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信托爱恨交织


  比起银行理财、保险理财,信托百万级的投资门槛算是比较高的了。
  然而即便如此,信托业发展的势头依然迅猛。截至去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所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16万亿元”大关。倘若将时间拉回至2012年,当年年末信托资产规模也只有7.47万亿元。
  伴随行业的快速发展,信托风险也为外界所关注。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信托兑付问题时有发生。2012年,信托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且涉及领域众多,如房地产信托、矿业信托、艺术品信托、黄金信托等。2013年,被媒体曝光的信托项目风险事件又有10多起。而在2016年,这种情况似乎仍在继续。
  孰是孰非
  2月下旬,平安信托被曝涉嫌“欺诈客户”,一些投资者更是打出“平安信托欺诈客户”、“平安信托坑骗客户”、“平安信托金融圈套”、“平安信托,还我血汗钱”、“维权”等字样的横幅,而事件发生地就在成都。
  登记来自四川成都的新浪微博网友“黄黄733”2月25日上午曾就此发了微博,并附了多张照片。该微博网友称:“客户明确只做保本保息的低收益产品,身为平安信托的核心客户都是长期购买平安产品,并与客户经理打交道数年之久……此次平安出问题,完全是平安利用了客户的信任,刻意隐瞒产品的风险,完全背离客户初衷。”
  面对该事件的发酵,涉事方之一四川光华上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月25日专门在其官网发布了律师授权声明。该声明称,光华上智确发行了“光华上智·平安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但并非受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排。资管合同明确约定,该资管计划全部用于认购平安财富·创宏二期信托产品的劣后信托收益权。光华上智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签发了划款指令授权书,将全部款项划转至信托财产专户。值得注意的是,该声明同时强调,光华上智没有权限对信托财产进行证券交易操作,且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了资管合同义务,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光华上智方面的说法,由于上述信托产品亏损,特定委托人拒不履行补足普通委托人本金和收益的义务,引发资管计划普通委托人与特定委托人的纠纷。对于相关普通委托人的理性维权行为,光华上智表示理解和支持,并且聘请了律师对特定委托人进行了财产保全、提起仲裁,以最大限度挽回普通委托人的损失。而对于有损光华上智声誉的行为,光华上智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意思的是,依据光华上智前述声明,涉事产品名称中也有“平安信托”字样,但平安信托则称,涉事客户及媒体所指的“光华上智1号”、“光华上智3号”均为四川光华上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产品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该产品的发行、管理与平安信托无关。不仅如此,平安信托2月26日的澄清声明还强调,平安信托及下属子公司并未推介“光华上智1号”、“光华上智3号”产品,同时,平安信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员工销售、推介非本公司及经本公司批准代销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
  不过根据一些投资者的说法,平安信托旗下平安财富成都分公司相关人员有所参与。前述网友微博称,涉事业务员被处理并开除。新金融记者曾就这些说法致电平安信托总部进行核实,但未能获得回复。
  尽管背靠中国平安,但平安信托近来却频出问题。去年12月7日、今年1月22日平安信托先后被深圳银监局罚款人民币980万元、1650万元,前者主要因为资金池业务投向不合规,而后者则是因为将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确认为子公司收入、账户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风险几何
  与平安信托不同,光大兴陇信托、新华信托早前被曝逾期兑付。耐人寻味的是,近年来,它俩已经发生了多次。如果从去年情况来看,相关产品出现兑付问题的也不乏一些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比如中信信托等。
  由于存在“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不少投资者往往对于信托产品风险比较淡漠。其实,按照现行法规,在推介信托计划时,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也不能进行公开营销宣传、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和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一位资深信托专家介绍称,信托财产虽然形式上置于受托人名下,但实质上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更不是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负债,受托人也不得对信托利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任何实质的利益,受托人作为管理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受益人,所发生的一切风险也均由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刚性兑付”实质上是由信托公司或其关联方为信托计划提供了隐性担保,进而将信托业务变成了信托公司的隐性负债,这种隐性担保的存在,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的市场规律。
  不过出于自身声誉和未来展业的需要,针对以往的个案信托风险,信托公司大都采用了“刚性兑付”策略。客观来看,“刚性兑付”确实实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但同时也让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当然,在没有配套机制情况下贸然打破“刚性兑付”似乎也有问题。一旦投资者众多、金额巨大的信托项目出现兑付危机,极易对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不利影响。而这大概也是“刚性兑付”被默许的重要原因。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的要求,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怎样就算恪尽职守、谨慎勤勉了,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信托公司方面,作为受托方往往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完整也不及时,不少投资者根本不清楚资金投向,这也使得投资者难以辨识风险。不过,对于专业投资者来说,应知悉信托产品的抵押、质押、担保和结构化设计等状况,毕竟这些关系具体的风险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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