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理性思考】

  摘要:安乐死一直是备受世人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对其是否合法化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本文针对关于安乐死的国内外争议,通过对安乐死的实质、立法依据的探讨,浅谈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合理性及可能性,认为我国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确立安乐死。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4(c)-0100-01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一、安乐死的立法依据
  首先,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阶段,安乐死合法化深入民心,是人心所向。只有对安乐死立法,才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其次,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原则,体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地方立法。最后,安乐死合法化体现对各种利益的均衡。在某些地区先为安乐死立法体现了对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均衡。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合理性及立法可行性
  (一)合理性
  1.从医学技术角度看,实行安乐死不仅有利于人体的器官移植,还有利于器官移植技术的进步。但为了防止为器官移植而滥用安乐死,必须制定一套完整的安乐死执行程序,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2.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安乐死问题的提出与传统的伦理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纵然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似乎只有对垂危病人要想方设法抢救,这样医生才尽到职责。
  (二)可行性
  1.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实施:虽然安乐死急需社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我国目前还存在着诸多影响其立法的客观因素。首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有很大差异。其次,由于我国民族众多,各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较大,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也不相同。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试点性施行,分层次过渡,从而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安乐死法律。
  2.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法规制定:(1)安乐死的适用前提:基于对生命神圣性的尊重,原则上除患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提出对濒死患者实施安乐死。因此,作为实施主体的医院绝对无权主动对病人采取安乐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当病人神志不清,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时,病人的近亲属(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基于与病人的血亲关系,或与病人具有拟制血亲并在事实上与病人共同居住和睦生活一定年限以上,可以提出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委托,并将该委托推定为病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必须确信该委托为真诚之委托,并仅仅是基于解除患者难忍痛苦之目的。(2)安乐死的实施主体:安乐死只能由达到一定级别的医院中的有一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了严格的鉴定、审批程序后实施。其他人员虽基于善良动机实施仍为非法。(3)安乐死的实施程序:基于安乐死的特殊性,立法时必须对实施程序进行严格规定:第一,申请程序。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出具患者在具有一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关于其病情的确认材料。原则上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若患者已不能清醒而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时可由其近亲属或拟制血亲亲属提出,申请须无不良企图且由全体近亲属一致同意。同意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条件允许时须经公证。若患者无近亲属或拟制血亲亲属,由其所在单位经过工会讨论后委托单位负责人为其提出申请。若患者无业,应由相关社会组织负责申请。第二,审查及批准程序。为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实施的科学公正,对申请的审查应设立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两道程序。专业审查应由各地具有专业知识的若干人数以上人员组织对所患不治之症进行复诊,尽可能防止误诊发生。该专业团队应在确诊书中签字盖章,并对误诊承担法律后果。经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意见告知患者或近亲属代表,再次询问仍坚持的,则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材料移送司法审查。司法审查至少由地市州以上的司法机关承担。由法医和专职审查人员共同进行,法医提出鉴定意见,审查人员共同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前须得到当事人真诚的口头表示后才能作出决定。批准决定须由审查小组成员一致通过才生效。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将决定内容通知患者本人或近亲属代表。第三,操作程序。关于安乐死的操作程序有一套严格而具体的实施规范。实施人员必须严格地按司法机关批准的时间、地点、程序操作执行。操作必须秘密进行不向社会公开。操作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医护人,并有近亲属代表在场见证。操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人员都应在有关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和司法机关的公章。所有材料应送交司法机关归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保存。
  结论:今年,我至爱的亲人在饱受病痛的折磨后含泪离世,这更引发我对于安乐死在中国立法步伐应加快的深思。安乐死的观念向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念发起了挑战,促使人们对于生命的意义、对于死亡开始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我们可以想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的更新、不断发展,人们选择的权利会越来越大,人们在更加理智地思考死亡的同时,会更加珍惜宝贵的生命,尽情享受美好的生活。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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