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我国离婚率的立法对策探析


  摘 要 随着现代人价值观和道德观的不断转变,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遭到了猛烈的冲击,离婚已经演化为一种不可小视的现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身边。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离婚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公权力不应过多的介入。然而婚姻绝非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其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安稳。我国目前的离婚制度尚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离婚率,因此从婚姻法的视角出发研究降低我国离婚率的对策至关重要。
  关键词 离婚 离婚率 协议离婚 离婚考虑期
  作者简介:付琳、王丽华,东北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80-02
  一我国离婚现状
  中国的离婚率及离婚绝对数字自改革开放以来均呈逐年平缓上升趋势。虽然我国的离婚率尚不及美国等西方国家高,但是逐年上升的数字仍然令人担忧,中国式离婚已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现象。从改革开放的1978年至2003年,中国的离婚率除了1980、1981年和2002年略有下滑外,基本呈上升趋势:从1978年4.8%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到2003年的16.4%,25年间离婚率上升了11.6%。从离婚的绝对数据来看,25年间上升幅度更为明显。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2010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民政部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中也曾提到:从近5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
  二、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立法原因
  (一)协议离婚手续简化
  国务院在2003年8月颁布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改变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协议离婚审查期限的规定,大大简化了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手续。目前的规定是:离婚当事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双方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那么内地居民只需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照片就可以轻松方便地选择登记离婚。婚姻登记员对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双方不再向过去一样,需持本人所在单位或居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也不再需要经历一个月以内的漫长的审查期限。离婚手续的简化为更多的人敞开了一扇选择离婚的大门。
  (二)离婚审查内容简单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只“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将予以离婚,并当场将离婚证发给当事人。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对造成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离婚协议是否是出自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有欺诈等情形、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对双方都公平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都不做深入调查,所以离婚协议的审查并不是实质审查,仅仅流于形式,而这样的离婚登记制度明显存在诸多问题。这显现出婚姻登记机关在时间操作上太过宽松,根本无力阻止离婚的草率性。
  三、降低我国离婚率的立法建议
  (一)缩小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凡是这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离婚,在我国均可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但是登记离婚不进行是指审查,程序较为简便,过多的协议离婚容易导致过多的冲动性离婚,所以,缩小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综合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我国港澳地区的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设想了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除以上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婚姻关系已存续一年及以上。(2)夫妻双方有未满10周岁的子女。如果夫妻双方结婚期限尚未满一年或其子女未满10周岁,只能适用诉讼离婚制度。
  (二)增设离婚考虑期制度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弱化了婚姻登记的公权力介入色彩,取消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中关于1个月的协议离婚登记审查期的规定,也不再对协议离婚进行实质审查,协议离婚实行当场办理离婚手续的做法。现行制度表面上强调了离婚的个人意思自治,保障了个人的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永远不会是绝对的自由,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自由。这种对离婚登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的制度和过于简化的离婚程序,容易使当事人忽视婚姻的严肃性和婚姻中应有的责任感,造成更多的冲动离婚。所以对待离婚问题,随意和轻率的态度是绝不可取的。
  可喜的是我国进来出现了类似于离婚考虑期的预约离婚制度。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婚姻登记处,从2012年元月起,就实施预约离婚登记制,让预约离婚成为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干预”,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相关证件初审后,填写离婚预约登记表格,在一周至两周的预约期限内再来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预约期限内当事人双方可主动放弃离婚登记且无需通知婚姻登记处。而浙江省慈溪市婚姻登记处也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预约离婚。夫妻要离婚,得先填一个预约表,一星期以后再正式办理。这个制度实行3个多月来,40%预约的夫妻最终没有办离婚手续。有关数据表明,自实行该制度以来,这两个地区的离婚率下降了近一半。
  离婚考虑期方面,多数设置该制度的国家都规定考虑期为6个月,法国规定为3个月,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并且考虑我国国情,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当场登记的弊端,同时也不至于过于限制个人的意思自治,我国的离婚考虑期可以设置为1个月到3个月之间。仿照青岛和慈溪的做法,在这个缓冲期内,当事人先去婚姻登记处填写相关表格,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核,此后的1到3个月内,当事人仍然为夫妻关系,当事人可在这段时间内冷静的思考婚姻问题,如果改变了主意,则无需再去婚姻登记处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当事人确有不得不离婚的理由,则在这段考虑期过后,再次去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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