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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 南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闽南师大〔2021〕37 号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

  2021 年 3 月 22 日

 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完善学科队伍管理,提升学科实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选拔、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选拔和培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学科梯队建设,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促进学科队伍的全面协调发展,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选拔基本原则:

 (一)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的原则。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高标准、高质量。

 (三)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重点选拔与全面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择优选拔、宁缺勿滥、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分类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博士硕士授权点建设的要求,分为下面几类:

 A 类 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B 类 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C 类 专业学位类别硕士授权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学术骨干应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学风。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格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 1—2 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地位。

 4.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须为我校在职在编人员或 2020 年10 月之前签定协议的全职聘用人员。

 (二)教学科研条件 各学院制定不低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 2020 年博士硕士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 号)中所规定的不同类别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要求的条件(同一学院有相近学科按要求较高的学科执行),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科

 带头人原则上至少应主持一项国家项目,学术骨干原则上至少应主持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遴选时间为每年的 4 月份和 10 月份。

 第七条 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各学院根据确定的选拔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申请表,并附教学、科研等原始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发展现状,严格按照相应的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并将申报材料报学校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三)职能部门审核。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汇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科研处、教务处等部门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和党委会批准后正式公布名单。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聘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聘期内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需接受学校的考核,完成相应的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经年度考核合格,在《闽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绩效工资基础上,按不同的类别,每年分别增加不同学术津贴:

 A 类学科带头人 15 万元,A 类学术骨干 8 万元; B 类学科带头人 12 万元,B 类学术骨干 6 万元; C 类学科带头人 9 万元,C 类学术骨干 4 万元。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需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由所在学院提出任务),在聘期内完成所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考核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考核依据为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教学科研成果符合学校制定的各类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条件。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需与学院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并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考核工作由学院进行并把考核结果报送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核。对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应注重其对学科发展和团队成长的引领、指导和示范作用,对学术骨干的考核应注重其学术造诣和对学科建设的推动作用。若在聘期内未达到所签订的任务书要求,取消其聘期结束后一年内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

 学术骨干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 (四)严重渎职或未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五)有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

 凡被取消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资格者,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遴选。所发放的学术津贴全额退回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管理办法》(闽南师大〔2017〕329 号)同时废止。

 抄送:

 闽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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