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倾斜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探讨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倾斜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包括宣示性适用、解释性适用和完善法律漏洞等,随后文章提出了倾斜保护原则克服司法适用困境的具体措施,包括正确理解倾斜保护原则的内涵、回归契约自由原则、重视具体条款等,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劳动争议;倾斜保护;司法适用
  引言
  倾斜保护原则在我国劳动法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劳动法主要是用来保护劳动弱者的权益,在掌握劳动弱者的身份之后,通过矫正各种不正常的劳动关系来缓和劳动者之间的不自由、不平等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调和的多元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原则裁判在劳动法领域中的正常发展。怎样去理解倾斜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成为了当前研究重点,本文就此进行了简答的分析。
  一、倾斜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一)宣示性适用
  这种方式的目的就是让判决的理由合理化、正当化,但是这种方式却缺少一定的论证说明,只是一种简单的罗列,从而不会产生太大的实际意义。一是强调倾斜保护原则在判决中的立法宗旨。例如在彭芳和深圳的淑女屋时装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指明,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就是对劳动者和相关用人的单位做到公平的保护,同时在适当范围内倾向于劳动者。随后深入分析案件中的争议核心。二是引用实际的法律条文之后,指出所用法律条文和倾斜保护原则立法宗旨的相同点。比如在上海对外服务公司和谭雯宇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劳动法中用人公司违法解除了赔偿金制度,是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立法宗旨的直接体现。三是法院能够将具体的法律条例作为基础依据,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但是法院在判决中添加了倾斜保护原则,使判决更具说服力。比如在合肥市轴承锻造公司和杨文龙等人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在明确纠纷实施,以及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依然使用了倾斜保护原则进行裁判。实际上,在所有适用样本中,倾斜保护原则的宣示性适用占据着较大的比例。
  (二)解释性适用
  在合同用语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比较模糊的状态下,倾斜保护原则可以用来进行解释说明。比如在桂林市法院中审理的粮食管理所和黄发胜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终审判决也认同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使用倾斜保护原则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决定由相关用人单位来承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减少劳动报酬的责任,但是在使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应该进行相应的解释,从而公平地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
  (三)完善法律漏洞
  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明显的漏洞或是法律中没有明确标识出来的情况下,倾斜保护原则可以用来进行填补。比如在泰安市银行和徐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上诉人徐某由于私自挪用公款而被判处三四年的有期徒刑,在四年后,又被泰安市商业银行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法院认为,假如不明确规定出合理的期限,劳动者出现刑事问题将会成为用人企业长时间使用的法定理由,无论经过多久,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最终就会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失去平衡,违背了劳动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在上诉人被进行刑事惩罚四年后才决定和当事人解决劳动关系,这一做法显然超出了正常理解范围,因此法院也判决是违法解除。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当中,第三十九项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出所需要的时间,在此次案件的判决中,就是利用倾斜保护原则进行了填补,从而弥补了法律中的漏洞。
  二、倾斜保护原则克服司法适用困境的具体措施
  (一)正确理解倾斜保护原则的内涵
  司法审判并不是先行规范的,是法官在一般价值与社会主流意识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种判断决策。也可以说法律原则和社会中主流价值观具有引导形成前理解的作用[1]。这种前理解也是法官的一种无形感受,而法官很少将这种前理解直接反应在审判书中,这种影响往往在审判刚开始的时候比较明显,除去各种现存法规,在一种清空的状态下產生的。这种提前判断行为也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法律论证的进行,因此为了引导前理解的正确诞生,需要正确理解倾斜保护原则内涵,一是保护好劳动者自身权益,在处理各种劳动纠纷案件时,在对残疾人士、妇女、消费者以及劳动者身份进行全面判断认知的基础上进行审判,这是由于这种弱势群体会影响社会关系的平衡关系,同时还会对法官的公正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比较可惜的是,我国的劳动法中的倾斜理念依然停留在抽象表面,也就是过于倾向于弱势群体,认为用人单位就一定是强势群体,而劳动者就一定是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理论重视在特定情境中进行科学判断,从而能够对各种不平等现象进行科学判断。
  怎样对弱势群体进行判断也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难题。未来在发展过程中只能从具体规则入手科学分化劳动者,从而更好地回归倾斜保护原则要义。二是倾斜立法,劳动法已经朝着弱势劳动者进行了一定的倾斜,从而对双方利益进行不断的矫正,从而能够达到一种较为平衡的状态,但是将倾斜保护原则随意使用到司法审判当中,可能会形成一种过度保护现象。三是综合考虑企业的利益平衡。在协调劳动者和企业关系的过程中,建立倾斜保护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劳动者地位,从而让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呈现一种平等的状态,最终让两者之间实现一种平衡状态。假如对劳动者进行过度保护,就会打破倾斜保护原则为保护劳动者所建立起来的平等状态,对用人企业的切身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一些影响。
  (二)回归契约自由原则
  为了将形式正义进行有效矫正,从而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劳动法也对倾斜保护原则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为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劳动法中也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工作,从而用一种强制性的契约合同来代替那些具有个人主义性质的雇佣契约。然而在劳动契约中其实也具有普通契约的一些属性,因此在使用公共权力处理劳动关系问题时,一定要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从而让劳动者和企业在签订合同契约的过程中可以具有一定的自治空间。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契约自由方面还不够完善。比如我国相关领域中对于解雇保护制度一直留有争议,和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辞职权利相比,法律在企业用工限制上比较严苛,和世界一般水平相比,我国的解雇保护水平要高的多。为此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现状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我国法律已经大幅度倾向于劳动者,为此应该加强司法层面上的契约自由,从而回归于契约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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