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事类型【超市中的隐蔽用工问题讨论及对策】

  摘 要:《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劳务派遣中存在的争议得到了缓解,但是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又企图使用隐蔽用工的方式来降低雇佣成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逃避法律责  任。近两年,超市中的销售女工的隐蔽用工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究其原因,社会发展的过渡阶段的不足和法律条文的漏洞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还要遵循
  客观事实,从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出发探讨解决对策。
  关键词:超市女工;隐蔽用工;劳动关系
  一、现状——销售女工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根据调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大型零售业商场中广泛存在着隐蔽用工问题。无论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本地打工者,都成为隐蔽用工方式的受害者。至今,《劳
  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提出隐蔽用工概念,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劳动者以隐蔽用工主张权益很难得到支持。[1]
  超市销售女工处境艰难,而这些问题,正是由于“隐蔽用工”这一法律盲点的存在。当她们的权益遭受侵害时,“隐蔽用工”成为商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更令人担忧的是,
  诸多连锁超市也在迅速效仿这种既省钱又省心的“高明”方法。
  二、纠纷——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隐蔽用工就是超市要求所有进店厂家必须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厂家则聘用一些规模极小的劳务派遣公司来充当劳动合同中的用工单位。虽然实际上超市对劳动者进行统一的
  管理,但是超市只与进店厂家之间存在劳动合同,而超市与员工(销售女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
  当超市与销售女工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审判时,仲裁或诉讼机构却很少质疑超市隐蔽用工的做法,甚至有些法律专家也轻率地认为销售女工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看表
  面而不追查事实真相。
  实际上,销售女工与超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超市与其供应商之间都有购销合同,即销售女工推销的是超市的产品,为超市工作。其次,销售女工在推销的同时,
  由超市进行管理,并从事理货、打扫等工作。最后,超市承担销售女工的行为后果。[2]综合以上几点,超市是销售女工的实际使用者,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原因——探究社会原因与法律中的漏洞
  销售女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既有社会的深层原因,也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上的问题。
  第一个社会原因,超市女工这一群体的权益维护一直被社会忽视,当被无故解聘时,大部分女工都不想过要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她们认为现在工作不好找,得
  罪了超市,被列入“黑名单”就再也进不了卖场。正是息事宁人、逆来顺受造就了她们当下的处境。
  第二个社会原因存在于劳务派遣业,业界水平良莠不齐,存在大量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的“皮包公司”。据2005年非官方统计,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
  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
  而在超市女工权益被侵犯这一问题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在于法律上对隐蔽用工界定的空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处理问题时用
  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却没有明确定义与之相似、容易被混淆忽视的隐蔽用工问题,因此让某些用人单位规避了法律风险。
  隐蔽用工与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在于,所谓“劳务派遣单位”可能实际不存在,而是假定使用方的一个中介人,目的在于掩盖使用方作为真实雇主的身份。形式上是劳务派遣
  关系而实质上是中介关系。[3]如果真正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的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由要派机构与派遣单位共同负责承担;而隐蔽用工关系下,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很
  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到一个名义上的机构,发生劳资纠纷时没有任何单位为其保障权益。责任不应该被规避,而用人单位正因为法律上的漏洞撇清自己的责任。
  四、对策——从已有的经验出发的思考
  首先要把超市女工及有相同处境的其他劳动者,与正式员工、其他岗位的从业人员放在平等的社会地位上。超市女工的地位一直被视作比正式员工低,由此而引发的劳资冲突
  也乏人关注。我们必须意识到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权利,应该受到同等待遇的保护。如果国家在社会舆论方面多对此观点进行宣传,超市隐蔽用工问题也将受到重视。
  其次,利益上的公平问题也应该受到重视。处理隐蔽用工问题,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通过员工举证等方式证明劳动关系是确实存在的,在此理论基础上进行纠
  纷的解决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不是纠结于法律上是否有规定。
  此外,还要弥补制度上的漏洞,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和劳务派遣实行许可审批制度。最终目的是使隐蔽用工关系中作为“中介”
  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能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促使这一用工现象转化为规范的劳务派遣,明确规定派遣单位与要派机构之间应当承担的独立责任和连带责任。
  最后,在立法方面需要加以完善。隐蔽用工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被提及,除了这一用工形式没有被明确指出之外,最重要的是没有规定真正的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单
  位或用工单位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隐蔽用工问题迟迟文能解决的根本原因——缺乏立法指导。因此,加快立法完善进程,弥补法律漏洞才能杜绝隐蔽用工
  问题,维护超市女工的合法权益。
  相信通过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上的落实,隐蔽用工问题一定会尽早得到解决。只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和经济环境才能
  稳定发展。(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袁婷.隐蔽用工成劳动合同法隐患[J].法制与社会,2010,(07):38-39.
  [2] 刘姝宏.隐蔽雇佣关系何以走俏超市[N].法制日报,2009-12-30(07).
  [3] 董保华.“隐蔽雇佣关系”研究[J].法商研究,2011,(05):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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