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情理法”在陕甘宁边区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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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就我国古代社会而言,“人情”“天理”“国法”是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也是传统法律构建的重要基础。古人“曲法以原情”“原其本情”等思想构成了“情理法”相互关系的基本内容。中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传统“情理法”思想不可避免地被后世继承并在时代特征之下得以发展。陕甘宁边区作为乡土社会和无产阶级革命文化融合的社会结构,有着继承传统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与性质。边区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传统“情理法”意蕴的吸收和革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传统社会;“情理法”;陕甘宁边区;继承与超越
  中图分类号:D92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1-0094-06
  作者简介:张克祯(1979-),男,甘肃金昌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治理及司法体制;赵俊鹏(1993-),男,河南周口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一、陕甘宁边区对“情理法”的继承
  陕甘宁边区地处偏僻,社会状况落后,传统社会风俗、礼仪道德等封建痕迹根深蒂固。对此,毛泽东同志有过精辟的论述 :“广大的群众还在受迷信的影响……我们必须告诉群众,他们应该针对自己的文化、迷信和不卫生的习惯发起一场斗争。”[1]因此,“封建文化、迷信和不卫生”等传统根基为“情理法”在边区的继承提供了丰厚的土壤环境;但边区又是当时思想最先进、最革命的红色根据地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是推翻“三座大山”,带领全国人民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在法律上则表现为革新和适用传统“情理法”,践行“司法为政治服务”“司法为人民服务”等司法理念。
  (一)“情”之传统意蕴解构
  《礼记·礼运》云:“何谓人情? 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将“情”归为人之淳朴欲望、性情、感情。《左传》曰:“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2]同样认为“情”就是人所具有的原本情绪。汉朝许慎《说文解字》云:“情者,人之阴气有欲者”。由此可知,“情”包含着由人之欲望所带动的感情、性情和情绪;《孝经》曰:“性生于阳以理执,情生于阴以系念”,《后汉书·西域传论》云:“莫不备写情形,审求根实”,说明“情”除了具有情绪之外,还有着表征“情形、实情”的客观之情,即案件的真实面貌。《论语·子张》曰:“孟氏使阳庸为士师,问朴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突。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这里的“情”是得其本情之意即获得“实情”;而“得其情”则需要“尽己情”。《左传·庄公十年》中鲁庄公曾对曹刿说:“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何为“必以情”?注曰“必尽己情察审也。”[3]“尽己情”就是尽自己所能发挥的能力,穷尽审查案件的各种方法获得实情。此“尽己情”实为司法官员的工作准则和司法态度,其目的是争取做到“不枉有辜不失其罪”。
  东汉明帝时处理颜忠、王平等狱,侍御史寒朗即坚持“以情恕”,“以情恕”就是“曲法原情”之意[4]。《新唐书·列女传》中载“山阳女赵者,父盗盐,当论死,女诣官诉曰:‘迫饥而盗,救死尔,情有可原;能原之邪?否则请俱死。’”“原情”既是法外谅解。发展到后来便是依据一定标准“曲法原情”,到了清朝甚至还颁布了《情有可原例》,為“曲法以原情”提供了准例。
  通过以上分析,可将“情”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含义:“情”的本质意思通常是指情形、实情,表达案件的真实案情即审求根实;“情”在司法过程中要求审判官员用情体察,尽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之情,严格遵守司法准则努力获得真实案情,如在司法检验时,要求司法官员不能无故缺席,而且司法官验尸担责重大“地方官担利害,莫如验尸。盖尸一入棺,稍有游移翻供,便须开验。检验不实,即干吏议,或致罪有出入,便不止于褫职”。[5]218“两造报告伤,多先嘱托忤作,故仵作喝报后,印官犹必亲验,以定真伪。佐杂则惟据仵作口报而已,何足深信”[5]217倘若仵作“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沈冤则有赏银十两”。司法官审察辞理和检验得法则是对司法官的本职要求,是为“尽己情”;“情”的另外一种用法则是“以情恕”“曲法以原情”。邱潜云:“原其情则非故也”“不问情之故误。”[6]《宋书·何承天传》载:“何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断以犯畔,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而加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则是“曲法原情”之例。《清明集》载“诸订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7],该案经县断、丞厅都欲劝以“择日完婚”,而不再遵循律条规定。可见,“原情”是律令有“背情”的内容时,以“情”为准。
  “曲法原情”所原之情一是人伦,《清明集》所载“明公”胡石壁,其曾审“母讼子不供养”案,东汉灵帝光和二年公元年,酒泉地区的孝女赵娥,皆为人伦所原;二是风俗人情,体问俗情,然后折中剖断,自然情法兼到。汉成帝时期的廷尉朱博“三尺律令,人事处其中”“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8],皆说明风俗人情当属原情内容,即“情”的内容。但是无论人伦还是风俗都离不开“礼”的统御,梁漱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其实是一种伦理秩序,是礼乐教化的结果,“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则以此奠定”。梁治平认为:“他们所欲执行的法律不过是附加了刑罚的道德,他们借助于刑罚想要达到的亦只是道德的目标。”[9]几千年来儒家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情理总无法逾越礼之规范的影响。所以,“原情”其实就是在“申礼”,“礼”成为“情”的上位概念,“情”涵盖于“礼”的浸润之中。
  在情与法的关系上,周懋云认为:“立法之意,谓:‘法一定而不易,情万变而不同,設法防奸,原情定罪,必欲当其实而已。’……庶使无知小民免致非辜悉、罹重宪。”[10]“法一定而不易”,则说明法是为稳固根本,法一经制定便有着严肃性,不容许亲情、人情改变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清明集》有“酌情据法”“情法两尽”,在“尽己情”“求实情”“原情定罪”基础上彰明法之正确适用,尽情则尽法,所以可将二者关系归纳为“法统情、情法两尽”。“曲法以原情”并不违背“法统情”,而是在法意基础上的灵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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