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有益探索


  摘 要 当今社会,在总体稳定的大趋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我们要正确面对矛盾,对所发生的矛盾要认真分析原因,并使其能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
  关键词 社会矛盾纠纷 矛盾特点 对策
  作者简介:赏秘芳,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59-02
  建设和谐社会,是新世纪、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新要求。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统一安定的国家,民主与法治就成了空谈。当今社会,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笔者通过调研,就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总体上来看,目前社会比较稳定,但在大局稳定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和谐的因素。从宏观方面看,现在社会矛盾纠纷有如下特点:
  一是矛盾纠纷的形式趋于多样化。以前,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比较单纯,绝大多数是有关婚姻家庭、赡养老人、继承遗产、邻里纠纷等方面的纠纷。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除了以上矛盾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矛盾,这类矛盾大多以争夺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包括由征地补偿引起的矛盾,由劳资争议引起的矛盾,由承包土地引起的矛盾等等。
  二是群体性矛盾纠纷日渐凸显。现在的很多纠纷,比如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社会保障等,因为纠纷主体存在相同的利益,诉求基本一致,因而很容易结成团体,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这种类型的纠纷,往往是利益受损者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集体联合起来上访,有的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甚至操纵集体越级上访,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是矛盾纠纷的内容更趋复杂化。现在的社会矛盾内容很复杂,其中有历史上没解决好的遗留问题,也有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既有纠纷主体需要解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很快给予解决的情况,也有纠纷主体要求苛刻,有的甚至无理取闹,从而无法及时处理好的情况。以前的矛盾冲突,大多发生在个体之间,问题比较简单,较容易解决。而现在的矛盾纠纷,除了以上简单的而外,还延伸到个人与集体、企业与企业、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这类矛盾纠纷一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很容易形成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是矛盾的方式更具对抗性。过去的纠纷主体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一般情绪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数是因为利益冲突所引发的,因而,纠纷当事人在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时,很容易情绪失控,有的甚至会行为过激。还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合理的目的,往往会采取更加恶劣的手段,有的甚至会联合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政府对抗,期求实现他们的愿望,这样就会使矛盾冲突更加具有对抗性。
  二、当代社会矛盾纠风形成的原因
  (一)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深入,建设法治国家、关注民生、注重民权、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遇到问题、处理问题时会自觉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也有少数人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学的不精,一知半解,遇到有损自身利益的事情时,虽然也会用法律来维权,但往往会“断章取义”,用自己所认知的“法律”来说事,一旦矛盾不按自己的需求解决,就会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传统道德约束能力呈现弱化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社会视野逐渐扩大,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由于不能完全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人们的道德缺失,思想滑坡现象越来越严重,相当一部分人不再严格遵守我们优良的传统美德,致使在赡养老人、善待弱小、和睦乡邻等方面做得越来越不够,这样,当自身私利受到侵害时,矛盾冲突就会很容易产生。
  (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尚未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群众之间发生矛盾时,虽然政府、法院、司法局、妇联等单位都负有调解的职能与义务,但是,如果协调不好,很容易形成各自为政,造成调节渠道“堵塞”。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随着矛盾双方争执的不断加剧,很容易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致使矛盾升级,酿成严重的后果。
  三、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的有些切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补偿
  市场经济时代,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功利主义价值取向越来越严重,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追求自身的利益,经济利益矛盾成了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比如,近年来涉及征地拆迁、下岗失业、医保医患等方面的问题很突出,这些纠纷,大多是由经济利益和物质利益引发的,这类矛盾冲突,大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很容易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同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利益补偿方面很难达成共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节难度加大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新型矛盾涉及的面积大、人数广,因为涉及的对象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如灾后重建、征地拆迁、企业倒闭、拖欠工资等,利益受损者往往是一大批人,矛盾一经发生,就不仅仅是个体性矛盾,稍不谨慎,就极易引起公愤,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因为涉及面大,如果经济利益得不到最大程度的满足,调解工作就很难有效进行。
  (三)历史遗留问题难以突破
  随着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以前没解决或解决的不好的问题也会浮出水面,提上议事日程。由于时间跨度大,取证难度增加,短时间内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涉及“两案人员”、“两湖人员”等,要求落实政策、解决待遇等,协调、处理难度很大。
  (四)部分干部群众意识不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各种矛盾的产生不可避免。有的干部缺乏公仆意识,不关心群众的疾苦,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日积月累,群众积怨越深,就易导致矛盾的发生;还有的干部缺乏政治敏锐性,对矛盾疏导、化解不到位,只考虑自己的地位和政绩,漠视群众的正当诉求,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调处;另外,有的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注重社会效果,盲目强硬执法,也会导致新的社会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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