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依据的。没有身份,就没有身份权,亲子身份的确认是亲子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的身份,法律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些问题,使得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以非婚生子女为研究视角,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进行探讨,以实现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以期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婚姻家庭 非婚生子女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李长凤,贵州大学民商法学2009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64-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嬗变,非婚男女同居、婚外情、试婚等现象不断增加,其子女出现了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时有发生,要求做亲子鉴定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谁是孩子的父亲”的亲权纠纷不断引起社会的关注。据厦门网报道,到厦门市中心血站做亲子鉴定的人数,从2010年1月起截至9月底已做了809例,仅8月份就做了248例,而该中心在2009年全年所做的亲子鉴定才596例豍。2010年5月份《上海法治报》的报道:“拒绝亲子鉴定不认非婚生子上海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一男子付抚育费”;“非婚生子女数量不断增加却往往遭遇身份瓶颈”“私生子难讨亡父遗产”,等等。这些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事例,反映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原因,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切实保障。这些原因归结到底就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如何确认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处理此类问题往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引发纠纷甚至上演了一些身份悲剧,以致非婚生子女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权利。诚如日本学者我妻荣所言:“人由于有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父母子女关系具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人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没有父亲的孩子即使不至连生存的权利都得不到,但常常不能充分享受一个完全的社会分子所有的权利,他不是被挤在活人世界之外,也总是部分的被挤于社会之外”豎。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与父母身份关系的认定,是社会迫切的需求。
  二、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身份地位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立法规定
  非婚生子女,是与婚生子女相对的法律概念,通说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所生子女,已有婚姻关系之男女在婚外与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致孕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经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子女,以及女方被强奸、诱奸所生子女等。纵观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变迁史,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无亲之子,非婚生子女受虐待之时期;二是形式平等,非婚生子女受保护之萌芽时期;三是实质平等,非婚生子女受保护之发展时期豏。我国对非婚生子女采取了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立法上。
  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l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对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诉讼权益提供了立法的保障。同时,《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指导原则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但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提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非婚生子女保护,甚至在整个亲子关系中,我国都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这与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相比,即显得有些落伍。亲子关系确定制度只有以子女最佳利益为依归,才能够与家庭及儿童有关法制的发展方向相契合,也才能与我国己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精神相一致。
  2.法律内容规定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通过以上我国立法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相关立法概括起来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尽管我国在立法中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与域外立法相比,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体系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现行《婚姻法》有关亲子关系的规定中,缺乏很多必备的法律制度,如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推定的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等等。婚姻法也没有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追索子女抚养费或财产继承而需要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身份的纠纷时有发生,缺乏这些制度使得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上却无法救济,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在我国立法上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思考
  (一)遵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亲子法奉行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充分保护子女利益,这已经是各国在处理子女问题上一致遵循的价值观。这一原则也己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公约明确规定:“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以此为目的而制定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我国在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不论从目前国内国际形势还是从道德伦理和亲子法的发展趋势出发,都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作为考量的核心,重视对于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教育和保护。
  (二)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1.母亲身份的确认
  对于母亲与子女身份关系的确认,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采取的是“出生”的单纯事实确定,即“谁分娩,谁为其母”的法律原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一些超出传统的生育方式,如试管婴儿,代孕等,这时母亲身份的确认受到一些挑战,这种情形下可以借鉴我国澳门地区的方法,采用“出生+登记”来确认母亲身份,即如果无法确定出生事实,就以在民事登记局进行子女出生登记时载明该子女母亲的人作为母亲身份确立,也可由有自然能力的第三人作出母亲身份的声明确立。采用推定母亲的身份占有制度,对母亲身份产生争议时,法院可依职权进行查证,进行司法确认。
  2.父亲身份的确认
  对于父亲身份的确认,则比较复杂。借鉴国际上的做法与经验,笔者认为应在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所谓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自愿承认或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根据各国的立法例,认领的方式存在着两种立法主义,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认为,非婚生父子女关系的产生以认领这一意思表示为法律根据,不但在事实上有真实的自然血缘关系,而且在法律上须为生父的认领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客观主义认为,只要有真实的血缘关系的事实存在,法律上就当然产生非婚生父子女关系,与生父的主观意思无关。豐传统父母身份的认定,主要以父母权利为中心,多采取主观主义,随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立法,客观主义被越来越多国家立法采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关系,通常可由生父表示认领或通过生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认领并要以其它物证、人证加以证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依据国情,在建立认领制度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同时兼顾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认领时处理好一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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