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争端定性分析


  摘 要:海洋问题是中国当前和未来将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海岸线漫长,所面对的海洋问题也就较多,除了有人类发展共同遇到的海洋开发、海洋环境的综合治理等发展性的问题,中国面对最多的是周边的海洋争端问题,其中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和南海问题最为突出,对这三个问题的原因进行定性分析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和中国未来向海洋的发展。中国周边海洋争端要想实现最终解决,最主要的还是要提高中国自身的综合国力,综合国力的提高才是解决争端以及实现和平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中国;海洋争端;定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D8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008-02
  自19世纪以来世界各主要沿海国家的兴衰存亡,与海洋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联系,海洋已经成为国家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21世纪更是被各国公认的海洋的世纪,海洋在各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世界各国对海洋的重视的显著提高,世界范围内对海洋的争夺和在海洋领域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起来。中国作为毗邻太平洋的大国,有着广阔的海域和漫长的海岸线,因此与中国在海洋上产生交集的国家就较多,正是因为交集的存在,造成了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层出不穷,而尤以东海的中日大陆架划界争端、中日钓鱼岛问题和南海问题最为代表性。本文尝试从冲突的原因角度出发对以上几种争端的性质进行分析,以确定各个冲突所适用的解决方案,在争端的性质分类上统分为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以及包含政治性和法律性争端的综合性争端三种,争端的性质不同,所采取的问题解决手段也是不同的。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东海是位于中国大陆东岸与西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呈现半封闭式的海,西与中国接壤、东向与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毗邻、北向毗邻黄海和韩国的济州岛,南向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为75万平方公里。1968年秋,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的主持下,美国科学家埃默里和日本科学家新野弘组织日本、韩国、中国、中国台湾等方面专家对黄海、东海海域进行了实地的勘测,并于第二年4月提出了调查报告(也称“埃默里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在台湾与日本之间的这片浅海海域将来也许会成为一个世界规模的产油区”[1]。正是这一报告的提出使得中日双方加强了对东海地区的关注。虽然这时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对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及采矿区大部分重叠在一起,但此时大家的关注重点还只是这一地区的石油资源,没有对大陆架划界的问题提出异议。
  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使得东海采矿区的重叠有了解决的希望,但由于东海的特殊地理构造,《公约》的提出不但没有使这一权利重叠区域的情况得到解决,反而使得各国都在《公约》中找到了支持自己的法律依据,让情况更加混乱。由于各方采取的划界原则不同而引起的争端更大,中方采取的划界原则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1998年6月第九届人代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通过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2]。由此明确了中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基于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正是因为中国采取的是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所以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而冲绳海槽构成了中日大陆架划分的天然界线,中日是不共大陆架的。
  日本主张的则是等距离/中间线原则。1996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由此就明确了日本在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上采取的是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并且日方主张冲绳海槽只是东海大陆架上的偶然凹陷,不能构成大陆架划界的地理标志和法律效力。
  正是由于以上的两点分歧:第一划界原则问题。第二冲绳海槽在划界中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中日双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从性质上看应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具有的综合性质的争端,解决方式适宜政治谈判为主,但不应放弃国际法院等法律机构的解决方式。
  二、钓鱼岛问题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的领土争端问题,本文是从争端的性质方面对钓鱼岛争端进行一个界定。一般说到钓鱼岛是指钓鱼列岛。钓鱼列岛是指我国东海大陆架边缘的一组岛群,该岛群位于我国台湾省与日本的冲绳县之间,钓鱼岛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钓鱼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1895年日本单方面非法占领了钓鱼岛。而近代的钓鱼岛争端主要是二战后美国的参与造成的。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的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应全数归还中国,但美国根据战后对苏联的遏制战略,要对东太平洋沿岸实行全面的封锁,而钓鱼岛正是这一封锁圈中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战后对钓鱼岛进行了强行托管。并于1951年9月片面炮制了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该和约规定:“美国对冲绳即琉球群岛进行行政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国以琉球群岛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的名义发出一份美国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划定琉球群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东经138度区域内各岛、小岛、环行礁、岩礁及领海。”[3]正是这条命令的发布,把本不属于琉球群岛的钓鱼岛列岛划入了“琉球群岛”由美国进行托管施政。在1971年6月17日,美日达成《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将其托管下的琉球群岛归还给了日本,然而美国在1972年将琉球归还日本的同时也根据1953年美国国民政府第27号令的标准,将钓鱼列岛划入了“归还区域”,一起交给了日本。这个行动的发生才是中日二战后钓鱼岛问题的真正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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