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之最系列之九


  国内医药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1993年6月29日,由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国内医药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89年5月1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哈尔滨医药管理局所属的31家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改组并分为两部分:哈尔滨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更名为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单独成立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由哈尔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目前,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拥有哈药总厂、哈药三精、哈药六厂、哈药中药公司、哈药生物、哈药疫苗等国内知名药品制造企业和哈药医药有限公司、哈药销售有限公司、哈药营销有限公司等商业流通企业。拥有“哈药股份”、“三精制药”两个上市公司,其中,哈药集团持有哈药股份45.06%股权,哈药股份持有三精制药74.82%股权。集团资产总额185亿元,员工总数2万余人。
  哈药集团融医药制造、贸易、科研于一体,主营业务涵盖抗生素、化学药物制剂、非处方药品及保健品、现代中药、生物工程药品、动物疫苗、医药流通七大产业领域,共生产20多种剂型、1 000多个品种。具备了年产原料及中间体1.5万吨、西药粉针20亿支、中药粉针1亿支、水针1.8亿支、片剂110亿片、胶囊140亿粒、口服液22亿支、动物疫苗300亿羽头份的生产能力。
  国内第一家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
  2000年,黑龙江省工大集团发起成立了国内第一家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由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联合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等其他六大股东,注册资金3亿元。公司产业重点投向微电子和信息产业、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技术、医院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
  哈尔滨工大集团是由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发展形成的。园区创建于1992年6月,经国家科委和哈尔滨市政府批准,被确定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先期建设比较成型的大学科技园。
  工大集团作为控股集团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控股十个大型集团公司,控股黑龙江乳业集团总公司,参股上市公司“航天科技”,以发起方式设立“工大高科”和“航天物业”等两家规范性股份公司。这十个大型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近百家,涉足展览体育业、生物食品工程、乳制品、旅游酒店、信息科教、物业管理、物流管理等产业版块,这些产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全面成熟,在人才储备、技术力量、产品结构等方面居行业领先水平,具备了高速成长的所有要素。
  工大集团成立20多年来,利用哈工大的人才、科技优势和自身成功的资本运营,实现了超常规运作,跳跃式发展,目前已成为以高科技板块为龙头、以加工制造产业板块为基础、以金融板块为核心、以商服实业板块为保障的,实力雄厚、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
  国内第一个物价检查机构
  为加强黑龙江省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1981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编委批准省物价局增设物价检查处。根据国家物价局(1983)价字128号文件和黑龙江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了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1983年11月8日,经省编委同意成立黑龙江省物价检查所。同年11月18日,省政府通知,正式成立黑龙江省物价检查所(对内是物价局检查处),编制25人。这是国内第一个物价检查机构。
  1984年7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撤销省物价局物价检查处,保留黑龙江省物价检查所,后来在机构改革中,成立黑龙江省物价检查分局,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并将原省物价局的职责和原省物价检查分局的职责划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国内最早试行义务物价检查员制度的省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80年3月6日,转发了经省政府批准的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并试行义务物价检查员的试行规定》。黑龙江省成为国内最早试行义务物价检查员制度的省份。
  义务物价检查员由各级物价部门邀请当地机关、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城镇、街道的干部及退休干部、老工人、老党员担任。1980年5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为在省直各有关单位聘请的首批342名物价检查员发放了物价检查证。从此,实行《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并由各级物价部门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制度和经常性、群众性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在全省各地普遍开展起来。
  在1980年8月19日发布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为便于物价人员和义务检查员随时进行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发放《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欺骗、抵制和拒绝。
  1999年8月27日,由于义务物价检查员制度发生变化,《关于制发<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并试行义务物价检查员的试行规定》停止执行,但各级物价部门仍在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开展义务物价检查工作。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宣传教育指导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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