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印花税的涉外困境


  摘要:1913年3月,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开征印花税时遭到了列强的蛮横抵制。为实现税收公平、属地管理等目的,相关部门不断与各国驻华使、领协商,并令驻外使节与各所在国加强沟通,要求在华外国商民按照中华民国《印花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尽管外交部及各地外交特派员艰难交涉,积极争取,但由于国力贫弱及各种不平等条约的限制,印花税的涉外征收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为维护国家利权的外交磋商虽然艰难而又漫长,但彰显了民国初年外交精英们寸权必争的精神和毅力。
  关键词:民国时期;北京政府;涉外税务;印花税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3-0146-05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颁行的《印花税法》是我国按照现代法律程序颁布实施的第一部税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得到列强的认可,致使税收的公平原则难以实现。学界虽然在印花税历史的考证和研究方面成果颇丰,但也存在一些偏向:一是多注重于晚清时期引进印花税的细节考察,对民国时期印花税征管问题的研究稍嫌薄弱;二是对印花税票的收藏及实物考证方面的著述较多,而对有关税法理论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三是比较注重内部社会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反应分析,而针对涉外税收的研究尚属缺乏。本文拟就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印花税的涉外困境进行考察分析,以期有助于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化细化。
  一、近代国际税收不对等的主要表现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税收公平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制定税收政策的首要原则,国际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的属地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遵行,即凡居住于某地的居民或在某地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均应依法接受当地的税收管理,依法纳税。然而,在清末民初,外国商民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拒不向中国政府依法纳税,从而导致了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严重不对等性。
  事实上,中国政府和商民早已按照国际税收的惯例,就发生的应税行为依法向所在国政府履行了纳税义务。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出使大臣许景澄致总理衙门函中,就有因光绪二十一年的中法借款合同而向法国缴纳印花税的描述。①又如,1913年8月,比利时政府调整了印花税则后,中国政府即按照新税则的规定,依据与其签订的同成铁路借款合同,缴纳合同价款1%的印花税;②1916年北京政府与日本正金银行25万元的借款合同,也向日本缴纳印花税50元,折合中国银元52.4元,由财政部专款汇送驻日使馆缴纳;③1916年4月,上海三北轮埠公司向荷兰购买轮船一艘,在新加坡立据过户,买价3500镑,向当地英国政府缴纳印花税新加坡洋1810元,④等等。中国商民既已按照现代国际税收的基本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那么,外国商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也必须依照中国的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但遗憾的是,西方列强始终未认同和遵守中国印花税法,致使侨居中国的外国商民不照章缴纳印花税。这种行为和逻辑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上都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晚清时期,华人在香港照章缴纳印花税,税款却为英国政府所得。为此有人建议清政府借开征印花税以收复利权。但在列强干预中国内政外交的特定历史时期,这只不过是个别精英的一厢情愿。1902年中英商约谈判中,中国代表在尚未正式开征印花税时,就曾试探性地提出租界内洋人应照华人一样完纳印花税,当即遭到英方代表的断然拒绝。进入民国之后,北京政府外交部、财政部为使印花税得以公平推行,不断与列强协商,但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秩序动荡不安,中央政府的一些政策主张缺乏较为稳定的连续性,加之各种不平等条约的限制,致使印花税以及其他税种始终不能征及外国在华商民,甚至连租界内华人也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中国涉外税收一直处于极度尴尬的困境之中,直至北京政府结束,所有的协商依然无果。
  二、民国北京政府与西方列强的艰难磋商
  在正式开征印花税前,为取得列强的谅解与支持,民国北京政府财政部在外交部的支持下,将印花税法译成外文转递各国驻华使馆,希望得到列强的认可并转知其在华商民一体遵行。新生政权在维护利权的迫切诉求下,并未对来自列强的抵制给予充分的估计,当外交部照会驻华外交使团商议此事时,他们并未想到此后的种种艰难情形,在经过半年的等待后,外交部才得到列强“推委式”的答复:“外交团业经聚议一次,众皆赞成,洋商亦认缴此税。惟必须中国人一方面先已办到实行之地步,而后再推及于洋商,方为正当办法。”⑤这一不阴不阳的回话使外交部、财政部陷入了困顿:印花税在国内的推行并不顺利,来自社会各界的抵制始终不断,“中国人一方面先已办到实行之地步”短期内很难实现,这就给列强拒绝纳税提供了理由;而对外交涉更不顺利,列强或借口战争无暇顾及以婉拒,或根本不置可否不予理会,来自国内外的双重压力使印花税的征收困难重重。此后,财政部不断与外交部商洽,催促各国驻华公使转饬各该国在华商民依法贴用印花,但直到1914年3月,各国公使才做出明确答复:“该新税现拟之法,恐未能施行于各本国人民。”⑥历时整整一年的谈判遭到了列强的断然否定。
  无奈,财政部不得不另寻路径,通过外交部饬令我驻外使节加强与各驻在国政府的磋商,以利印花税的推行。1914年3月18日,外交部致函驻英国公使刘玉麟、驻法国公使胡惟德、驻俄国公使刘镜人、驻德国公使颜惠庆、驻美国公使夏偕、驻日本公使陆宗舆、驻奥地利公使沈瑞麟、驻丹麦代办翟青松、驻墨西哥代办胡振平、驻葡萄牙代办郭家骥等,让他们迅速探寻所驻国的具体意见,希望“切实与商,务期照允”。他们在接到指令后,随即同驻在国外交部商议,虽然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但收效甚微。
  1914年4月9日,驻奥地利公使沈瑞麟回复外交部称,奥国的态度是须商联盟国一致办理。此答复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一致托词。驻丹代办翟青松称,在与丹麦政府多次商谈后,他们虽然同意从众办理。但时隔一年后,依然是“丹国未便与列强独异”。⑦而驻德国公使颜惠庆与德国副外长秦穆德的面商结果也是文雅有余,毫无实质内容,德国刚开始表示“决不无理阻挠,当以友睦之态度研究”,其后的答复是:“此事现已饬人调查,须俟查复后,得其详细情形,方能切实答复。”⑧看似不难解决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对方爽快的答复。驻俄国公使刘镜人与俄国外部交涉后,对方表示:“中国各地方捐税日新月异,几至无所适从,此事施之于各国人们,恐多窒碍难行。但俄政府对于此项问题,自与各国一律办法,倘各国赞成,俄亦决不独异。”⑨此答复实际上是以中国税收混乱为词而作出的否定结论。驻美国公使夏偕在探询美国政府的意见时,美国表态:“各国均无异词,本国当表同意。”⑩其后,虽经夏偕反复据理力争,但仍一味推脱,不得其果。而法国外部的答复更是奇特:“此事如英德两国赞同,法政府亦决无独异。”事实上,在抵制印花税方面,“尤以法国公使抵制最力,并会同驻京各国公使坚持必须中国人先办外商才能照办的意见。”整整一年之后,1915年4月26日,法国外交部明确表示:印花税征及法国人“碍难办理”!这个不带任何外交辞令的答复竟是一年多来磋商的结果!英、日、意、荷等国或推脱敷衍,或根本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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