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法意义上若干诉讼理论的评判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本文对经济法意义上的诉讼理论观点做了五种粗线条的分类,并对以上五种观点做些介绍与评判,从而发现,“民事诉讼”说和“行政诉讼”说受“大民法”和“大行政法”的影响深刻,不是真正经济法意义上的诉讼理论;“经济法诉讼”说、“公益诉讼”说和“独立经济诉讼”说是比较合理的,但以往的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纠偏,本文将其中的合理部分进行有机的结合和升华,认为我国有必要构建与经济法实体精神、原则、宗旨和体系保持高度吻合的公益经济诉讼理论和制度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诉讼理论;公益经济诉讼;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9-0153-06
  颜运秋(1968-),男,南京大学博士后,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诉讼法;(江苏南京
  211102)余
  彦(1987-),男,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湖南长沙410083)
  本文为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和南京大学博士后基金项目“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8SFB204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CLZ(2011)B07]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课题编号:GJ2011809)的研究成果。
  一般而言,诉讼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即我们平常说的“三大诉讼”。但是,诉讼的类型永远不限于此。伴随着经济法实体规范及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学者开始自觉与不自觉地研究经济(法)诉讼问题。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归纳,笔者对以往经济(法)诉讼理论做了如下五种粗线条的分类:一是认为“经济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观点,即“民事诉讼”说;二是认为“经济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观点,即“行政诉讼”说;三是认为“经济诉讼是独立的”观点,即“独立经济诉讼”说;四是认为应当将“经济诉讼”正名为“经济法诉讼”的观点,即“经济法诉讼”说;五是认为“经济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观点,即“公益诉讼”说。当然很难说今后不会有更多的观点,但是基本大类应该不会改变。下文分别对以上五种观点做些介绍与评判。
  一、“民事诉讼”说
  大多数学者,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学者,也包括一部分经济法学者,尤其是坚持“大经济法”观点的经济法学者,一般都认为经济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他们看来,经济诉讼就是关于经济方面的,也就是涉及财产内容的诉讼,其实质属于民事诉讼。出现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他们对经济纠纷的理解,也就是对经济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当然,有时也涉及对经济法的理解问题。
  虽然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诉讼独成体系”,但还是认为:“它适用民事诉讼法,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程序和方法进行诉讼,因此它乃属民事诉讼范畴。”柴发邦先生曾经为“独立经济诉讼”说的作者的著作作过序,但是他并不赞同该书作者所期望的经济诉讼在立法上、学科上的独立。他相信,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同志对此与他有共同的看法。虽然,他也承认:“现行民诉制度和传统民诉法学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与经济诉讼实践要求不太适应的内容,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研究,近几年来,不少民诉理论工作者在这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有学者虽然出版了《经济诉讼》的著作,但是他认为“我国没有经济诉讼法,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这就决定,该书不能脱离民事诉讼法有关基本规定的范围,也不能完完全全写成民事诉讼法的著作,其实该书只是以“经济”易“民事”,换汤不换药罢了!在他看来,经济纠纷案件,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享有和行使经济权利、承担和履行经济义务而产生争议的案件。现实生活中,经济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前者是围绕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而产生各种争议的案件;后者是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外的其他所有经济纠纷案件,如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等。司法实践表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以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居多。他还概括了经济纠纷案件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点:第一,凡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适用的实体法主要是经济法、民法;第二,全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原告与被告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大部分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解决的;第四,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有胜诉败诉之别。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分担。随着三大合同法的统一立法,这种观点不攻自破,销声匿迹,没有了市场。
  殊不知,传统的民事诉讼法是以私法程序保护私法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制度与经济法所调整保护的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经济关系并不完全相适应。例如,国有资产流失后,谁有权为保护国有资产而提起诉讼;一些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志的经济关系在双方自愿协商中失去应有的价值后,谁有权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起诉讼。这些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都很难给予解决,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有学者感叹:“经济法应当有自己特殊的程序法,有自己特殊的诉讼原则和制度,以保护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但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都严重滞后,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法的实施,使国有资产的保护困难重重,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不尽人意。”
  还有一种置我国大陆法文化传统于不顾的“大民事诉讼”说。这种观点认为我们对法的性质应该做大的划分,除了“军”和“刑”之外的法都是“民”,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事范畴,政府的行为尤其是政府管理经济和参与、涉及经济的活动,都纳入民事的范畴,按照这种理念,经济法纠纷的解决也应该纳入“大民事”诉讼的范围。“政府在从事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时,有何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何种责任就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政府行为或商事活动中包含行政决定,或者通过行政决定来从事或涉及经济或商行为的,就不能以‘行政’相对待,而应该以调整相关经济关系的法所规定的责任或制裁形式补救之,譬如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该赔礼道歉就赔礼道歉,该赔偿就赔偿等”。适应“大民事”法治要求,我国还应建立“官告官”的民诉制度和“官告民”的公诉制度,以便通过正当合法及时的途径和方式,来处理包含有行政以及公共因素的经济纠纷。这种“大民事诉讼”观点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因为我们国家的诉讼模式接近于大陆法系,所以要实行这种制度,必然会引起法律制度的根本变革,这样的付出未免过大,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大民事诉讼”模式引入我国必然“水土不服”。
  以上“民事诉讼”说,实际上否定了经济诉讼的独立存在。一方面,这种观点似乎并未注意到经济冲突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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