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企业逆向避税动因及对策研究】 中小公司合理避税方法

  摘要:“逆向避税” 观点主要强调我国外资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的非税动因。它的出现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文章经过分析得出完善税制、抑制外资企业避税动机、构建国际税务信息网络等方法将更加有助于减少外商在我国的“ 逆向避税”行为。
  关键词:外资企业;转移定价;逆向避税;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117-02
  1 逆向避税的概念
  逆向避税是跨国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非税收利益,放弃有利的税收条件,将税源从低税管辖区向高税管辖区转移的行为。这种理论认为:所得从“低税负”被投资国家转向高税负居民国,主要并非是受税收因素的影响,而是被投资国在价格、外汇等方面存在的管制和风险迫使外资企业进行逆向避税。这种逆向避税行为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客观来看,它违背了我国税收立法精神,侵害了我国税收管辖权,破坏了我国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2 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动因
  “税往低处流”是国际避税的主流。而为什么在我国会有外商投资企业宁可放弃在低税国被征低税而选择在高税国家被征高税,这种不符合规律的“国际避税”方式的出现,其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呢?简单来讲,跨国公司的非税动机是其主要原因。
  2.1 主观原因:
  2.1.1 意图独吞中外双方共有利润 外商看准了中方不熟悉国际市场行情,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一般由外商负责原材料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外商完全控制了进出口环节,他们利用中方对于转让定价的不了解,在最终利润形成之前,通过高进低出的方式,把利润大部分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通过利润的逆向转移,把本应分给中方投资者的利润吞掉。另外还会在合同管理、出资、生产管理、购销等过程进行逆向避税。处于合作方的企业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税后利润,而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牺牲中方企业既得利益,是我们所不愿见到的。
  2.1.2 实现内部管理需要 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导机构往往设在境外以适应跨国公司整体经营管理需要。子公司经营顺、利润高,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母公司不希望发生的竞争、税收、管理等方面问题。母公司希望掩饰其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就向子公司高价售货低价回购,给子公司盈利“降温”;而当母公司有其他企图时,如需要公司上市,就必须创造良好的业绩,需要给公司盈利适当“升温”。这时也会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可能。所以说这是母公司的一种经营策略。
  2.1.3 减少投资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前会综合考察投资环境,政治、经济、 法律、社会、 自然、基础设施甚至风俗习惯、文化背景都在考虑范围之内,考虑越详细周到,投资风险也就越小。但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政府服务的不成熟、法制建设的不全面,使我国投资环境并不尽如人意。这些都给外资企业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外资企业宁愿花费较多的税收成本而选择逆向转移利润,及时将利润调出境外以规避各类风险。
  2.1.4 逃避我国外汇管制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贸易时必须进行不同货币间的兑换。外汇管理制度的松紧是跨国公司在选择进行投资考虑的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外汇政策主要是外汇兑换的高度集权化并且对人民币实行浮动汇率,不允许实行外汇自由流通。这使往来贸易频繁的外资企业更倾向投资于外汇管理宽松的诸如避税地或其他高税国家。同时,有些外商对我国政策的连续性存有戒心,尤其担心的是外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这使他们有及早抽回资本的想法。利用转移定价无疑可以为资本更早汇回国外母公司提供有力途径,使投资资本迅速回收。
  2.1.5 为成本低廉的新投资地准备资金 跨国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从公司经营理念出发,为企业长期利益运营。跨国公司往往将企业的利润转回国外关联企业,为实现全球经营策略准备资金。同时,我国低廉的原材料及劳动力成本是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主要原因,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外商投资者意识到这些优势正逐渐失去。这时,就会利用逆向避税迅速转移企业在华利润,为寻求下一个低廉成本的地方作资金准备。
  2.1.6 另外,有些国家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的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的部分冲抵其股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大股东千方百计使最终利润在母公司形成,以达到冲减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综上所述,逆向避税行为实质已经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避税问题,而是与税收问题有关的跨国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利益问题。
  2.2 客观原因:外商具有逆向避税的动机只可能形成逆向避税,而逆向避税要真正形成,还必须具备客观方面的原因,即有外商可利用的漏洞。
  2.2.1 税收制度不健全 税收饶让制度是抵免法中的一种特殊情况,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以及各国税务合作加深,不健全的税收饶让制度导致的外商投资企业滥用饶让政策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避税方式。关联公司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抵免条款,利用转移定价的形式扩大在非居住国的利润,使我国大量流失税收收入,极大损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
  2.2.2 合营企业中缺乏约束机制 外商企业抓住中方对国际市场行情不了解,经营管理水平较差,和合作约束机制的缺失,使中方不能有效牵制外商的缺陷,使外商完全控制了进出口环节,一手掌握了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权。这给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实现逆向避税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
  2.2.3 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数量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但片面追求引资数量,忽视投资质量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优惠政策在对引进外资起到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过多过滥、重复引进,对环境损害严重等等。在税收方面,政府授意协同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逆向避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为跨国公司逆向避税提供了客观环境。   2.2.4 税务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税务人员虽然道德素质过硬,但专业素质普遍偏低。既熟悉税收、财会知识又懂得国际税收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门反避税人员尤其缺乏。因此对逆向避税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反避税措施也不能有效执行。才使外商投资企业有机可乘。
  3 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防范对策建议
  3.1 完善健全税收法制法规,加强政府对外资的管理工作
  3.1.1 完善和健全涉外税收法规,要借鉴国际上反避税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法规的的反避税立法和措施。要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和举证责任。要严格执法,对查处的外商投资企业刻意避税行为要给予严厉制裁。另外,也可以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协议,将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预先约定。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逆向避税的发生。
  3.1.2 注重引资质量,积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对外招商引资时,应该在利用外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要求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对基础设施、后勤服务等投资环境建设应该更为注重完善,为跨国纳税人能够正当、合法经营提供保障,从侧面保障我国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3.1.3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反避税队伍。税务部门不但要服务于外企纳税人,还要监控、管理其纳税行为,防止外商企业进行逆向避税。另外,反避税工作涉及国际经济关系,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繁杂而且难度很大,不易处理。反避税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反避税效果。因此,必须组建一支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反避税专业队伍。因此必须要求配备专门税务工作人员,这些人不仅要对相关国内、国际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了如指掌,还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反避税经验。
  3.2 构建国际信息网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首先,要建立完善负责国内外税全面收情报搜集和交换的信息网络机构,全面及时掌握外资企业经营情况。其次,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积极与国外政府建立税收情报交流机制。如互相协助查证、提供资料、交换税收情报和应税所得额的对应调整等,这样才能疏通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换信息的渠道,组成国际性反避税同盟,增强反避税能力。
  3.3 建立对外商的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专业人员培养 应该鼓励我国企业积极了解合资企业生产经营细节,积极参与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主动控制合营企业,消除对外商购销权的垄断的依赖。同时,专业人员的培养不容忽视。国企管理干部素质偏低是目前合资企业中方的致命弱点,要积极实现股份制经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同级同职同薪,实现责、权、利相结合。另外,必须对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切实为国家的反避税工作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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