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1年3月15日,百度公司创始人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与韩寒等作家之间爆发了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包括韩寒在内的50位著名作家,控诉李彦宏一手创办的百度文库侵犯知识产权。韩寒写的《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把这场纠纷推向高潮,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百度和韩寒等作家关于百度文库的侵权纠纷尚未了结,业界对百度MP3音乐侵权的声讨接踵而至。2011年3月底,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连续发出两份声讨书,公开指责盗版音乐网站以及“帮凶者”百度。公开书中“血战到底”等激烈言辞,显示出这些音乐人忍无可忍的情绪,也引起了有关监管部门的注意。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草案引发了版权人的激烈反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网站公开表示,支持删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条款。音乐人刘欢则称:“我们是不是要活得有一点尊严?!”
  
  科技与版权法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们可以通过百度、谷歌等网站迅速获得海量作品。
  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无数的版权侵权行为每天在网络上发生,极大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版权是技术发展的产物。在印刷术发明之前,并无版权保护的必要。随着印刷术的发明,作品的传播日益频繁,版权制度应运而生,以对作者、出版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作出商业性调整。几个世纪之后,照片、录音制品、电影、录像机、DVD与计算机极大地拓展了对作品进行复制的市场,从而增强了版权法在调整这些市场时的作用。
  科技发展不断引发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一次次挑战立法者的智慧。版权法对科技引发的新问题进行规制约束,以平衡与作品利用相关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网络媒体产生后,《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简称)和各国版权法,均授予作者和作品传播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与版权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作出规定。
  版权法的核心,是一张由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错综交织的网。版权法一方面认可作者的版权,以保护私人利益并促使更多优秀作品得以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对版权设限,以保证作品得以传播、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和教育权得以发展,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版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划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线。此界线是一种法律上的人为设定,其目的在于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此界线总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法律具有滞后性。版权法也不例外。科技的每一次发展,总会对版权法中版权人收回成本的能力构成威胁,于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线一再发生变动。互联网的出现和应运而生的各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对版权法的平衡框架构成了严重挑战。各国版权法均对此挑战提出了应对方案,但就目前而言,这些方案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作者、作品传播者与作品消费者
  版权法主要规定三大主体——作者及其他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与作品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文学艺术是文化传承的载体。通常,作者在创作之前首先是一个作品消费者。汲取前人作品的营养是优秀作品产生的条件,作品的传播则离不开作品传播者的辛勤劳作。作者创作是版权产生的基础,版权则是著作邻接权(作品传播权享有)产生的前提。版权法三大主体利益密切相关,而充分保护作者利益是保证整个版权市场良性循环的最基本前提。版权法为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设置了权利和权利保护制度,为作品消费者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为作品传播者设置了强制许可制度,这三大制度保证了版权三大主体的利益均衡。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不仅与作者私人利益相关,而且与国家文化产业繁荣程度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相关。基于此,2009年7月,我国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并作出了一系列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
  作品传播者是沟通作者和作品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表演组织、出版社、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者曾经并且依旧为作品传播做贡献。而网络作为新媒体,则具备比传统媒体更优秀的即时性和交互性特征,第一次使作者和作品消费者互动成为常态。
  网络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便利。网络使作者受益,作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海量的知识和素材,并使作者与作品消费者直接交易成为可能;网络使作品传播者受益,作品传播者获得更多的因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网络尤其使作品消费者受益,为知识共享和教育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撑。诚如比尔·盖茨所言,由于有了信息网络,每一个社会成员包括孩子都可得到比以前任何人拥有的更多的信息,从而激发求知欲和想象力。网络媒体使孔子两千多年前提出的“有教无类”的理想可能得以实现。
  如前文所言,充分保护作者利益是保证整个版权市场良性循环的最基本前提。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是提高国民素养、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和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前提。版权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作者等版权人的利益。英国哲学家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则为版权保护理论提供了法哲学基础。洛克说:“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价值。” “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两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这些诗句都反映了创作之不易。从1709年英国《安娜法》到如今各国的版权法,均以保护作者利益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
  古今中外,作者一直为维护自己的创作利益而努力。1709年,因出版商推动而颁布的《安娜法》,最终因作者的斗争而演变成一部保护作者利益的法律。中国在宋朝时期已颁布“禁止盗播”的赦令,以清代书画家、文学家郑板桥为代表的文人也比较注意维护自己的版权,郑板桥曾公开售卖自己的艺术作品并作文如下:“大幅六,中幅四,小幅二,书条对联一,扇子斗方五钱。凡送礼物食物,总不如白银为妙……送现银则忠心喜乐,书画皆佳……” 郑板桥去世前曾整理平生著作并制成诗集,并在后序中言:“板桥诗刻止于此矣,死后若有托名翻版,将平日无聊应酬之作,改窜阑入,吾必为厉鬼以击其脑!”这均表明了郑板桥强烈的版权意识。如今,以韩寒为代表的作家们也在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努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一点看法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1991年至今21年的时间里,我国仅在2001年及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工作。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网站公开表示,支持删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涉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第60和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70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行了说明。说明指出,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有关组织经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代为集中管理和行使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为版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是现代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欧洲国家、日本、加拿大、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现有网络背景下,基于版权交易的频繁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些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文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影著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它们在促进作品传播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大家有目共睹。但通常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范围只限于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且是著作权人自己无法或难以主张和实现的权利如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一般不涉及精神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权利人的关系分为行纪/信托关系或代理关系。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等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取代著作权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规定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代作者等著作权人成为版权交易的主体,这不符合大多数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如前所言,充分保护作者利益是保证整个版权市场良性循环的最基本前提。从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虽然版权法规定了作者的各种权利,但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侵权行为,作者利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护。这直接阻碍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导致我国音乐作品和影视作品精品不多,我国文化产业竞争力不足。所以,从版权保护现状和文化产业现状来看,当务之急是保护版权,使作者在内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从纸上权利变成现实权利。从这个角度讲,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也和现实需求不甚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借鉴了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属于我国对外国的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
  北欧国家是指北欧理事会的五个主权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是福利保障极度完善、政府极度廉洁的国家。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有一个由政府内外组织、正式和非正式组织、政治和行政、司法系统全面参与的立体监督网络。旨在反对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组织每年公布一个腐败指数,将全世界180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程度逐一打分,北欧国家常常在清廉方面名列前茅,如2011年全球最清廉的10个国家依次是:新西兰、丹麦、芬兰、瑞典、新加坡、挪威、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和加拿大。这些福利制度和廉洁制度为北欧实施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基础。而在中国,因为福利制度不健全,私权的获取和私人财产的增加,对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收费、如何分配、如何维护会员权益都不透明的前提下,暂时还不存在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础。
  总之,在现有网络背景下,基于版权交易的频繁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必然性。但我国应当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我国的不二选择。不管是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还是从保护版权人利益角度,还是从中国的现状角度,建立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都值得商榷。
  参考文献:
  ①李明德 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②【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③宁立志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④郭禾:《关于现行著作权法修订问题的随想》,《中国版权》,2011年第4期
  (作者为武汉大学博士生、中原工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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