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的理论剖析


  摘要:设置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的建议主要是基于提升法院对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以及保障司法独立审判这两方面的考虑,然而推行这项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导致的社会成本负担以及我们需要面对的各种外在的约束条件也是不应当被忽视的,金融案件审判的司法组织体系改革需要有一个更为全方位的观察视角。
  关键词: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金融法庭;金融司法;司法组织
  JEL分类号:K42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1-0088-04
  一、关于设立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的建议以及相关实践
  近年来,在我国法院审判制度变革的“系统工程”中,与金融行业直接相关的一项探索即是设立金融法庭或金融法院。根据可检索的公开资料,设立此类专门性法院或法庭的建议最早出现在1996年,而且多由金融业内从业人员提出。
  事实上,相关的呼吁也正在逐渐转化为现实,先是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2008年11月新设了专门性的金融审判法庭,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由其专门负责审理包括证券、银行、基金、信托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也成立了金融审判庭(其正式称谓是民事第五审判庭);而在2009年6月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也宣布设立金融审判庭,并据此宣告上海市的三级法院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相比较上海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领域设立金融专业审判庭的举措,重庆的改革则是更进一步。2010年7月1日,渝中区法院正式设立了西部地区首家金融审判庭,而且实施的是民商事、行政、刑事金融案件“三审合一”的审理机制。
  如果追根溯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内设的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其实已有先例,比如浙江省云和县和福建省建瓯市设立的“金融巡回法庭”以及山东省临清市于2009年5月27日成立的金融案件审理法庭。但从法院的层级以及受理的金融案件数量和影响力来看,这些零星的实践对中国整体的金融行业和司法体制的变迁来说作用有限,事实上也没有引起外界太多的关注,因此上海三级法院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口号之下所实施的这些司法变革措施自然具有了重要的符号性意义。
  境外的司法制度和实践中,也可以找寻到类似的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在我国的台湾省,台北地方法院于2008年8月设立3个“金融专业法庭”,负责审理违反银行法、证交法、期货法、洗钱防制法、信托业法、金控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合社法、保险法、农业金融法,且被害法益达1亿元以上,或其它使用不正方法,侵害他人财产法益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害法益达1亿元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而在法国,其最高法院由六个法庭组成,其中的一个即是“商业、经济与金融法庭”,在人员组成方面,最高法院院长负责将法官指派到各专业法庭,具体人数则视各法庭处理的案件数量而定。英国则根据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SMA)》,设立了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inancialServices and Markets Tribunal,FSMT),专门处理被监管机构与金融服务局(FSA)之间的法律争议。
  二、设立金融法庭或金融法院的主要理由
  (一)提升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主张设立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的一个最主要的理由就在于金融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以及案情复杂性程度的提升,要求法院必须强化自身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以便通过更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对金融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一点在金融行业集聚的地区体现得尤为明显。
  作为现代经济活动核心的金融,其运转过程中自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类由于内外部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法律争端,而这种法律争端的主体既可能发生在金融市场逐利活动的参与者之间。如资本市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争议,也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活动而导致的。和本文研究更为相关的一个事实是,金融市场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扩张程度往往是要远远超越实体经济发展速度的,由此而引致的争议案件数量完全可能以一种非线性关系的方式实现增长。因而在这一领域发生法律争议的频繁程度自然就是实体经济活动所难以比拟的了。如果从职能分工的有效性角度来设计制度的话,那么设置一个由相对固定的法官群体组成的专业性金融法庭甚至金融法院在特定案件类型审理的工作效率方面是可以体现分工细化之后的“比较优势”这一经济学原理的。
  除了数量指标之外,金融争议案件的另一个特质在于所涉及事实问题的专业性。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市场有着一套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的习惯话语体系,其中包含了大量的金融专业概念和术语,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频率加快,金融交易活动的抽象性程度日益增加,它不像实体经济活动中诸如房地产买卖、货物运输或者劳工雇佣等各种交易活动那样容易被参与者之外的第三方以直观的方式了解。因此,金融市场上所发生的争议一旦进入法院,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一定会付出更多的学习成本去了解争议的基本案情。作为一个金融业的外行,法官很有可能因为自身知识的不足而被作为争端另一方的金融市场职业参与者用大量的专业术语“忽悠”了。哥伦比亚大学Coffee教授从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法院不具备足够的灵活性,替代性的方式是可以成立一些专门法院,授予其对某些案件的唯一管辖权。
  事实上,在设置专业性的金融审判组织之后,我们也不可能指望其中的法官都成为金融专家,而是期待专业化的分工来降低法官的学习成本。作为一个参照系统,在我国的商事仲裁领域,设立专门的金融仲裁组织也已经成为现实,附属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上海金融仲裁院已于2007年12月18日揭牌,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也在2008年5月28日正式成立。
  (二)克服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除了提升案件审理的效率和专业性考虑之外。金融业内人士要求设置专业性金融审判组织的一大动因就在于去除地方法院因为不独立于当地的党政部门而对金融争议案件公正审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尤其是跨地域经营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大体上采取的是垂直管理模式(即所谓的“条条”),而地方法院由于人、财、物的牵制而被动或主动地放弃了中立性,以致成为了地方利益的(即所谓的“块块”)的维护者。曾经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甚至,为了规范地方法院的行为,最高院还曾经专门发文,以保障金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就使得业内人士产生一个愿望,就是金融方面的一些复杂的司法问题需要有专业法庭来审理。正是考虑到现实中这样的一种利益博弈格局,我国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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