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船舶碰撞概念正义


  摘 要: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是海事法的重要分支之一,然而对于船舶碰撞的概念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许多疑问与误区。本文系统梳理了中国法下船舶碰撞的概念,并着重分析了以《海商法》第170为典型的船舶碰撞法律制度中准用性条款的法理性质,尝试廓清理论与实务中的误区,厘正船舶碰撞的概念。
  关键词:船舶碰撞,概念,中国法,准用性条款
  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是海事法的分支之一,而船舶碰撞的概念则是这一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所在。只有对船舶碰撞的概念进行清晰、准确地界定,才能明确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然而对于船舶碰撞的概念,尽管学界业已存在较为主流的观点,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中亦有相应的定义,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疑问与误区。中国法下船舶碰撞的概念,是以《海商法》第165条为核心而构建的,同时又受到该法第1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此后陆续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海商法》第165条
  《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该条将"船舶碰撞"明确界定为只有船与船之间有接触的情况下才构成船舶碰撞,排除了可能与碰撞相关的一切非接触性事件,清楚地界定了船舶碰撞的定义。因此仅就该条来看,《海商法》对于船舶碰撞是否必须存在实质性接触并非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态度,理论与实务中之所以会对此产生分歧,主要仍是因为受到了《海商法》第170条的影响。
  二、《海商法》第170条
  《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究其法理,该条是一项典型的准用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基于该条的这一性质,如果认为该条意味着《海商法》下的船舶碰撞概念包括无实际接触的情况,那么至少有以下两点不合理之处:
  第一,法理上的依据不足。准用性规则是对准用事件在法律上解决方式的规定,而并非对准用事件本身概念的规定。具体就该条而言,该条只是规定了该条中所描述的事件可以准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而与事件本身的性质无关。因此,仅仅基于该条的内容,既无法得出无实际接触的情况属于船舶碰撞的结论,也无法得出其不属于船舶碰撞的结论。
  第二,立法上的逻辑不通。《海商法》第八章整体上都是关于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认为无实际接触的情况属于船舶碰撞的一类,那么完全可以将无实际接触的情况一并写入该法第165条关于船舶碰撞的定义之中--就像许多学者在其著述中将第165条与第170条的文字内容简单组合便作为船舶碰撞的定义那样,这在立法技术上并无困难。立法者之所以选择在该章的最后一个条文通过准用性规则对无实际接触的情况的解决方式加以规定,正是因为不认可此类事故属于船舶碰撞,只是考虑到无实际接触的情况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都与船舶碰撞有着足够的相似度,才准予适用该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因此,仅就该条便认为《海商法》无意将无实际接触的情况排除在船舶碰撞的概念之外,这种观点在法律的体系解释上难以自圆其说。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将《海商法》第170的规定视为一种类推适用,这则是另一种法理上的混淆。类推适用与准用性规则中的准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类推适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进行处理。类推适用是针对立法本身空白的一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并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比照《海商法》第170条,该条规定是在法的创制阶段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无实际接触的情况的法律制度,虽然仅有一个条文,但已经认可了《海商法》第八章规定的整个船舶碰撞法律制度均适用于无实际接触的情况,因而不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所以该条并不属于类推适用的情况。
  综合《海商法》第165条与第170条,《海商法》已经明确将无实际接触的情况排除在船舶碰撞的概念之外,只是在立法技术上通过准用性条款将《海商法》第八章适用于无实际接触的情况,这在法律的文义及体系解释上应当均无异议。
  总括而言,中国法下船舶碰撞的概念,就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其中具体包含三项构成要件:碰撞发生在特定船舶之间、碰撞船舶之间存在实质性接触、碰撞造成了损害。不符合这三项构成要件的其他任何情况,如船舶与码头之间的碰撞、船舶与船舶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接触的事故等情况,均应排除在中国法下船舶碰撞的概念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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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周秀峰,42岁,河北省邯郸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国际法学C班;孙思琪,21岁,上海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海商法)专业本科2010级学生,法学10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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