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犯罪数量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量正在逐年增加。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其中充斥着大量的涉黄、涉暴内容,加之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发展成熟,不能良好的辨认是非对错,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具有显著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因此,本文认为如何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应当成为当今社会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原因 预防
  作者简介:赵天隆,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084
  一、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概念定义存在差异,我国未成年人通常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部分国家将未满20周岁作为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标准。例如,韩国和日本就规定了二十年。199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特指的是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可知,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具体来说,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规定了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严重的刑事犯罪的;第二种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根据2001年我国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调查结果和2010奶奶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持的调查结果,我国在2010年犯罪时的年龄分布分别如下:14周岁的犯罪人数占比例为14.5%;15周岁的比例为27.8%;16周岁的占比例为35.6%;17和18岁的占比例为22%。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67岁。2001年14周岁的占比例为12.1%;15周岁的占比例为26.8%;16周岁的占比例为36.6%;17岁和18岁的占比例为24.4%,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为15.76%。 通过比较2001年和2010年未成年人各年龄段犯罪的比例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下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重在提高。因此,从这一趋势我们可以推断,在今后的几年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可能还会进一步下降,可能还会有很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只有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14周岁 以下的青少年实施了犯罪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那么我们就不能够让他们承担刑事处罚。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个不良的后果,即很多的不满14的青少年知道自己的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因此就可以肆无忌惮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很多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从实际生活层面来分析,我国已经有很多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例如,在2015年10月,湖南有几名中学生翻入校园盗窃了大量物品,并且还将守校的女教师残忍杀害,这三个人最小的年龄刚11周岁,最大的也就13周岁。从当时的新闻报道来看,这几名学生的作案手法非常的熟练,已经有过多次的盗窃经验。记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这三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患有严重的网瘾,特别是喜欢玩暴力游戏,想要需求刺激。在这次作案之前,他们还多次逃学,通宵去网吧打游戏,两人在作案之后还进入网吧玩游戏,最终被民警在网吧抓获。
  2.女性犯罪呈现上升趋势:
  在平时讲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男性,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很少有人引起重视。对于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其具有欺骗性大、危害性大等特点。现阶段,我国男性犯罪人数依然占据大多数,但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来,我国女性的犯罪率逐渐上升。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可以看出,在文化大革命之前,我国每一百个犯罪人当中,有一个女性犯罪人,但是到了现在每一百个犯罪人当中,就有十个女性。 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随着现代网络的不断发展,很多不良的影视作品在网上泛滥,由于我国的法律监管和相关的行政监管不力,导致网络上充斥大量犯罪、色情等信息,使得很多青少年受到了不良影响,导致很多青少年被诱导去犯罪。对于女性青少年来说,很多受金钱的诱惑,为了享受好的物质生活,更容易被引诱去犯罪。
  3.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日益增多:
  现阶段,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和成熟化,犯罪形态也在逐步由简单向复杂转变。青少年由于心理和身理均不够成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他们实施犯罪往往不选择独自一人,而是选择结伴而行,因此两人以上的未成年犯罪越来越多。另外,由于很多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渴望获得更多同龄人的关注,在学习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一些非正常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愿望。因此,很多青少年就开始抱团,组成不良团体,导致逐步向犯罪团伙转变。以哈尔滨市为例,该市在1997年查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大概有六成以上是团伙犯罪。天津市2002年的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也在66%。
  (二)未成年犯罪的动机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犯罪的动机中,反社会指向性并不成熟。实际上,犯罪动机一方面反映出犯罪人为了寻求所谓的刺激,而实施犯罪的内心思想活动;另一方面也对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动机的作用主要是发动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动机的分析,并评价其中的反社会指向性是否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在于:第一,在社会伦理评价上,决定着对实施违反刑法禁令的人对其可进行主观归责的程度;第二,在预防犯罪的功利角度,决定着是否需要动用以及如何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而客观事实是:“就其基本特征而言,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是有区别的。” 从成年人角度来说,他们无论是在心理、身体还是思想等都已经相对比较成熟,对于社会规则,对于行为的后果的认知都非常的全面,因此,他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完全的控制。对于成年人来说,他们有更加复杂的需求,因此,他们的犯罪动机也更加多样,最终及时在手法和犯法动机之间出现矛盾。正如犯罪学方面的“差别交往理论”所指出的,当主张犯罪的解说压倒抵制犯罪的解说,才会促使个人去犯罪。 由此可见,成年人的罪犯才有比较成熟的反社会性动机,未成年人的基本上不具有反社会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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