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伦理的必要性及合理限度*

江 畅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动荡不安、人类生活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世界进入一个高度复杂、风险的时代。这种新的时代条件,不仅给各国也给全人类提出了如何将现行日常伦理转换成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新日常伦理的问题,而且更尖锐地提出了构建过去一直被忽视的应对非常时期出现的非常情况的非常伦理问题。无论是在伦理思想史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未见使用“非常伦理”一词,但非常伦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长期存在的,只是过去人们没有对这种非常类型的伦理加以注意。在“非常情况”频发的当代社会,构建应对非常态情况的非常伦理,已经成为事关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大现实问题。非常伦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伦理学问题,它还涉及其他学科,但伦理学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责无旁贷。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和回答这一问题,可以为社会在这一问题上形成基本共识提供思想基础,也有助于公众和社会治理者正确认识和对待非常伦理及其要求,处理好非常伦理与常态伦理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非常伦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里仅就如何理解非常伦理、非常伦理的必要性及其合理限度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非常伦理是相对常态伦理或日常伦理而言的,要了解非常伦理,首先要正确理解常态伦理。常态伦理指的是自古以来人们和学者谈及的伦理,非常伦理概念提出后,这种伦理才相应地被称为常态伦理。有了非常伦理概念之后,伦理范畴的外延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常态伦理,也包括非常伦理,可以说非常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种特殊形态。

常态意义上的伦理是一个十分古老的观念和概念。我国“伦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礼记·乐记》中:“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伦”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辈分次第关系,“理”含有事物条理、规则、道理等含义,“伦理”的本义是人伦道德之理,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道德规范。中国传统社会,早在尧舜时代就开始重视人伦,当时就有“五品”(父、母、兄、弟、子)[2]31和“五典”(义、慈、友、恭、孝)的说法[2]24。后来,《左传·文公十八年》将其概括为“父义、母慈、兄友、弟共(恭)、子孝”“五教”[3]。进入文明社会后,家族的五伦扩展到包含君臣、朋友的“五伦”。《孟子·滕文公上》曰:“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4]再后来,汉儒董仲舒将传统的五伦改造成“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宋明理学又将伦理纲常天理化。从学理上看,在中国传统观念里,“五伦”的存废关系个人和社会的福祸兴衰,良好的伦理关系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伦理问题因而历来受到社会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常态意义上的伦理主要是指常态社会条件下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作用的道德规范及在其作用下形成的人伦关系,也指社会治理者期望建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理想道德关系。社会的人伦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就是道德规范发生作用的结果,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道德规范就有什么样的人伦关系或道德秩序[5]。根据这一界定,“伦理”一词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的道德规范。孟子所说的“五伦”、董仲舒提出的“三纲”就是伦理。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出的规范,则是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即规范人际关系的伦理。二是指在社会道德规范约束下形成的现实的社会道德关系。中国皇权专制时代中的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就是在“三纲”伦理约束下形成的实际社会伦理。当然,社会的道德规范与实际伦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关系,因此社会治理者需要不断地进行道德建设,以使社会道德规范现实化为实际伦理。

从作为道德规范的意义上看,常态伦理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常态伦理既包括社会治理者确定的道德规范,也包括传统文化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社会治理者明文确定的道德规范(包括道德原则、道德准则、道德标准等)发挥作用,文化传统传承下来的道德规范(如风俗、习惯、戒律、禁忌等)也有重要影响。前者是社会治理者为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自觉确定并通过各种政治措施加以推行的,通常比较明确;
后者则是人们受文化环境熏染而自发形成的,人们对它们不学而知、不习而能,“日用而不觉”,但这种伦理往往根深蒂固,影响深远。二是常态伦理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社会的道德规范一般不局限于某一时段或某一区域,而是对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长久约束力,大多与某一社会形态相伴始终。比如,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伦理纲常,在整个中国皇权专制时代都发挥作用;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的道德规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全中国人民都有制约作用。三是常态伦理虽然对人们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性。日常道德规范作为规范命题,通常是以“应当”“不应当”为联系词的,如“应当孝敬父母”“不应当说谎”等。这种表达本身就表明,日常道德规范虽然有制约力但不具有强制力,违犯者虽然会受到谴责但通常不会受到惩罚。比如,一个不孝敬父母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不会强制他孝敬父母。当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如不但不孝敬父母,还虐待父母),他也会受到惩罚,但这时不是道德而是法律在起作用。具有上述三个特点,社会道德规范意义上的日常伦理就可称为“常态的”伦理。

与常态伦理不同,非常伦理是指社会治理者为了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针对非常时期出现的非常情况,不得不确定并主要在特定区域实施的与常态伦理不同的特殊道德规范和特殊治理方式。

非常伦理是针对非常时期出现非常情况确定并加以实施的。这里所说的非常时期,主要是指四种时期:一是社会急剧变化时期,如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国大革命时期;
二是战争时期,包括侵略战争和反侵略战争时期,如日本侵华战争时期、俄乌战争时期;
三是地震、海啸、水灾、旱灾、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时期,如我国汶川大地震时期;
四是严重瘟疫或疫情时期,如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时期等。在这样的时期,重大灾难的降临使公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导致社会常态秩序被打乱,社会出现了单靠常态伦理不足以维护社会的起码秩序的非正常情况。就是说,非常伦理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非常时期,不适用于偶发事件(如韩国首尔2022年10月31日发生的踩踏事故)。

非常伦理是作为伦理主体的社会治理者迫不得已而采取的特殊道德规范和特殊治理方式。常态伦理中有不少风俗习惯是文化传承沿袭下来的,其主体并不一定是社会治理者,常态伦理也不都是以治理社会的方式发挥作用的,不少常态伦理是只适用于非公共领域的规范,如朋友有信、讲究个人卫生等。与常态伦理不同,社会治理者是非常伦理的唯一确定和实施者,因而是社会规范主体,社会治理者之外的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确定非常伦理,它所体现的是社会治理者的意志。但是,社会治理者确定非常伦理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一定区域出现非常情况的非常时期迫不得已才采用的特殊治理方式。比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发生时采取的防控措施,所体现的就是非常伦理的要求。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带来的次生灾害情况以及传染性强的疫情形势,如果不突破常态伦理而确定和实施非常伦理方式并采取相应措施,民众的生命安全、社会的安全稳定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非常伦理通常是在特定区域实施的,但其中的一些规范对全社会有约束作用。非常伦理一般来说是为特定区域确定并在特定区域实施的,其范围与非常情况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小至基层社区,大至基本共同体,但其不适用于家庭,也不适用于不是基本共同体的国际社会。非常伦理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家庭、社会组织,也包括代表基本共同体的社会治理者本身,非常道德规范对社会及其治理者也有道德要求。非常道德规范对涉及特定区域有强制作用,在某些方面或某些时段对全社会也具有强制作用。当特殊情况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时,非常道德规范就会发挥作用。

作为特殊伦理,非常伦理的要求与常态伦理的要求存在着不一致甚至与之相冲突。非常伦理之所以被称为“非常的”,是因为常态伦理不适应非常时期的非常情况,不能对这时的人际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因此必须在常态伦理之外确定和实施一些特殊的伦理。这种伦理往往打破了常态下义务与权利的关系,甚至与常态伦理直接冲突。非常时期的非常情况千差万别,非常伦理也就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因具体情况而定,但其实质内涵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会给人们强加一些常态下不具有的义务,如在遇到重大灾难时有的地方规定商人有捐款捐物的义务等;
二是迫使人们放弃或让渡一些常态下享有的权利,如爆发战争时、发生强烈地震时,一部分人的自由活动会受到限制。这些强加的义务和被迫放弃的权利,打破了正常情况下个人的义务和权利的匹配关系,使个人的一些权利丧失,使义务外的高尚道德转变成没有权利与之配套的义务,而且使一些常态伦理的劝诫性、引导性变成具有法令效力的强制性、规制性。当然,非常伦理和常态伦理都是社会伦理,其直接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且,非常伦理作为应对极端状况的社会治理方式,其确定和实施也有助于常态伦理的丰富和完善。

确定和实施非常伦理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而最终目的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康和幸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常态伦理完全一致的。但非常伦理是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或将继续受到重大灾难的严重伤害或威胁的非常时期确定并实施的。在这个时期,只有采取不同于常态伦理的非常伦理这种特殊的治理方式,才能有效应对灾难及其产生的消极社会后果,否则受灾难伤害的人群就会感到无助、恐惧、不安,而且可能由此引发社会动乱,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导致更大范围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甚至威胁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6]所以,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秩序来说,如果说常态伦理是社会常态时期的社会治理方式,那么可以说非常伦理是非常时期的社会治理方式。非常伦理的最重要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唯有以此为价值追求,非常伦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才能得到论证和辩护,也才能为人们所接受。

与常态伦理相比较,非常伦理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时空的限定性。非常伦理起作用的时间、空间主要取决非常时期持续的长度和非常情况涉及的范围,通常不会同时既是全社会的又是持久的。比如,在发生强烈地震时期,非常伦理起作用的时间就非常短,而且起作用的范围也主要局限于震区。二是实施的无奈性。社会治理者采取非常伦理措施通常是被逼无奈的不得已之举,因为社会的急剧变化、敌国的侵略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和严重疫情都不是以社会治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非常情况一旦发生,社会治理者只能应对,非常伦理就是应对的基本措施。三是内容的变动性。非常伦理都是根据非常时期的非常情况确定和实施的,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同的非常情况需要有相应的非常伦理,因此,非常伦理都是特殊的、变化的,不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四是要求的专断性。重大灾难问题常常是在特定区域突发的事件,因此,确定非常伦理不太可能像制定常态伦理那样广泛听取民众意见、集中全社会智慧,而往往是社会治理者不得不迅速做出的决断、采取的断然措施。而且非常伦理主要是指道德规范,不具有非常伦理发生作用产生的客观结果的含义,其主观意志色彩更明显。五是实施的强制性。非常伦理总是要求人们必须怎样、不得怎样,作为非常道德规范的命题主要是以“必须”“禁止”为联系的。例如,在强烈地震和海啸发生期间,高风险区域的管理部门对公众明确提出“严禁到危险地带”的非常伦理要求。

在社会某些时间发生非常情况的时候,社会管理者必须确定并实施非常伦理及一系列相应的特殊措施加以应对,否则就无法制止灾难造成的严重损害和导致的社会混乱。然而,采取非常伦理及其相应的措施必定会打破常态的伦理规范和人们的惯常生活,而且非常伦理所采取的是绝对道义论方式即绝对命令的方式,这种绝对命令的方式具有无条件性,人们在非常伦理面前没有什么选择余地,所以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被压迫感、被强制感。在实施非常伦理期间,一些人被要求做常态情况下不会要求做的事情,一些人甚至为了践行非常伦理规范有可能要冒牺牲生命的危险,更多的人则被限制了自由,导致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在战争爆发、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和重大疫情发生期间,许多受灾地方的人对此有切身感受。例如,一些医护人员被要求冒着生命危险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或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救死扶伤;
一些人被要求不得外出活动。对于社会管理者采取的这些非常伦理及相应的非常措施,不少人心存抱怨,甚至以极端态度和过激行为加以抵制。这种情况的发生,与社会在实施非常伦理的过程中工作不到位或操作过度、过激有直接关系,但更主要的原因是人们对非常伦理的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承担着研究和回答非常伦理问题责任的伦理学,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非常伦理的必要性,为非常伦理的合理性提供论证和辩护,从而为社会在非常时期实施非常伦理及其相应措施提供学理支撑和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在一些非常时期不得不采取非常伦理,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经常会面临重大灾难,当灾难降临时不仅会使受灾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而且会破坏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面对这种非常态的局面,为了使灾难导致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社会治理者必须采取非常的应对措施。非常伦理就是社会应对灾难采取措施的道德依据,也是在非常时期社会治理者采取的特殊治理方式。不采取这种治理方式,灾区的灾难不仅会加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人类的重大灾难是人的生存环境引起的。人类生存于世界上,其实就是生存于两个基本环境中:一是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地球生态圈的生态系统和日地月的天体系统;
二是社会环境,包括一个基本共同体内部的环境和不同基本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当代就是国家内部环境和国际关系环境。这两个环境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可分别称为自然灾难和社会灾难。经过几百万年的进化,人类越来越成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主人,但是人类仍然不能杜绝甚至也不能有效地预防两个环境可能产生的重大灾难对自身造成的重大伤害。

自然灾害很多,而且具有突发性、不可预防性。灾难的过程一般是数小时至数日甚至数年,范围则小至一个基层,大至全世界。自然灾害几乎每年都会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降临到人类的头上,使部分人类甚至全人类陷入苦难之中。虽然人类的预测能力不断提高,但仍然不能准确地预测各种自然灾害,即使有所预测也不能及时有效制止灾害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就会遭到重大损害,生产生活秩序就会受到严重破坏,而抢险救灾、恢复秩序,就需要非常伦理发挥作用。

社会灾难是社会内部和不同社会之间人为造成的灾难。至少以下三种社会灾难是人们所熟知的:一是社会剧变给社会成员带来的灾难。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发生过多次重大的社会剧变(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等)。当前,整个世界都发生着剧变,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二是外族入侵造成的灾难。在文明社会,每一个基本共同体(可能是国家,也可能像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都存在着其他基本共同体发动的侵略战争给自身造成灾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人类一直都生存于不同的基本共同体之中。进入文明社会后,一些基本共同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只要有可能就对外扩张,发动对其他共同体的侵略战争,甚至对其他共同体进行剿灭(如围剿原住民部落)。对于被侵略的基本共同体而言,战争是不由自主地降临到自己头上的。三是大屠杀。大屠杀也是文明社会中的一种人为灾难,大屠杀常与战争相伴随,但也不尽然。如果说德国纳粹有组织地杀害了大约600万犹太人与战争多少有些关系的话,那么他们杀害大约25万德国籍残疾人(所谓的“安乐死项目”)则与战争没有多少关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5000万伤亡人数中,竟然有五分之一的人是因为种族、宗教、政治或其他原因被残酷杀害的[7]。对于这些被残酷杀害的人来说,灾难是屠杀者蓄意制造的。

上述两种环境灾难都会对人类的某个基本共同体、部分基本共同体乃至所有基本共同体造成严重生存威胁,甚至会有“亡国灭种”的危险,而且这些重大灾难是人类今天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完全控制的。

重大灾难的降临就是人类社会非常时期出现的非常情况。在此时期,人类基本共同体为了自身的生存或为了陷入灾难中的人们的生存,就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伦理措施,如军事管制、行政干预等。如果社会管理者不采取非常伦理措施,整个社会就会遭受毁灭性打击,死神就会逼近社会成员。1347年至1353年席卷整个欧洲的被称之为“黑死病”的鼠疫大瘟疫夺走了约2000万欧洲人的生命,“没有人知道实际上死了多少人”[8],这几乎占到了当时欧洲总人口的1/3。黑死病造成的巨大灾难固然有当时医学不发达的原因,但与当时教会和贵族腐败而不能及时有效确定并实施非常伦理也有着直接关系。当重大自然灾难降临的时候,只有社会治理者针对降临的灾难采取正常情况下不会采取的特殊措施,才能有效加以应对。非常伦理就是社会治理者采取的最基本措施,其功能和作用在于为基本共同体采取具体的非常措施提供依据和规范。如果不确定和不实施非常伦理,基本共同体中的一部分人就可能遭受更大的灾难,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基本共同体的毁灭。日本发动对华侵略战争,如果中国人民不奋起反抗,中国就会灭亡,就会沦为日本的殖民地或附属国。正是在这种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最终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赢得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中国制定的抗日战争战略和策略就体现了非常伦理的要求,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充分彰显了非常伦理所具有的强大精神力量和巨大道义力量。

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乐观主义一直是人类的主导观念,人类因自身力量的不断强大而成为自然、社会的主导者。但人类的力量是整体性的,而不是个体性的。人类个体相对于环境而言是十分脆弱的,其脆弱性在当代不但没有改变,甚至还在强化。然而,人类社会发生的任何重大灾难都会直接降临到人类个体头上,灾难造成的人类生命伤害都是人类个体,而非人类整体。个人脆弱性的不断强化,使人类对整体的依赖性大大增强。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由于个人具有脆弱性和折磨,所以相应地具有依赖性。”[9]正因为如此,当重大灾难降临的时候,人类个体必须依靠社会才能得到拯救,必须依靠社会治理者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并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加以应对。确定并实施非常伦理,就是社会治理者在社会非常时期给社会成员提供依靠的基本方式。当然,当重大灾难降临的时候,社会治理者必须坚强有力才能确定并实施非常伦理。如果基本共同体名存实亡(如西欧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前的一些国家)、基本共同体治理者软弱无能(如清朝末期)或者社会治理者确定的非常伦理及其实施过激、过度(如1975—1979年发生的红色高棉大屠杀),社会成员也就无非常伦理可依靠,甚至抵制非常伦理及其措施。至于社会治理者自己制造的重大灾难(如1994年卢旺达发生的种族灭绝大屠杀),那则根本无所谓确定并实施非常伦理的问题。

非常伦理对于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延续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是社会面临危难时期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当某种重大灾难降临时,人们会因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和面临严重威胁而极度恐慌,社会因此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常态伦理失去效力,而法律又不一定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只有确定和实施非常伦理才能控制局面和恢复秩序。即便是采取军事措施(如军事管制),也需要以非常伦理为依据,否则就不会为公众所接受。非常伦理可以缓解和克服重大灾难给社会带来的震荡,恢复重大灾难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说非常伦理是社会应对重大风险、迎接严峻挑战的唯一普遍适用的根本措施,是社会由乱到治的根本基础和可靠保障。

非常伦理可以给处于生存和道德困惑中的人们提供指导,增强其战胜灾难的信心和勇气。在重大灾难降临的时候,受灾难伤害的个人和家庭往往会被痛苦、无助、悲观等情绪所笼罩,甚至会陷入极度恐慌。这时,常态伦理往往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即使适用也会显得软弱无力而丧失其实际指导作用。非常伦理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是针对某种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规定,因而适用于这种特殊情况,而且可以采取常态伦理不会采取的强制措施来加以实施。因此,有针对性的非常道德规范实施以后,人们就会看到社会由乱到治的希望以及自己生存的希望,也知道在灾难面前自己应当如何行动和必须履行什么义务。因此,非常伦理可以在非常时期给人们走出困境提供指导,起到安定人心、凝聚人心、鼓舞人心的作用。

非常伦理还具有动员公众扶危济困、共克时艰的道义力量。在灾难降临的时候,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许多人在灾难中无家可归、致伤致残甚至丧失生命。这时他们及其家庭急需得到社会各方的援助,需要人们尤其是企业家慷慨解囊,否则就无法渡过难关。见义勇为、扶危救困也是常态伦理规范,这种规范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力。尤其是对常态伦理来说,慈善或仁慈是一种非义务或“义务外行为”[10],正常情况下人们不慷慨捐赠、没有慈善行为也不是不正当的,不会受到道德谴责。但是,非常时期实施的非常伦理可以把许多义务外的行为转变为义务内的要求,强制性地要求相关人士去履行。如此,非常伦理就会以道德强制力作为后盾产生道德感召力和约束力,激励公众参与援助,从而为灾后恢复和重建提供支持,防范灾难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

就社会道德建设而言,非常伦理的确定和实施可以对社会道德规范体系起到补充和改进的作用,因而对于促进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都有社会的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系是其基础和母体。然而,到目前为止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只有常态道德规范,而没有非常道德规范,所以每当重大灾难发生时,社会就会因为没有可供利用的非常伦理资源而陷入慌乱。非常伦理虽然是适用于非常时期的非常情况的伦理,而非常情况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时有发生的,所以将非常伦理纳入社会规范体系,使之与常态伦理对接和整合,可以使常态伦理得到改进和完善,从而构建包括非常伦理在内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动荡不安、人类生活不确定因素迅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非常伦理可以在致力于克服重大不安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助力人类找到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构建普遍适用的常态伦理体系。研究社会伦理的确定和实施是伦理学的基本任务之一,而既然社会伦理包括常态伦理和非常伦理两个方面,那么伦理学就不仅要研究常态伦理,也要将非常伦理纳入研究范围,揭示非常伦理这种特殊伦理的意义和特殊性,从理论上阐述非常伦理与常态伦理的关系,确定非常伦理的基本原则,从而不仅要为非常伦理确定和实施的必要性提供论证和辩护,而且要给社会治理者如何确定和实施非常伦理提供理论上的规范和指导。

人类具有自主性并有自强不息的品质,从来都不会坐以待毙、逆来顺受,相反,会与不可控的重大灾难作顽强斗争。从人类文明史看,每当重大灾难降临的非常时期,人类都会自觉地采取非常措施予以应对。这是社会治理者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社会公众对此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确立并实施非常伦理虽然非常必要,但也必须有合理的限度,否则,实施非常伦理就有可能成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的机会,可能造成比灾难更糟糕的后患,导致更为严重的消极社会后果,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非常伦理是应对非常时期出现的非常情况而确定并实施的,这种非常情况是偶发的,但却与人类相伴始终。刻克斯曾指出:“偶然性、冲突和恶是永久存在的逆境,我们的努力不能消除它们。”[11]这里所说的偶然性、冲突和恶,是包括对于人类个体乃至整个人类而言的各种不可避免的灾难,它们是人类永远不能完全克服的逆境。因此作为人类应对重大灾难的道德规范和治理方式,非常伦理是人类生存安全的永久性保护神。然而,非常伦理所针对的情况因时空、规模、灾难的内容和等级等而千差万别,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不可能建立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非常伦理体系。但是,社会可以而且很有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和人类更好生存发展,为非常伦理的确定和实施制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在任何出现非常情况的非常时期确定和实施非常伦理都必须坚持,其中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是人民至上原则。此外,还需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借力科技原则、措施适度原则和时空限定原则。后四条原则是人民至上原则要求的具体体现,必须受人民至上原则的规导,必须遵循人民至上原则并以之作为最高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偏离更不能违背人民至上原则。

1.人民至上原则

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确立和始终坚持的根本价值理念和价值原则[12],在当代中国已经成为普遍共识,确定并实施非常伦理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人民至上中的“人民”既指人民群体,也指人民个体。非常伦理事关特定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种特殊时期尤其需要通过非常伦理来坚持和贯彻人民至上原则,使这一原则的价值在特殊时期得到充分彰显。非常伦理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在重大灾难降临的特殊情况下切实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人民的安康幸福为终极追求,尤其要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真正做到“为了保护人民生命的安全,我们什么都可以豁得出来”[13]。坚持和贯穿人民至上原则,要求在确立和实施非常伦理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充分体现民意,倾听民众的呼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集中全社会的智慧,使人民群众的意愿转化为社会治理者的意志。即使事发突然,也要尽可能地及时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公布有关信息,讲明实施非常伦理的正当理由,使非常伦理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在信息化时代,确立和实行非常伦理尤其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传播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准确地汇集人民群众的意愿,并及时准确地公布相关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只有坚持人民至上原则,非常伦理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轨道,才能真正合理、合法、正当,才能得到公众的拥护。

在确立和实施非常伦理的过程中,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着重需要处理好人民至上与生命至上、社会责任与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与个人义务这三种关系。非常伦理的终极目的是追求全体人民的安康和幸福,这是人民至上的根本要求,但非常伦理直接面对的是受灾难伤害的个体,其直接目的是不惜一切代价,通过救助保护受助者的生命安全,这是生命至上的要求。这里存在着非常伦理怎样根据人民至上原则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张力关系问题:一方面要把人民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生命至上的行动上,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彰显人民至上价值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在受灾和救灾的过程中,为了保护人民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社会各方尤其是政府的救助,这是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受灾群众应享受的权利。但这里存在着非常伦理如何根据人民至上原则的要求妥善处理个体享受社会求助的权利与社会履行求助责任的张力关系问题:一方面社会各方要全力救助受灾群众,另一方面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其他社会成员以及受灾难伤害人员灾后为社会整体利益作贡献。社会责任与个体权利的关系,落实到个人头上就是社会成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每一个受灾难伤害的人都有得到救助的权利,这是个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天赋的,而是与个人为社会尽义务相匹配的;
个人在得到救助过程中获得的一切资源也不是自天而降的,而是社会提供的,实际上是社会成员提供的,也包括个人自己过去提供的。社会尽责任的可能性,是以每一个成年的社会成员尽自己的义务和为社会作贡献为前提的。如果每一个人都不为社会尽义务、作贡献,那么社会就不可能履行救助的责任,也没有履行责任所需的资源。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尽义务、作贡献诚然是为了获得日常权利和报酬,但其中也包括为自己遇到灾难时得到社会救助所作的准备。所以,每个人的义务就是社会可能承担的责任的来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对自己权利的储备。这里就存在着非常伦理如何根据人民至上原则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张力关系问题:一方面,社会要给受灾者以最大限度的帮助,这是个体生命至上的要求;
另一方面,社会又要通过各种有效机制激励个体积极尽义务,努力为人民整体的幸福作贡献。总之,人民至上原则既要求人民整体至上,又要求人民个体至上,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关系,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兼顾,但社会治理者在确立和实施非常伦理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2.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原则也就是公正原则,它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4],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无论是社会常态时期还是非常时期,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非常伦理适用于特定区域非常时期非常情况中的所有人,对于所有相关人而言一律平等。每一个相关个人和组织都有履行非常伦理的责任和义务,即所谓“天下兴亡,人人有责”,没有任何人可以置身事外。在重大灾难时期,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都有得到救助的权利,尤其要照顾拥有最少权力、机会、收入、财富等方面的“最不利者”。非常伦理要能够严格防范有的人享有特权、有的人只尽义务的情况发生,更要坚持打击发国难财的行为。在灾难时期,公平正义的反面是社会不公,在灾情期间如果发生救济分配不公、义务分配不公等问题,只会给灾难雪上加霜,必定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非常伦理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才能在灾难面前做到举国同心、同舟共济、共担责任,汇聚全社会的力量共渡难关,实现和合共生。

3.借力科技原则

在重大灾难面前,人类个体生命是脆弱的,人类整体生命是强大的;
人类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类创造科技的力量是无限的。弗兰西斯·培根早在现代社会曙光初露的时候就明确指出:“通向人类权力和通向人类知识的两条路途是紧相邻接,并且几乎合而为一。”[15]这句话的意思后来被人们概括为“知识就是力量”。这里所说的“知识”,其当代形态就是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科技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最重要力量,也是重大灾难发生时使社会走出困境、恢复重建的最有效手段。确定和实施非常伦理要秉持科学精神、科学态度,把尊重科学规律贯穿到整个非常伦理及其相关措施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贯穿到决策指挥、救助实施、技术攻关、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非常伦理的确定和实施都必须有科学根据:一方面要以对灾难的科学评估为依据确定使用什么样的非常伦理以及非常伦理使用到什么范围和程度;
另一方面要根据灾情及救灾的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非常伦理的要求。因此,非常伦理要激励人们在灾难面前应充分借助科技的力量,引导人们运用科技进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只有借力科技,非常伦理的合理性才有可靠的基础。

4.措施适度原则

孔子曰:“过犹不及。”[16]非常伦理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具体化为政策措施,并以法令的形式出现,具有强制性。这种性质正是非常伦理不同于常态伦理的显著特征。非常伦理如果不具有强制性、严厉性,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是,实施非常伦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也必须恰当、合理,必须适度,不能不及,也不能过度。所谓适度,就是制定和采取一切措施都要以人民至上为根本原则,以确定的伦理规范为依据,真正做到遵法正当,合情合理,恰如其分。社会治理者以及措施执行人员不能为了绝对保险、绝对安全或为了不承担责任而采取一些过激措施、过度措施或者扩大化,尤其是不能借实施非常伦理及其措施之名随意剥夺公众的自由和权利,干预公众的隐私,不顾公众的心理感受和人格尊严。只有坚持适度原则,非常伦理及其措施的运用才能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5.时空限定原则

非常伦理是针对非常时期、特定区域出现的非常情况而制定并实施的,因而也只适用于这种特殊情况。一个基本共同体内发生重大灾难,全社会都高度关注是不可避免的,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现代世界,也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动员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各方力量给予人力物力的援助和道义上的关怀、支持,也是必要且有意义的。但是,在这方面要把握好分寸,将实施非常伦理及其特殊措施尽量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否则就不仅有可能产生全社会的恐慌和不安,而且有可能引起公众对实施非常伦理的抱怨,甚至对社会的不认同。当某一群体在认知、情感上产生对所属群体身份不承认或疏离和自卑时便产生了社会认同威胁[17],如此一来,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就会面临挑战。社会稳定的心理基础是其成员的归属感、安全感,有了这种归属感和安全感,社会面临危难之时才能举国一心。一旦公众感到不安全或对社会有普遍抱怨情绪,社会生活秩序就会被破坏,社会生产秩序也会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就会面临危机。因此,社会治理者要控制好非常伦理及其措施适用的范围和时限。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方面应及时停止非常伦理及其措施的实施,不能随意延长时间;
另一方面不能随意扩大非常伦理及其措施的适用范围,尤其是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轻率地用非常伦理否定或取代正常伦理。只有坚持时空限定原则,非常伦理才能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才不会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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