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相融合的中华体育精神弘扬研究

邹秀春,刘 洋,肖焕云,叶李驰

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和体育精神共同作用的结晶,是中国体育的灵魂和精髓(黄莉,2008),其扎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厚沃土,博采众长,反映中国体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和诉求,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2013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等时强调,广大体育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的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来之不易,弥足珍贵,要继承创新、发扬光大。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越来越广泛,随之,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对权利保障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张文显,202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在总则第一条中突出强调“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这一立法目的,开启了全面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相互融合促进的新篇章。

1.1 依法治体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基础保障

法治思想、法治传统在中国古已有之,且不断实践,影响深远。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习近平,2017)。中华法系突出实践理性,且与儒家传统伦理思想、礼法思想长期融合,具有伦理法的特征。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中,历来重视法治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既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原则、要求等理论问题,也涉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问题,逐步形成系统、全面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体是体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的贯彻实施,是中国体育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立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新中国第一部《体育法》从1995年诞生至今,经过了27年的实践和沉淀。为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对体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国家对《体育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将全面依法治体的法理研究与实践探索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全面依法治体是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而言是法治经济。体育的市场化、商业化程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逐步加深。市场机制调节下的中国体育也面临诸多管理中的“第一次”。加之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导致体育管理缺乏较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体育资源无法按照市场规律优化配置,有限体育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这种状况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目标不符,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孙旭辉,2012)。只有实施全面依法治体,才有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1.2 以德治体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集中体现

在新修订的《体育法》中,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代替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突出了体育领域以德治体的体育特色。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于长期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一直占有一席高地。如《论语·为政》中所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以德治国被认为是治国的根本。体育领域追求“内圣外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是以德治体的基本价值诉求。

中华体育精神作为中华体育道德领域最高层次的要求,经中华传统体育文化和中国共产党革命体育文化长期融合与改造凝练而成,逐步成为实现体育强国梦的宝贵精神财富与动力支持。中华体育精神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从国家层面而言,要发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精神;
从社会层面而言,要发扬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精神;
从个人层面而言,要发扬科学求实、顽强拼搏精神。

体育是规则的产物,没有规则就没有体育。中华体育精神中倡导的遵纪守法等理念始终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力倡顽强拼搏、自强不息,不仅有利于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也会辐射影响社会其他领域,传播正能量,助力新时代以德治国方略向纵深发展。

1.3 依法治体与以德治体相融合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必由之路

礼法并用、德法兼治是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优良传统。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并以“礼”的形式统一起来。“礼”中既有刚性的制度要求,也有非刚性的习俗敦化,二者分别代表着传统社会的“法”与“德”。传统的礼法合治思想是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融合之路的宝贵财富。

依法治体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密不可分。中华体育精神指引着中国体育法治的发展方向,体育法治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遵守体育法律法规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最低限度的要求。当中华体育精神、体育道德的引领失灵时,则需要法律约束;
当法律难以奏效时,就需要中华体育精神、体育道德的熏陶。二者相互依托,成为体育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体育道德法律化与体育法律道德化高度融合,有利于实现体育综合治理。

以德治体与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双向互动。体育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随着体育的商业化、市场化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日益多元化,存在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带来思想混乱和行为偏差的现象。因而,进行体育道德建设愈加重要。一般认为,应对体育道德缺失问题,一是要培养人的道德意识,提高人的体育道德认知水平,二是要建立权威的体育道德评价体系。也就是说,从体育道德的内化要求而言,需要个体对真善美、假恶丑等道德界限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并形成思想上的“盾牌”;
从体育道德的外化要求而言,需要对体育行为有明确的价值评判标准和激励机制,进而促进体育道德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闭环逻辑。中华体育精神作为当代体育道德领域的精华,需要持续而广泛的弘扬和全社会的共同践行。然而,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不能仅停留在号召和宣传的层面,从长远来看,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更加需要社会规则的强力保障。《体育法》的修订正是新时代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的价值之需、时代之要。

2.1 基础和支撑不足

新时代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首先受到体育人口因素的制约。根据我国多数居民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每周参加3次及以上身体活动,每次身体活动时间达30 min以上,每次身体活动强度中等程度以上的人口可以判定为体育人口。《2020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指出,我国2020年7岁及以上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为37.2%。在不同群体中,儿童青少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占55.9%;
成年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占30.3%,其中40~49岁年龄组的比例最高,为31.7%。这一数据表明,成年体育人口数量仅占三成左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要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发展体育的一项重要目标,是对人民群众的体育权、健康权、生命权高度重视的具体体现。

2.2 条件和保障不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体育领域亦是如此。体育科学研究所(2021)调查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7岁及以上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为40.1%,乡村为32.7%。乡村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明显低于城镇,且因为乡村人口基数较大,实际未参加体育锻炼的绝对人数仍然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受到体育锻炼理念在乡村普及程度不高的影响,也存在乡村的体育资源投入相对较少、体育信息缺乏、体育人才供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

地区之间体育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可以通过各地体育公共财政支出情况反映出来。《体育事业统计年鉴(2020年数据)》显示,2020年体育公共财政支出最高的省(市、自治区)为四川,最低的为西藏,各地差异较大(图1)。调查显示,体育人口在我国东、中、西部的分布不平衡,积极锻炼人群差异性格局不断强化,整体呈现东强西弱的格局(付冰等,2019)。这些现象反映了地区体育资源分配不均、体育锻炼效应差异较大。

2.3 载体发展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确立了优先发展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在竞技体育发展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据《体育事业统计年鉴(2020年数据)》,2020年,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共预算支出中,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体育竞赛、运动训练的总支出为1 359 390.57万元,群众体育支出经费为341 240.59万。数据统计显示,除2008年群众体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大于竞技体育外,其他各年的竞技体育资金投入远大于群众体育投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健身事业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之间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难题虽不断得到改善,但二者间差距仍然较大。群众体育通常是指普通民众自愿参加,以强身、健体、休闲、娱乐、社交等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原来的“群众体育”改为“全民健身”。这一修订一方面扩大了体育参与的人群范围,另一方面也突出了体育发展的“健身”目标。我国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在比赛中所展现的形体之优、技艺之高、力量之美既有赖于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也有利于通过竞技体育这一载体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同时,弘扬和践行中华体育精神也有赖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深入开展,让体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让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充分发挥体育的功能与价值。

2.4 后备人才不充足

随着我国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竞技体育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断层、匮乏的问题逐渐暴露。如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我国9枚金牌获得者中,谷爱凌、苏翊鸣、张雨婷是首次参加,而武大靖、范可新、任子威、徐梦桃、齐广璞等均非首次参赛,其中武大靖、范可新为第3次参加,徐梦桃、齐广璞为第4次参加。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众所周知,青少年体育对体育人才普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体育发达国家,我国还面临着体育专项人才培养不足、培养体系不健全、培养机制不完善、资源分配不均衡、社会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艰巨且繁重,改革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既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也不利于中华体育精神传承和发扬。亟需构建科学合理的培养范式,以及多方协调发展、全方位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2.5 纪律规范不健全

体育领域,特别是竞技体育领域不正之风问题尚存。备战参赛中我国个别运动员在赛场内外缺乏斗志、精神状态不佳;
兴奋剂事件偶有发生;
体育竞赛中赌博、假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国家体育总局,2022)。这些屡禁不止的不正之风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颁布实施进行系统规制与整体约束,形成抵制不正之风的威慑力。除法律约束外,道德引领也十分关键。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有助于全面提升体育运动管理人员、体育从业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的思想素质和精神风貌。

3.1 扩大体育群众基础

体育人口数量是反映一个国家国民体质水平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数据。中华体育精神脱胎和孕育于体育领域,直接影响和作用于体育领域,进而辐射影响到社会其他领域。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必然需要以足够多的人口关注体育、参与体育、从事体育。

一是提供各群体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保障条件。新修订的《体育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推动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女性参加更多高水平赛事提供法制保障,为老年人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必要帮扶,为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供便利等。

二是运用多种便利条件提升群众体育参与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特点,充分发挥工会团结组织干部职工的作用,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会等,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元体育锻炼和健身需求。

三是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相关政策应向基层、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体育专业教育,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

3.2 保障体育资源平等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的追求逐步提高,对体育锻炼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所致的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公共体育资源占有不平等、不均衡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健全体育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
支持体育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

二是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服务供给。新修订的《体育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要构建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体系,引导体育优质资源向基层乡村延伸,深化体卫结合,让体育运动成为一种时尚生活方式。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帮扶力度。新修订的《体育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支持、帮助建设体育设施等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向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加强对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教练员等人才队伍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

3.3 促进体育均衡协调发展

建设体育强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二条突出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中华体育精神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而逐渐被认识和总结,也应发扬其他体育领域。

一是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均衡发展。竞技体育发展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中华体育精神产生的契机是竞技体育取得了瞩目成绩,但真正的体育强国必然要求体育事业全面和均衡发展。也就是说,弘扬和践行中华体育精神不应囿于竞技体育领域,而需要发展更广泛的群众体育弘扬载体,让体育的价值与功能能够覆盖体育各领域,辐射社会各类人群。

二是夏季项目与冬季项目均衡发展。实现竞技体育均衡发展是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目标。相比而言,我国冬季项目发展相对滞后,且冬季项目中“冰强雪弱”的现象尚存。应对这一不平衡问题,要借助举办和参加世界冬季项目大赛的契机,补缺项、强弱项,不断提高冬季项目水平;
要不断总结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积累的宝贵经验,踔厉前行;
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长远规划,统筹夏季项目与冬季项目均衡协调发展,形成项目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发展更加均衡、后备力量更加充足、成绩更加显著的全新发展格局。

三是优势项目与潜优势项目均衡发展。对于我国的跳水、举重、乒乓球、射击等传统优势项目,要精益求精,充分发挥“头雁”作用,不断提升传统优势项目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蹦床、射箭、射击、柔道、武术等潜优势项目,更应注重厚积薄发、补足短板,力争上游;
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全面振兴“三大球”,推动体育高质量发展,办人民满意的体育。

3.4 增强体育后备力量

新修订的《体育法》中突出了体育发展的三大基本领域,即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对体育保障与组织、体育仲裁与管理、体育权利与责任,以及体育事业发展中存在失范风险的重点方面、重要环节均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保障体育后备力量的增强。

一是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到2035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 m2,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超过92%。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场馆开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场所覆盖面,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支持在不妨碍防洪安全前提下利用河滩地等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配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与规划要求,新修订的《体育法》对倡导科学健身理念、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提供全民健身活动必要条件、运动会所依托的群团组织和协会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从竞技体育推动全民健身的视角,探索运动等级评定向下延伸,即向参与体育运动的普通大众倾斜等都将有利于我国体育人口持续增加,促进体育后备力量更加充足和全民健身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近年来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心理健康等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新修订的《体育法》强调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总则中第十条规定,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体育法》不仅关注青少年校内时间的体育活动,还通过开放体育场地等等规定满足全民健身需求,鼓励青少年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体育活动。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助于体教融合思想真正落地,充分发挥体育的特殊育人功能与价值,培养新时代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是竞技体育突出为国争光的时代内涵。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要求,在理想信念教育方面,要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要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鼓励运动员在体育赛事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争取荣誉。在运动竞技水平和能力提升方面,要求竞技体育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规范体育市场化、职业化管理,不断提高职业赛事能力和竞技水平。这些规定均与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直接或间接相关。

3.5 遏制体育不正之风

中华体育精神是中国体育从弱到强、从不发达走向比较发达的内在动力。Lee(2012)认为,体育精神源于人性,有助于化解体育赛事中运动员为了胜利而不择手段等极端问题,为体育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良好风气会产生晕染式效果,传递社会正能量。营造风清气正的体育环境,需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辩证关系。

一是处理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关系。主体责任易于界定和厘清。除了各级各类管理部门需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体育法》鼓励中华体育总会和地方各级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协会、俱乐部、社区健身组织等承担起推动体育事业发展、防御不正之风的主体责任。同时,《体育法》增加“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突发事件及时中止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
明确建立体育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新设体育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认定;
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等。

二是处理好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以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双重目的。对于遏制体育领域不正之风而言,要预防在前,做好预案,筑牢体育干部、相关体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防线,防患于未然。新修订的《体育法》从8章增加到12章,共计122条。法律法规的细致规定为预防不正之风和惩治违法乱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惩治靠“法”,零容忍、不姑息,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抓小、落细、抓实;
预防靠“德”,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唤起人们内心的崇高感,实现德治的根本。

三是处理好源头防腐和行风治理的关系。源头防腐,就是要将防腐工作再向前做一步,就是要倡导将《体育法》落细、落实,从“道德良心”规制“人性弱点”,在“动机内控”层面施加影响。同时,抵制体育不正之风难以一蹴而就。因此,“运动式”“锯齿式”反腐无法真正奏效,需要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从严整治体育领域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压倒性态势,为体育强国提供坚强保障。

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中华体育精神发源于中华优秀传统体育文化,吸收现代奥林匹克精神,融合中国共产党的体育理论与实践,逐步被凝练概括、传播和发扬。依法治体是中华体育精神弘扬的法治保障,新修订的《体育法》既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的重要体现,也标志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历史发展阶段,翻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体的新篇章(田思源,2022);
以德治体是中华体育精神弘扬的集中体现,中华体育精神既反映了我国体育事业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体育报,2022)。要以新修订的《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坚持推进依法治体和以德治体相互融合,提升法治思维和思想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营造风清气正的体育道德环境,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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