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与研究方法再探讨

何朝银

众所周知,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前农村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开展土改的原因。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学者认为土改前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是“分散化”的,并找出一定的史料和数据支持。但“分散化论”与党史结论相背离,那么该结论何以理解和解释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历史和现实逻辑?笔者通过档案资料分析和调查研究发现,“分散化论”在证据资料的选取和统计方法上存在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进行再分析与研究方法再探讨。

关于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论”,中共党史早有定论。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为什么要进行这种改革呢?简单地说,就是因为中国原来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页。在改革开放前,在中国现代史、中共党史教学与研究中,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都沿用“两极分化论”。

20世纪90年代初,学界出现了“两极分化论”和“分散化论”的争论。而“两极分化论”又分为两种:一是完全认同中共党史的观点。如柳随年、吴敢群认为:“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人,却只占有20%~30%的土地。”(2)柳随年、吴敢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简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诸班师等指出:“占农户总数3.79%的地主占有总耕地的38.26%;
占农户总数3.08%的富户占总耕地的13.66%;
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处于无地少地状态。地主人均所占耕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3)诸班师、赵增延、董志凯等:《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吴玉琴认为:“解放前,江苏省的土地所有制是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土地占有很不合理。”(4)吴玉琴:《解放前江苏省的土地占有状况探析》,《中国农史》1998年第1期。二是承认“两极分化”,但是存在程度没有党史说得那么高。如曹辛穗认为:“地富所占有的土地合并计算,大概占有了全国耕地的60%~70%”。(5)曹辛穗:《旧中国农家经济研究》,中国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章有义认为地主富农占地的实际比例是50%~60%。(6)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认为土改前地主富农占地比例是50%左右。(7)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常明明认为20世纪30~40年代,总体上中南区(8)中南区是个行政区域概念,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六省及武汉、广州两市。地主富农占地比例约为45%。(9)常明明:《集中抑或分散:土改前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再探讨——以中南区为中心》,《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但是,“分散化论”质疑或基本不认同“两极分化论”。如秦晖认为,“土改前的关中几乎是个自耕农的世界,地权极为分散。地主不是没有,但的确很少”,“关中无地主”。(10)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黄宗智认为,“在华北平原很多村庄根本没有地主”,“在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许多村庄——或许是大部分——其社会结构是不同于官方建构的”。(11)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3-75页。杨学新等认为,土改前,在冀南平乡6村,地主和佃农的户数很少,贫农和中农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总计占人口 96.64% 的贫农和中农占有 6 村土地的 90.8% ,而占人口 3.37% 的地主和富农只占 6 村土地的 9.2% ,其中地主占人口比例为 2.48% ,占土地比例为7.46%。(12)杨学新、王晶:《土改前后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比较研究——基于冀南平乡6村的实证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4期。陈国庆认为,胶东地区地主占人口总数的2%左右、占地比例在 5%~15%,富农人口比例在7%~11%之间、占有土地总数的16%~25%;
二者以10%的人口占有30%左右的土地,这与革命话语中的过于悬殊比例并不一致。(13)陈国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胶东地区的土地占有与使用》,《鲁东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黄道炫认为,1930年代,江西、福建乃至东南地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约30%,贫雇农占地比例约20%。其土地占有不如许多历史著作描绘的那样畸形。(14)黄道炫:《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张佩国认为:“在土地占有甚为分散的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所谓‘地主与农民’的分化至少是不明显的。”(15)张佩国:《中国乡村革命研究中的叙事困境——以“土改”研究文本为中心》,《中国历史》2003年第2期。

其实,早在土改时期,就有人持“分散化论”。对此,中共进行了旗帜鲜明的批判:“总体说来,3%的人口,占了60%的土地;
而60%以上人口,只有不到10%土地。到过湖南农村的人,并不需要作多少调查,就会感到土地是如何集中,阶级划分是如何明显。有人说,湖南没有什么富有阶级,只有大贫和小贫,只有中产阶级,这自然是可笑的荒谬的说法。”(16)李锐:《湖南农村的状况和特点》(1950年7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当时的“分散化论”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他们没有坚持阶级分析法。

可时至今日,令人困惑的是为什么对同一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判断竟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如关于湖南土地占有状况,地方志(农业志)得出的是“两极分化论”:“占农村人口4%的地主,占有55%的土地;
占农村人口5%的富农,占有13%的土地;
占农村人口30%的中农,占有25%的土地;
占农村人口39%的贫农,却只占有6%的土地;
占农村人口10%的雇农,基本上没有土地。”(17)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南省志·农林水利志》,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而有的学者却得出了“分散化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湖南农村地权总体并不集中,地主富农约占土地总数的45%,中农约占土地的28%,贫雇农约占土地的10%。(18)陈向科:《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关系之探讨——以湖南为中心》,《东岳论丛》2012年第11期。可以肯定的是,地方志(农业志)的资料来源于土改时期中共调查的数据。但“分散化论”者的证据资料是否来源于中共的数据?今天“分散化论”是否坚持了阶级分析法?

部分持与“两极分化论”相反观点的学者对此进行了解释。如秦晖认为:“建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模糊,而建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鲜明。”(19)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有学者用后现代主义理论对相关历史事件进行解构、重述。如黄宗智认为农村土地占有的“两极分化”是“表述性现实”,而非“客观性现实”。(20)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6-94页。再如张小军借布迪厄的“象征资本”重新定义“阶级”:“阶级不仅存在于制度和客观现实中,也存在于象征的表述之中。”(21)张小军:《阳村土改中的阶级划分和象征资本》,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1页。概言之,他们认为“两极分化论”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中共的阶级划分标准过于主观化。

总之,历史与实践表明,土改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源于“两极分化论”的。而有部分“分散化论”及其“解释”无疑否定了土改的合法性。这显然违背了历史事实与革命逻辑。如果该“分散化论”是错误的话,那么,它错在哪里?是证据资料选错了,还是统计方法错了?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个案研究,坚持阶级分析法,(22)1950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指出,《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毛泽东,1933年10月)和《关于土地改革中一些问题的决定》,除开一小部分现时已不适用外,其余在现时的土地改革中是基本上适用的。参见于建嵘主编:《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 第二卷(上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7页。对土改前农村土地占有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而纠正“分散化论”的错误统计方法。

土改时期有关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是根据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法而进行的。基层被要求根据《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所规定的“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23)安子明、崔利平、王静:《集体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汇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来进行阶级划分,然后再统计各阶级占有的土地。本文拟以江西石城县为例,从三个层级(县、区、乡)来探讨农村土地占有状况。

笔者选取石城县作为个案进行研究,除了历史文献资料比较完整以外,地域的代表性更是一个重要原因。石城县毗邻红色首都瑞金,与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调查过的寻乌县和兴国县同属赣南地区,也是1930年代初中央苏区的核心区域。土地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社会革命运动。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
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积极参军参战,努力发展生产。据不完全统计,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赣南13个县参加红军的人数就累计达33.1万余人,参加各种支前组织的民工共有60多万人。其中,石城县13万人就有1.8万—1.9万人参加红军。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某种程度上石城县是当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赣南闽西中央苏区乃至各地苏区土地革命的一个缩影。而石城县的农村土地状况与毛泽东调查的寻乌县和兴国县十分相似,且土地革命战争结束到新中国成立以前仍未有较大的变化。1950年冬至1951年春,石城县开始土改,1952年底土改结束。土改期间,土改工作组对全县各区、乡的土地进行了普查。这些普查得出的统计数据为分析土地改革前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提供了证据。

土改前,石城县总耕地295442亩,其中公田(24)所谓“公田”是指由宗族、寺庙、学堂和会社等公共组织占有的土地,有时也称“公地”“族产”“公堂”“公产”等。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将“公田”界定为“公共地主”。122427亩,占比41.4%;
占总人口8.1%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57074亩,占比19.3%;
占总人口91.9%的贫、雇、中农等阶级有耕地115941亩,占比39.3%。(25)赖盛庭:《石城县志》,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65页。当公田不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该县土地占有呈“分散化”:占全县人口8.1%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19.3%;
而占全县人口91.9%的贫、雇和中农等阶级,占地比例为39.3%。当公田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该县土地占有显示“两极分化”:占全县人口8.1%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60.8%。

到区一级,当公田不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该县一至四区土地占有呈“分散化”:占这四个区人口6.5%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14.7%(包括外乡地主(26)某个乡的土地占有既有本乡地主和本乡公产,也有外乡地主和外乡公产。同时,本乡地主(包括宗族)在外乡可能还占有土地。当时土改工作组要求,外乡地主和外乡公产在本乡所占有的土地亩数应填入“外乡地主”与“外乡公产”某个乡的统计表内,而其户数人口不计算到该乡的统计表内。因此,本文在统计地主、富农这两个阶级占有的土地时,其总数等于本乡地主、本乡公产、外乡地主、外乡公产和富农占有土地之和。下同。占地比例为7.8%);
占这四个区人口93.5%的中、贫、雇农等阶级,占地比例为35.9%。当公田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该县一至四区土地占有是“两极分化”:占该区人口6.5%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64.1%(见表1)。

表1 石城县一至四区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统计表(1950年冬及1951年春秋累计数)

至乡一级,以桐江乡为例。当公田不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桐江乡土地占有“分散化”:占该乡人口9.0%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29.9%(包括外乡地主占地21.4%);
占该乡人口91.0%的中、贫、雇农等阶级,占地比例为22.9%。当公田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桐江乡土地占有“两极分化”:占该乡人口6.5%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77.1%(见表2)。

表2 石城县二区桐江乡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占有统计表(1950年冬及1951年春累计数)

续表2

可以看出,公田的统计关系到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判断。当公田不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农村土地占有是“分散化”的。当公田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时,农村土地占有是“两极分化”的。实际上,应将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第一,公田具有地主阶级属性和封建剥削性。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明确指出:“所谓公地是豪绅私产”,“豪绅把持着公地,向佃农收租,在经济上就是地主”。(27)《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四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332-333页。可见,公田具有地主阶级属性。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受到中共六大决议的影响。中共六大认为,租佃制度不仅包括地主私有田地出租,还包括公田出租剥削农民。(28)曾耀荣:《寻乌调查与毛泽东的农村阶级划分》,《赣南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1930年5月,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指出:“寻乌公田多,成了各区普遍现象。”他明确地将“公田”定义为“公共地主”,区别于“个人地主”。公田名义上是“公”的,即大家的,但是实质上被地主、富农把持,且对贫雇农进行了剥削。因此,“那些贫苦子孙往往闹着要分公田,同时富裕部分的子孙却反对分公田,成为一种氏族内部的阶级斗争”。因此,在土地革命中,公田都没收与分配掉了。(29)《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108页。1950年8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管公堂”进行界定与说明:“管理各种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叫做管公堂。管公堂无疑是封建剥削的一种,特别是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封建剥削的主要方式之一。”(30)于建嵘:《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 第二卷,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0页。虽然公田不是“个人地主”的,但是具有地主阶级属性和封建剥削性。因此,对“旧有土地关系”的描述,就必须把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

第二,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有利于革命动员。把公田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意味着公田要被没收,意味着有更多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从而激发更多的贫雇农去参加革命。1941年9月13日,毛泽东在《关于农村调查》中明确指出:“我在兴国调查中,知道地主占有土地达百分之四十,富农占有土地达百分之三十,地主、富农所共有的公堂土地为百分之十,总计地主与富农占有土地百分之八十,中农、贫农只占有百分之二十。但是,地主人口不过百分之一,富农人口不过百分之五,而贫农、中农人口则占百分之八十。一方面以百分之六的人口占有土地百分之八十,另方面以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则仅占有土地百分之二十。因此得出的结论,只有两个字:革命。因而也益增革命的信心,相信这个革命是能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人民的拥护和赞助的。”(31)《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4,105、42,200页。可见,只有将公田统计入地主、富农名下,才能科学地得出“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极不合理”的判断。这个判断既是土地革命的理由,又是土地革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第三,将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是革命实践的结果。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描述”了旧有土地关系:大地主占农村总人口的0.045%,中地主占农村总人口的0.4%,小地主占农村总人口的3%,富农占农村总人口的4%,中农占农村总人口的18.255%,贫农占农村总人口的70%,手工工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游民占农村总人口的1%,雇农占农村总人口的0.3%。而公田占农村总土地的40%,地主占农村总土地的30%,农民占农村总土地的30%。他在整理资料时,发现了上述“描述”有一个大缺点,即在“旧有土地分配”上,没有把富农、中农、贫农的土地分开来讲。(32)《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4,105、42,200页。在寻乌调查中,他只是“描述”了“旧有土地关系”,并没有直接将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

但是到了1930年10月,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将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真正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人数不过百分之六,他们的土地却占百分之八十。其中富农占去百分之三十,公堂土地又有许多在富农掌握中,若不平分富农的土地,多数人土地不足的问题便难解决。”在兴国调查中,他没有将公田定义为“公共地主”,而是认为“公堂为地主富农所共有”。(33)《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4,105、42,200页。在此后的革命斗争中,公田就理所当然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并与地主的土地一起被没收。1947年9月,《中国土地法大纲》指出:“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34)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现代经济史组:《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2页。如果不将公田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那么,党史关于“旧有土地关系”的结论就要被否定,特别是1950年刘少奇所指出的“占农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的结论,就要被推翻。

关于土地改革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研究,需要正确的研究方法体系来指导。研究方法体系包括方法论和具体方法,前者是用世界观去指导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后者是用“技术”去认识世界,且受到方法论的指引。如果学者采用某一方法论的指导,那么,他就会从这个方法论暗含的价值观、立场出发来筛选证据资料(史料)和运用证据资料(史料)。换言之,方法论指引着学者筛选史料,并从史料中提炼、组合概念,进而得出其历史观。下面就两种不同观点的研究方法进行探讨。

第一,证据资料如何选取?在社会调查之前,必须对核心概念进行界定,要对它进行“概念化”和“操作化”。否则,可能出现相同的“概念”,但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例如,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这两个政党关于“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中共遵循的是阶级分析法,认为“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是指某个时期某一农村地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等不同“阶级”占有土地的关系。而国民党则是非阶级分析法,认为“农村土地占有状况”是指某个时期某一农村地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等不同“农民类型”占有土地的关系。“中共是一个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组织形式和社会发展目标上都截然不同于国民党的政党。”(35)陈益元、黄琨:《土地改革与农村社会转型——以1949年至1952年湖南省攸县为个案》,《中共党史研究》2013年第4期。显然,关于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统计方法,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之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这导致当时(1949年以前)两个政党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结论也完全不同。

因此,当前我们采用的证据资料有两类:一类是中国共产党当时(1949年以前和土改时期)调查来的数据;
另一类是国民政府当时(1949年以前)调查来的数据。中国共产党的证据资料是指根据毛泽东关于“阶级”的“概念化”和“操作化”(见表3)来定义“农村土地占有关系”。

表3 毛泽东关于农村阶级的“概念化”和“操作化”(36)毛泽东:《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29页;
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将地主分为“公共地主”包括“祖宗地主”“神通地主”和“政治地主”和“个人地主”,包括大、中、小地主。前者占地比例为40%(即公田),后者占地比例为30%。《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2页。

而部分“分散化”论者选取的一些证据资料,不完全是中国共产党当时调查来的资料。如黄道炫认为“理论上说,当时所做调查应是最准确的,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37)《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05页。这等于承认“两极分化论”,但是他最后得出的是“分散化论”。其原因是他采用的资料中有一些是国民政府部门及其监管下的机构所调查的数据,而且采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与表3阶级划分不同,即统计口径不同)等“农民类型”来统计。他指出:“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江西、福建两省1934年自耕比例为54.9%、60.67%,佃耕比例为45.1%、39.33%。”由此得出“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据了绝对优势”的结论。(38)黄道炫:《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早在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我们调查农民成份时,不但要知道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这些以租佃关系区别的各种农民的数目有多少,我们尤其要知道富农,中农,贫农,这些以阶级区别阶层区别的各种农民的数目有多少。”(39)《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5-6页。换句话说,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这种“农民类型”调查来的结果和用“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这种“阶级成份”调查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再如,郭德宏同时采用了中国共产党的数据和国民党的数据,并列表进行比较,从他的列表中可看出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数据得出的“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判断与基于国民党的数据得出的结论不一样。(40)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可见,在选取证据资料上,部分“分散化论”者并没有区分中国共产党和国民政府当年调查来的数据,他们同时采用共产党、国民党两种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资料。这就意味着他们利用两种不同统计口径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分析。而这就会导致他们得出的结论前后矛盾,如一方面承认毛泽东调查是最准确的,即承认“两极分化论”;
另一方面,因采用了一些国民政府的资料而得出“分散化论”。有学者指出:“无论是理论论争,还是整体历史评价,都不应跳脱史料的说明。史学问题的解释,应该建立在有说服力的史料基础之上。”(41)冯贤亮:《史料与史学:明清江南研究的几个面向》,《学术月刊》2008年第1期。如果“分散化论”者采信国民政府当年调查来的数据来分析中共关于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话,那么,他们是不是也要对此“史料”进行说明呢?这些“史料”能否证明或证伪中共党史的结论呢?事实上,“历史”有两层含义:一是客观意义上的历史,是不能被任意篡改的;
二是客观世界在主观中反映出来的历史,是一个不断接近客观意义上的历史的研究过程。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分割的。(42)李君如:《习近平的历史思维、大历史观和坚定我们的文化自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由于“分散化论”采信错了“史料”,所以它无论如何都无法接近客观意义上的历史。

第二,证据资料如何统计?有的学者虽然用了中国共产党的证据资料,但是对于“公田”如何统计没有明确说明。从字面上看,“公田”不是“阶级”,所以当前学界对“公田”的处理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未将“公田”统计列入任一“阶级”,如有的学者采用的是土改工作组收集的资料,但是他在统计或论述时并没有提到“公田”。二是错误地将“公田”统计在中农、贫农和雇农名下。如郭德宏在用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的资料(浙江、安徽、福建、苏南235县及6个市郊又1722乡中,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和公田的人口比重是4.00%、0.41%、2.75%、36.40%、45.70%、3.19%和7.55%,占地比重是26.16%、1.37%、5.84%、33.65%、18.01%、0.49%和14.48%)时,把“公田”(14.48%)统计在中农、贫农和雇农名下,并得出结果:占总人口7.16%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33.37%;
占总人口92.84%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占地比例为66.63%(包括公田)。(43)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事实上,毛泽东是将“公田”定义为“公共地主”,所以“公田”必须计入地主、富农名下(见表3)。如此,对郭德宏的统计方法纠正后,其结论是:占总人口7.16%的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47.85%(包括公田);
占总人口92.84%中农、贫农和雇农占地比例为52.48%。这样,原来的“分散化论”就变为“两极分化论”了。换言之,“分散化论”的出现,其重要原因是没有将“公田”计入地主富农名下。对此,有学者明确提出:“人们过去在农村调查中,往往没有重视公共地主,只是注意到了个人地主。后来研究者也有意无意忽视‘公共地主’这个概念。由于公共地主没有纳入到‘地主’的范畴,在中共开展的农村调查中,公田的数量就很难归结于地主占有土地中,后来研究者又是以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作为资料基础来判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比例,这样就降低了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例。”(44)曾耀荣:《寻乌调查与毛泽东的农村阶级划分》,《赣南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简言之,对公田的错误统计和对国民党调查数据的采信是“分散化论”出现的主要原因。

第三,土改时期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论述究是属于政治经济学还是社会统计学?中共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论述是土改(革命)理论的重要部分,也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部分。它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而不属于社会统计学范畴。它要服务于革命动员和目标实现,因此,土地革命、土地改革时期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论述是坚持阶级分析法。1925年12月1日,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及其对于革命的态度,作一个大概的分析。”(4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页。对此,有学者指出,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法的内容有经济地位和革命态度等,但是,经济地位起决定性作用。(46)李吉:《对20年代毛泽东阶级分析方法的历史考察》,《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因为毛泽东关心的是各阶级在革命运动中的力量和动向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由此决定毛泽东的阶级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范畴,而不是经济学、社会学范畴。(47)萧诗美、蒋贤明:《论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步》,《东岳论丛》2012年第8期。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我们调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解剖各种社会阶级,我们的终极目的是要明了各种阶级的相互关系,得到正确的阶级估量,然后定出我们正确的斗争策略,确定哪些阶级是革命斗争的主力,哪些阶级是我们应当争取的同盟者,哪些阶级是要打倒的。”(48)《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6页。因此,阶级划分及建基其上的各阶级土地占有关系的论述是为了动员广大贫苦农民来参加革命。诚如有学者指出,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方法是在坚持经济地位为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政治态度(即对革命的态度)的标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发挥。这种方法使党找到了革命的动力、对象、同盟军和可以争取的力量。(49)郑杭生、李迎生:《中国社会学史新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如上文所述,将公田统计到地主富农名下,使得有更多的土地来分配给贫雇农,这无疑有利于革命动员。当然,“公田”确实多被地主、富农把持着。

笔者收集到的石城县土改档案资料也确如毛泽东描述的那样。1952年1月25日,土改工作组在《土改总结》中指出:“石城县屏山区良高乡位在区的边境地,人口比较分散,地面横广。全乡分为4个村,1278人,土地面积14919.58石。地主10户,半地主式富农1户,富农3户,中农78户,贫农194户,孤寡10户,旧官吏1户,小土地出租者1户,自由职业4户。土地占有情况,地主占35%强,掌握公尝田(50)当地人将族田(祭田)称为公尝田。37%,两共占72%强,以进行其残酷的剥削。贫雇农劳动终年不得一饱,大部分靠吃杂粮蕃薯过活。”(51)石城县档案馆,资料编号全宗号101,目录号1,宗卷号3。上述的“土地占有状况”论述不仅有社会统计学的内容,而且有地主、富农剥削贫雇农的“论述”。这种“论述”对动员广大贫雇农参加土改是极其有利的。

然而,笔者通读“分散化”论者的文章,发现他们试图用社会统计学去描述当时世界,只关心冰冷的数字,而未顾及中共有关“土地占有状况”论述与土改目的和动力有关的问题。如秦晖认为:“如果说在确定‘地主’成份的标准问题上是有人为的或政策上的宽严问题的话,那么土地分布的具体数字却是无所谓宽严的,根据这些数字我们完全可以按社会统计学上国际公认的科学方法,计算出土地分配的‘不平均’程度。”他用“吉尼系数”算出关中的土地占有状况。“关中地区除个别县份以外,绝大多数地方土地分配中的吉尼系数均在0.23以下,这应该说是相当平均的分配了。”(52)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再如黄宗智用1949年前人类学实地调查的数据而得出华北平原许多村庄无地主的结论。(53)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第73页。在此,笔者并不否认具体某个地区可能的确存在土地占有“分散化”现象。但是,我们不能用“特殊性”来否定“普遍性”,即用特殊和个别意义上的“分散化”来否定一般和整体意义上“两极分化”,从而否定土改前中国阶级贫富差距以及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存在,甚至对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土地改革的逻辑产生怀疑。正如毛泽东1950年6月9日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对这场土地改革运动所作的分析:“对于过去这一年(从五四到现在)的土地改革要肯定它。这是一万万六千万人(不包括城市在内)的土改的问题。我们的胜利是从哪里来的呢?就是靠这一万万六千万人打胜的。这一万万六千万人给了他们什么东西呢?他们为什么能够发动起来呢?为什么能够组织这么大(三百万)的军队呢?就是因为在这一万万六千万人中间进行了土改……要肯定这个伟大的胜利,有了这个胜利,才有了打倒蒋介石的这个胜利。”土地改革成功实践的意义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逻辑在此就不言自明了。

第四,如何看待试图用社会统计学去证实或证伪“两极分化论”?有学者期待未来有更精确、更科学的计算去证实或证伪“两极分化论”。(54)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对此,我们如何看待呢?从理论与方法上看,普查是准确的。根据国家统计局1953年的调查资料可知,全国各地土改工作组调查汇总表明,占全国总人口9.5%的地主、富农,占全国总耕地52.0%,而占总人口52.4%的贫雇农,占耕地14.3%(表4)。这与中共党史结论仍有一定的差距。

表4 全国各阶级土地占有情况

续表4

资料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从真理的认识规律上讲,表4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公田”是否统计在地主、富农名下,不得而知。这有可能影响对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判断。二是从时间上看,“两极分化论”早在1949年以前就出现,中共在未取得全国胜利之前不可能对全国耕地进行普查。表4的统计结果是在1953年才出现的。因此,试图用新中国成立后“精确”的统计来否定新中国成立前的“两极分化论”,是不科学的。三是汇总后的数据未必“精确”,各地表格阶级类别略有不同,如对于表1、2中的“工商业家”,表4是如何处理不得而知。因此,表4只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占状况的相对认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统计学和个案研究只是加深对“两极分化论”的认识,而不是证伪它。

综上所述,有关土地改革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不完全是社会统计学的问题,而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论来进行研究。而“两极分化论”正是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和毛泽东阶级划分法的指导下运用社会统计法而得出来的结论。今天,“分散化论者”只停留在社会统计学层面上,未能将相关研究上升到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法这个方法论层面。这导致“分散化论”只关心冷冰冰的数字本身,而不重视数字具有的阶级内涵和革命意义。在没有正确方法论的指导下,“分散化论”的具体方法就会犯方向性的错误:一是在证据资料上,采信了当时国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的数据。二是在统计方法上,直接将“公田”计入中、贫、雇农名下,或将“公田”做归零处理,或无视其实际归属问题。可见,如果我们只重视具体方法这个“技术”层面,而忽视正确方法论的指导,那么,我们对历史事件的研究就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于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研究属于“四史”特别是党史的研究范畴。而“四史”研究要发挥着资政育人的作用,使人们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从这个角度上看,关于土改前中国农村土地占有状况的研究必须是严肃的、客观的,不能任意选择的。本文给“四史”研究提了一个醒: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挖掘和筛选正确的、有说服力的史料,并且要从这些史料中提炼出正确的概念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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