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也有“不保险”


  如今,有保险意识的人群比例正在不断提高。可是,对于保险的误解却依然普遍,其中最主要的还是集中在理赔方面。很多投保人总以为:保险保险就是交了保费,出事了找保险公司加倍拿回损失。殊不知,“投保容易,理赔难”。若能对什么情况下难以获赔有个粗略了解,也许你就会豁然开朗了。
  
  寿险篇
  
  免赔之一:隐瞒真相
  龚先生于2002年5月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并于2003年、2004年连续两年续保至今。今年7月,他因肝炎住院,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理赔人员在仔细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早在投保前就曾被查出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但未在“健康告知书”上如实告知。至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保险金。
  [保险顾问分析]保险有一个古老的最大原则——诚信。它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即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应如实答复。若有隐瞒,一旦事故发生后,查实投保人隐瞒实情,那就足以影响保单的效力或费率等重大问题。保险公司据此可以撤销保单或拒赔。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引起的。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以不填,结果事后被查出“隐瞒”病情,投保人却哑巴吃黄连,根本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免赔之二:他人代签名
  2003年10月,马女士为丈夫邓先生买了一份生死两全寿险。签单之前,恰好其丈夫出差,他无法在保单上签名。代理人告诉马女士:“没关系,可以由家属代签。”马女士也认为丈夫肯定会同意。于是,她便在被保险人一栏内代其丈夫签了名。
  2005年?月,马女士的丈夫不幸病逝。悲伤之余,她想到曾为其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处的签名是马女士代为签名的笔迹,当事人邓先生却没有签名,因此拒赔。马女士万分震惊,但因证据确凿,她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事实。
  [保险顾问分析]保单只因没有按规定亲自签名,却让这份本应实现的经济保障咸了泡影。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因此需要征得成年被保险人的书面许可。只有未成年的被保险人才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签名。马女士的遗憾为我们再次敲响警钟: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在各个栏目上由对应的人亲自签名。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免赔之三:观察期内生病
  邬女士在2004年1月5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2004年3月8日,不幸降临了,她体检时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即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遂于2004年4月12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很简单: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保险顾问分析]对于健康医疗类保险,消费者要特别注意一条:保单的保险责任是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才生效,若保险事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或只是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而已。这个期限一般在30天—180天左右。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范部分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车险篇
  
  免赔之一:除外责任
  今年夏季天气炎热,私家车自燃事件层出不穷,王先生的爱车也不幸成为 “自燃一族”。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想到年初买保险时已经买了好几类险种,一共花了3000多元保险费呢。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可是据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和对王先生的保单检查后,他们却做出拒赔结论。原来,王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却没投保附加自燃险,因而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
  [保险顾问分析]上完保险,不等于上了保险栓。在车损险中,保险公司只负担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车辆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车辆的自燃。而对于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轿车的玻璃损失方面。今年6月,北京地区突降鸡蛋大小的巨型冰雹,近千辆汽车受损,很多汽车的前挡风玻璃都未能幸免。面对这样的“天灾”,购买了玻璃险的车主心里还算有个安慰,而那些没有购买玻璃险的车主就只能自掏腰包换玻璃了。因为车损险只保障“交通事故发生中产生的玻璃损伤”,若是停放和使用过程中的玻璃损失,并不在车损险的保障范围之内。要保障爱车的“脸面”,车主只能再掏钱购买“玻璃单独破损险”。
  
  兔赔之二: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李小姐居住的某小区,其楼与楼之间划出了一些车位,算是一个地面停车场。每个月,李小姐交给物业300多元停车费。今年6月,李小姐的车停在小区里,结果却丢失了。李小姐因为上了车险全险,因此她以盗抢险为由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是:凡是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的,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顾问分析]李小姐本以为保险公司是“背后的靠山”,但却阴错阳差,根本靠不住。按照车险条款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是营业性场所,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收费停车场内的车无论是丢了,还是损伤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如果把车子临时停放在写字楼下的车库中,各位车主朋友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
  
  免赔之三:爱车撞到自家人
  一日,张先生在车库中倒车,准备出门。没想到不小心撞上了站在附近的妻子。伤心之余,张先生想到曾经买过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妻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但结果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顾问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何在呢?问题就在张先生撞到的不是别人,是自己最亲密的家人!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对于“第三者”的定义:保险公司是“第一人”,肇事的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是“第二人”,被伤害的车辆和人属于“第三者”,而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直系亲属、车上人员,由于他们和驾驶员的利益具有整体性,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就被“活生生”地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I所以说,撞到自家人,真是“撞了也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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