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治愈”论


  内容摘要:自国民政府时期至今,中国的刑事诉讼已经形成了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模式,这种“流水线作业”的模式是造成现在中国刑事庭审形式化的主要原因。因此近期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若不能突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阻滞,将注定流产。探索治愈“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应当以现有司法体制以及运行机制的完善为基础,刑事证据规则由于其“应用”和“排除”的特征为纠正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庭审模式带来新的契机。因此完善和正确适用中国现有的刑事证据规则至关重要,具体要完善证据形式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及“疑罪从无”规则。
  关键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刑事证据规则;治愈
  一则案例:
  2013年,上海市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高校研究生投毒杀人案件。2013年11月27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该案一审法庭调查环节中,公诉人为证实被告人林森浩实施了投毒杀人的行为,分为三大部分向法庭进行举证:第一部分主要证实被告人林森浩利用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实施了投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黄洋死亡的结果。公诉人宣读了实验室的勘验检查笔录、宣读林森浩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宣读毒物储藏室的勘验检查笔录、播放复旦大学保卫处的监控录像以及宣读林森浩对录像的辨认笔录、节选宣读林森浩室友盛磊以及保卫处守卫的证言、宣读投毒经过以及丢弃毒物路径的侦查笔录、出示实验室的毒物购买票据以及毒物的鉴定意见等等一系列证据;第二部分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林森浩的犯罪的主观故意。公诉人摘要式地宣读了多名林森浩同学的证言,证明林森浩当时已有控制二甲基亚硝胺的情形,并出示林森浩浏览网页的记录,证明林森浩有销毁毒物的意图等;第三部分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的平时关系以及林森浩的作案动机,公诉人摘要式宣读了林森浩、黄洋多名同学及其老师的证言,并且直接向法庭出示了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林森浩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
  上述案例所描述的法庭调查过程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在讯问被告人之后,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翻开案卷,分组出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出示的方式大概分为在审前对证人进行询问的笔录进行宣读——如果是多份证言则节选式的宣读,如果是一份证言则摘要式的宣读;对审前的书证进行宣读并向法官出示;对物证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进行宣读;对鉴定意见进行宣读等等方式。2006年,有学者将这种司法实践中的法庭调查模式以理论进行了高度概括,提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概念,指出其是中国刑事诉讼的标准实践模式并且还是使中国的刑事审判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严格司法”、“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的出台吹响了“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号角,学界也掀起了论证“以审判为中心”内涵的热潮,“以审判为中心”正式向盘踞中国刑事诉讼多年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宣战。然而,这一轮的司法改革能不能满足“决定”的需要?应然性的“以审判为中心”是否能够彻底治愈实然性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一、问题的提出——案卷笔录中心主义
  (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化
  从夏商周时期的“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伊始,到隋唐时期的“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司法行政化是中国古代司法的典型特征,刑事诉讼的控诉与审判职能合一,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权力于一身,并采用“升堂问案”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被告人、原告人、证人均是诉讼客体,是由官员代表的国家机关进行审讯的对象。在侦控审不分以及诉讼参与人客体化的环境下,刑事诉讼的中心毫无疑问当是问案的判官,因此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不存在那种以卷宗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模式。
  时至清末,封建王朝逐渐走向灭亡。当时的清政府面对内忧外患的局势,为挽救已成颓然之势的帝国,于1902年颁发上谕:“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于是以沈家本为首的法学家开始了清末修律运动,在此背景下,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成文法典《1911年刑事诉讼律(草案)》诞生了,该法典在第7节“文件”中,用专章的形式规定了诉讼过程当中案卷、笔录、文书的制作规范 ,并于第310条规定了这些案卷笔录的移送制度。 1911年清末刑事诉讼律首次以成文的形式规定了案卷制度及其移送制度,标志着案卷笔录制度在中国诞生,然而,此时的刑事诉讼却并未以新生的案卷制度为中心,相反,1911年刑事诉讼律在第250条和第321条分别规定了言词审理原则和直接审理原则 ,形成了“超前”的职权型刑事诉讼制度。
  然而,这种“超前性”还未来得及得到全方位的实施,封建制度就被“辛亥革命”推翻掉了。在其后的国民党统治时期,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了《刑事诉讼法》,这部刑事诉讼法典承继了《1911年刑事诉讼法(草案)》的先进制度并作了完善,后通行于全国,深刻地影响了现今的台湾刑事诉讼制度。在这部法典中,1911年法典关于“文件”规定得以保留,并且在第258条明确规定起诉全卷移送制度 ,第285条 与第289条 又分别规定了庭审案卷文件的宣读制度,此时,在没有明确的直接言词原则的制约下,案卷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中心化。
  1949年建国之后,共产党政权全面废除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并且仿照苏联,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案卷笔录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延续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做法,继续采用全部卷宗移送制度。 经历过十年文革浩劫之后,党政机关吸取了法制被恣意践踏的历史教训,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通用全国的刑事诉讼法典。1979年《刑事诉讼法》传承了案卷笔录中心的传统,并于第108条 确定了全部案卷移送制度与法院庭前实质审查制度,再加上80年代“严打”的刑事政策,使得那一时期的刑事庭审实际上成为了贯彻刑事政策、教育群众的仪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进行修改,为了加强刑事庭审的抗辩性因素,立法机关又为该法增设了许多新的规定,其中在对“全卷移送主义”与“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折衷下,第150条 确立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以期防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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