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试行一般诊疗费新标准


  本刊讯(通讯员 曾丹) 南宁市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从2011年8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按新收费标准试行,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5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调整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目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正着手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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