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长江沿岸修造船厂的防污染管理 大连造船厂

  摘要:航运市场的发展带动了长江沿线修造船行业的繁荣,但增大了长江水域安全与防污染的风险,也给海事监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本文在列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船厂污染源、防污设备配备及污染隐患情况,就海事部门如何在防污染方面对船厂实施有效监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修造船;防污染;海事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17(C)-0300-02
  
  一、修造船舶污染源情况
  船舶在修造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的污染物,是船舶对长江环境污染的一大污染源。船舶修造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进港修理船舶的油污水、油泥、生活垃圾;修造过程中除锈产生的废砂、漆皮,喷涂产生的油漆、溶剂残渣及废油漆桶;维修保养而产生的废弃物,如残留油漆、漆刷、铁锈、破布、各种包装材料、报废的索具(钢丝绳、尼龙绳)、报废的小型零件和工具;材料切割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料;自备发电机组发电产生的废气等。
  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修理船舶防污染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七十条规定: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在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开启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第三十九条规定: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了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第七款规定了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例如修造船作业地点应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等。
  三、修造船厂防污染管理建议
  1、修造船厂应建立适合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
  修造船厂、相关涉污作业单位和船舶应完全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应普及防污染的法律知识。辖区修造船厂大都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制度,建议修造船厂建立一套涉污作业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体系要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将船厂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等各项生产作业归纳成一套适合自己单位和船舶的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达到工作程序化、活动规范化、行为文件化,并根据过去的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并通过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监督,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从而将一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实现修造船厂安全生产和防止污染。
  2、修造船厂防污器材储备和保养
  各修造船厂都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污染物接受设施、防污染设备器材,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根据调查部分船厂已配备的防污染器材很多质量低劣,达不到规格要求,在恶劣的情况下根本不能有效防污染,有的防污器材平时疏于维护保养,负责人员缺乏使器材处于即刻可用状态管理措施。因此建议船厂完善相关设备配备,加强现有设备器材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的随时可用性。
  3、应急预案制定和定期强制性开展应急演习
  修造船厂基本都制定了防污染应急预案,防治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损害,保护水域环境和资源。针对船厂突发污染事件,迅速、及时、有序地作出应急反应,合理回收、控制和清除污染物,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但绝大多数船厂未定期开展相关演习,人员没有得到培训和演练,事故时不知道自己的具体职责,更不能有效履职。应急预案制定大都流于形式,船厂管理层防污染意识淡薄。
  四、海事主管机关对船厂防污染的监管措施
  船舶修造对长江水域环境的污染可通过限制船舶污染源的产生和排放来加以预防和控制的。当然,要彻底消除船舶修造产生的污染源是不现实,但只要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完全可以将修造船舶对长江水域环境的污染损害到最低程度,控制修造船舶对长江水域环境的污染是可以通过人来加以实现的。
  1、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对水域环境保护意识
  船舶修造涉及公司、船舶、船员、清洗舱作业人员、船厂工人等相关人员,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水域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企业在修造船舶中“重生产、轻环保”的短视行为。应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母亲河的意识,认清保护长江水域的重要性,并把它看做是全民的一项义务。
  2、依法治海,逐步完善、实施好内河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
  对内河环境的保护,国家相应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来保护内河水域环境。通过海事部门、环保部门的依法监管,强化人们依法保护和建设长江水域环境的意识。
  3、加速推进信息化进程
  在目前海事执法人员少、任务重,海事人力资源与现场监管工作量不相匹配的现实情况下,必须创新完善海事监控手段。通过安装CCTV终端等设备来监控船厂作业船舶的情况,做到快速、有效制定应急措施,也可以实时了解辖区各船厂码头作业船舶分布情况、应急设备分布情况;根据船厂修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需要时通过短信、电话、高频等方式通知执法人员与现场作业人员。
  4、海事现场动态监管
  加强修理船舶的现场监管,提高海事执法威慑力。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对船厂涉及船舶污染物处理、防治的设施设备的配备提出要求或建议,检查船厂防污染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和有效性。督促修理船厂建立涉及船舶修理的防污染应急预案并保持预案的有效运转。加强对涉污作业的现场监管,必要时核实污染物及存油的数量,并及时将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反馈。
  5、建立诚信管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对修造船厂单位实施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估和检查等确定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为促进修造船厂的安全管理水平,诚信等级的评定实行初评后随时降级和按评定周期晋级的机制。非最低诚信等级的单位发生本办法所述的降级情况之一的,立即给予降级;非最高诚信等级的单位符合晋升条件的,评定周期满即给予晋级。诚信等级评定的依据如下:海事管理机构的年度诚信评估结果;现场检查情况;本年度违规记录;本年度事故和行政处罚记录。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规记录扣分实行量化标准,实施分级监管
  6、建立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船舶修造企业的交流沟通机制,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共同维护船舶修造企业水上交通安全,确保水域清洁。
  小结:本文主要从海事主管机关的角度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但船厂监管涉及到多家主管机关,海事主管机关在对船厂防污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形成更广泛的监管网络,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监管实效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
  作者简介:敖坚,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助理工程师。

推荐访问:船厂 长江 修造 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