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税收社会化征管进程的几点思考_税收现代化征管模式

  摘要:税收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如果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缺乏必要的重视与支持,税务部门孤军奋战是难以捍卫税法尊严的。加强税收社会化管理,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化征管;税收保障机制;协税护税
  一、加快快税收社会化征管进程的理论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现有公共财力相对不足的前提下,政府将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急剧增长的需要,因此,有选择地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进行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政府的管理方式已由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
  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公共管理的重要部分,也将逐步走向政府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模式。在大部分西方国家,90%的纳税事宜也都是由社会中介机构、纳税人协会、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等市场主体和非政府组织来提供的,税务部门只在其中发挥了监管作用。而且,税收的社会化征管不仅能有效地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还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对协调征纳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税收社会化征管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各部门的税收协助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虽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参与税收协助工作,但是目前还不存在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来规范政府各个部门在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中的职责,特别是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还不够全面、不够完善,不能满足税收社会化征管的需要。
  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只限于定期的信息交换,未实现横向联网,税务部门要想获得相关涉税信息,就必须与相关部门一一进行沟通,有些部门往往以行业秘密或保密为由不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就不得不另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采集同类信息,费时又费力。即使有些部门愿意提供涉税信息,也经常出现涉税信息传递不完整、不及时、不规范等情况。
  2.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薄弱
  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税收的最终实现,强烈的纳税意识是实现税收社会化的前提。但是,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大部分纳税人都存在着不愿意纳税的心理,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主动性不强,有些纳税人往往还会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的逃避纳税义务。
  3.税务代理发展缓慢
  税务代理是税收社会化征管不可缺少的部分。国外税务代理发展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立法,但是我国只是根据《税务代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国家部门规章制度来来规范税务代理行业,法律层次较低,不利于保证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正确履行税务代理职责。而且在我国,纳税人请税务代理的意愿也不强,与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务代理率普遍较低。此外,税务代理机构内部业务体系不完善、可开展业务的范围小、代理人员素质低下、行业执业水平普遍偏低、服务质量不高等因素,使得纳税人对当地税务代理机构的信赖、满意程度不高。
  4.社会各界参与治税程度不高
  税收征管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但是,我国的协税护税工作只着重在政府部门范围内开展,而由纳税人协会、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税收服务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还没能很好地发挥纳税人协会、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等民间组织的协税护税作用。此外,在与各商会、行业协会、街道居委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情况,税款的缴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三、加快税收社会化征管进程的几点意见
  1.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税收保障机制
  利用部门合作的乘数效应使纳税服务社会化,是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纳税服务体系的必然选择,也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将纳税服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的必然选择。税务机关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能很大程度地促进税收的有效征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健全税务部门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国土资源、审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从源头上掌握企业涉税信息。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2.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要实现税收的稳定增长,就必须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一方面要继续深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税法宣传活动,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掌握税收动态,做到知税法、懂税法,从而增强其依法纳税、依法护税的意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信息管税和税源监控水平,建立纳税行为激励机制,加大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增加偷逃税成本,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税收责任感,提高全社会税法遵从度。
  3.大力发展代理事业,完善税务中介服务
  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能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它在弥补税务行政不足、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协调征纳双方关系、节约税收成本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要保证税收的社会化,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大力发展税务代理事业。
  一方面,要加快税务代理行业的法治建设。要健全现行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要在继续执行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有关税务代理业务开展的具体规章制度,为税务代理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税务代理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准,提供有效供给。要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工作,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在引进高素质人才基础上,大力开拓税务代理服务项目的范围,开展税务鉴证、纳税审计、税收筹划等高层次的服务项目,为纳税人提供高水准、高质量的智能型服务。
  4.充分发挥志愿者、协会、社区等群体的协税护税作用。
  (1)要积极开展税收志愿者活动。要广泛招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并且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及高校财税专业师生等志愿者,倡导成立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向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税收政策咨询、纳税辅导以及税收援助等涉税服务。
  (2)要进一步发挥纳税人协会、民间评税协会等民间税务组织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纳税人协会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政府可以通过这个组织了解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协会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并向税务局反映问题、提出疑问。
  (3)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各商会、行业协会、街道居委会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这些最基层的协税护税网络,强化对税源的属地源泉控管,同时也做好税收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及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获得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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