平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保证公民所享有的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
  一、 保障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意义
  第一,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为宪法原则,其为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体现人权的基础。高等教育机会平等主要体现为高等教育平等权。在站在公民的角度上,高等教育平等权指的是每个公民均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力,其为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站在国家的角度上,高等教育平等权指的是国家和政府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其是国家机关的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相关权利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同时也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是人权保护的最终追求目标,因此其又是人权基础。
  第二,高等教育机会平等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一项主要基本权利,其同时也是国际人权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已经对高等教育平等权做了明确性规定,将其确定为公民基本权利中一个重要内容,明确对其进行保护。在《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平等权得到概括性的阐述,在《宪法》第46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受教育的义务。为了能够为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在这些法规中明确高等教育平等权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一项基本权利,其受法律保护。在国际上,早在1946年,教育平等权便在国际会议上受到高度关注,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将受教育权明确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为公民受教育平等权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的《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进一步对公民受教育平等权进行明确,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重新对受教育权的内涵进行了充实,并在世界性文件中对平等权进行明确规定,随后明确其为基本人权,加强对其进行保护。
  二、基本原则构建
  在高度教育制度中,其基本原则体系为促进教育机会平等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在教育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并切实贯彻相关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构建在内容上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平等原则。权利平等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在要求,同时其也是中国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体现。这里所讲述的权利平等原则实质上指的是人人可通过具有平等性的法律方式获得国家所提供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中获得益处。该项原则明确指出在公民接受国家所提供的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必须要消除“歧视”,同时还要消除“不平等”。只有将“歧视”和“不平等”消除,才能保证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二,机会平等原则。该项原则为高等教育公平理念中的一个核心内容。机会平等主要是针对因历史原因、自然原因而导致的人们在资源的占有上存在不平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理干预,促进其得到消除,使人们在竞争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机会。机会平等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分别为教育的起点必须平等、教育的过程必须平等、教育的结果必须公平。起点平等为最低的公平诉求,其指的是适龄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权利和条件。过程平等需依赖相关制度、政策、规则来进行维持,才能使得其公平性得到有效体现,其指的是群体或者个人在接受国家所提供的高等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均能够受到平等地对待。结果公平指的是在接受高等教育之后,个人或者群体所获得的教育质量、学历对其今后工作、生活、发展等产生的影响具有平等性。目前,在我国的教育制度中,机会平等还未能得到真正实现,因此还需加强制度建设。
  第三,差异与补偿原则。在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理念在实质上体现为差异与补偿。因此,该项原则为所有其他项原则的精炼和深层表达。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资源的配置存在差异性,差异原则即体现为以接受高等教育的个人所存在的兴趣、能力等存在作为主要根据,对教育资源进行不同地配置,以促进个体发展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补偿原则主要是以接受高等教育个体的社会经济地位作为根据,通过教育资源配置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一定补偿。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目的主要体现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之下,对教育资源、教育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保证各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
  三、制度构建
  第一,利益表达与分配机制的构建。对教育平等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建立并促进其得到不断完善,可促进受教育者的利益诉求得到更加全面地反映,进而促进其享有的高度教育平等权得到真正实现。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应促进民意的表达不断向普遍化、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而分配机制的建立,则需要国家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建立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资源、资金分配制度,制度化教育经费的筹集。
  第二,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想要实现机会的平等和公平就必须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促进各个地区教育资源、教育水平等所存在的差距得到有效缩小。对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主要体现为以各个地区的教育水平、人口总额作为根据,对具体招生指标进行合理分配。同时还需健全并不断完善救助体系,促进个体教育的发展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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