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概念及范畴之界定


  摘要有组织犯罪是当代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犯罪的严重化,已危及到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安宁,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范畴进行界定将有利于全世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联合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 犯罪集团 犯罪概念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47-02
  
  “有组织犯罪”是由国际上统一的英文表述“organized crime”翻译而来。也可翻译成“集团犯罪”、“组织犯罪”。对这一概念,由于各国的国情差异,以及在学者们看待问题的角度还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上等多个方面存在着多种因素的影响,以至于长久以来对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成为了学界的难题,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重要课题之际,合理划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畴实乃当务之急。
  一、国外立法及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之界定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只有日本、意大利等一些少数国家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专门的刑事立法工作。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加剧,各国加强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但是在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涵义确定方面则有很多不同理解。
  (一)德日立法规定及学者观点
  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德国司法和警界一同组成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追诉”研究小组,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如下定义:“有组织犯罪是追求利润或追求权势的有计划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由两个以上的参加者,长期间或不定期间在下列情况下分工合作:1.运用营业或类似的商业的结构;2.使用武力或者其他足以使人屈服的手段;3.影响政治、公共行政、司法或经济。”1992年德国议会达成一致意见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定义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数个犯罪人或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的旨在获利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或组织在较长时间或不确定的期间内利用企业或商业组织,使用暴力或其他恐怖措施致力于对政策、传媒、司法、经济等施加影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德国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具有合法目的的组织(经济企业)犯了经济和破坏环境罪,为了更好地逃避打击力量,犯罪者狼狈为奸,拼凑成具有犯罪目的的组织。”
  那么我们从德国的官方及学者在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其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有组织犯罪的主体结构、行为目的和犯罪手段等方面进行的。可见德国的官方及学者十分重视有组织犯罪的主体构成、行为目的以及犯罪手段,这样符合其一贯的学术传统并有助于德国在司法方面更好的打击有组织犯罪。
  日本为了更加有效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在1991年颁布了《暴力团对策法》,该立法将有组织犯罪称为暴力团,这是有组织犯罪首次在日本的立法上被称为暴力团。此法第二条之第2款规定:“暴力团是指有可能助长其团体成员(包括这个团体的构成团体的成员)的集团性,长期进行不法作为的团体。”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法律中所指的暴力团是集团性、长期性地从事暴力型不法行为的犯罪团体。这也就是我们说得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的属性和特征。日本学者在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时,十分注重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特征,这是因为日本学者主要是从犯罪组织的角度出发来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的。此外,在日本有组织犯罪与暴力团犯罪是同一个意思,分析暴力团的特征有助于我们明白日本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二)国际组织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规定
  2000年11月2日在意大利举办了一次如何防止跨国有组织犯罪一体化等问题的国际会议,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把有组织犯罪界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有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这一公约的签订对于世界各国联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可以说它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及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有组织犯罪概念及特征的确定
  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定义在我国的学者中间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在认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时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出发。所谓的广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犯罪学意义上有组织犯罪概念,它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所谓狭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是指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社会”。它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控制、操纵或直接指挥和参与,人数众多的(3人以上)犯罪分子的结合或几个犯罪集团的联合体,具有稳定而严密的组织结构——等级制、专业与分工,及帮规会律,其组织系统呈开放性,表现为该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有一套能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通过暴力、恐怖和贿赂腐蚀等犯罪手段,以达到追求垄断,谋取经济利益,并对政治和社会问题施加影响的目的。
  在笔者看来,将刑法学及犯罪学上的有组织犯罪概念进行区分是有着一定的必要性的,但是假如我们能够从相反的角度出发,从而能够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的理解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时。我们何不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刑法学以及犯罪学上的协调呢?而且这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十分有利于我们的司法机关以及政府和社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工作。各个国家因为其国情不同而导致其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同,我国基于自身的国情,在刑法中使用的定义便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由“有组织”和“犯罪”两个部分组成的,在理解“犯罪”时,人们的见解是基本相同的。而如何理解“组织”则可以说是一个十分核心的问题,这是因为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其组织性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这便要求我们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去分析它的内涵,可以说这是一个界定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好想法。
  从词语的角度解释,辞海中将“组织”解释为是按照一定任务、目的和形式加以编制。从社会学的角度定义其含义是指人们为了合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活动的社会群体。由于各种组织的具体情况不同,诸如组织的规模大小以及松散程度不同,从而导致其具有多种形态,那么有组织犯罪就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最高级的形态,还应当包含高级形态
  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范畴仅包括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这样设定范畴原因在于:2001年4月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治工作会议上,官方指出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是打击的重点之一。该报告将有组织犯罪概念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概念作为一种平行关系进行了排列,从这个角度表达出我国政府的观点,即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概念是相并列的。这也就是说我国官方的态度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不包含于有组织犯罪当中。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在其于1984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当前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团伙犯罪是由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这两种犯罪形态组成的。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有组织犯罪并不包含一般犯罪集团以及一般共同犯罪两种形态。
  此外,我们可以知道有组织犯罪与犯罪集团这二者的共同之处也在于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但是在区分二者的组织性具有何种程度的成熟度这个问题时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懈怠。在王汉斌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说明中》指出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己经出现”这样一句话中得出的,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组织性较之普通犯罪集团而言更加高级。我国刑法第26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这一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精神,都表明犯罪集团的组织特性主要是指:1,其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在一起纠结;3,有十分明显的首要分子;而在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其组织性特征远远超出以上三个特征的范围,表现出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成熟程度高于犯罪集团的组织性成熟程度。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成熟程度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1,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且其组织化程度已经达到了一个近似于小规模社会的组织性成熟程度;2,这种组织性已经具有了和现有社会相对抗的性质,黑社会在英语中被表述为“underworldsociety”,在中文中起可以被直接翻译为“地社会”,从这种翻译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反社会的性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妨给有组织犯罪下这样一个定义:有组织犯罪是指人数众多且具有持久性、稳定性和反社会性组织特征,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以及等级制度的群体,为最大限度追求暴利,采用暴力以及贿赂等多种手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的范围包括黑社会组织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犯罪形态,此外还应当包含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罪——洗钱罪。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各国政府以及学者由于其本国的实际情况不同,从而导致其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而这种情况反映在立法上则是刑法规定的不一致,而这种刑事立法上的不一致则常常成为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逃避惩罚的法律缺陷之处。由于这种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从而导致我们很难单纯的以一种观点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加以界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对各种观点进行提炼,将其中的共同之处作为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内容,从而在最大范围内达成共识。而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公约便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一公约的签署有助于世界各国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进行更为全面的合作,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进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
  
  注释:
  徐久生.德国犯罪学研究探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德]汉斯·施奈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第二条‘术语的使用’(二).
  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六届学术研讨会的论文.
  康树华.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特征.江苏公安专科学报.1985(5).
  人民检察报.2001年4月5日.第l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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