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处分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是其主体地位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利对于自身有关的民事实体权和诉讼权进行支配,并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处分权来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处分权权限,是完善民事诉讼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有效行使的本质体现。文章将以处分权的内涵为出发点进行分析,从而引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受到限制的状况,最后提出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处分权保障;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事诉讼法做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民事纠纷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说明,这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促进民事诉讼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以及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迫切要求扩大行使权限,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这样才能够有利于民事诉讼的正常稳定运行。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内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于自身有关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自由支配。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说明了当事人具有行使处分权的权利,对于规范法官权力,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具有重大作用。
  民事诉讼的独有特性是通过民事处分原则体现出来的,这说明了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作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条件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识需求对诉讼权利进行支配,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处分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意思自治、权力制约、权利保障三个方面,下面分别对其加以一一介绍:
  意思自治,也就是我国民法中的私法自治,是指当事人具有依法行使处分权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其案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具体而言,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的诉讼起始时间、诉讼请求内容与范围、诉讼的终结等都具有决定权力。在当事人的权限范围内,禁止任何公权力的干涉。
  权力制约,是指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会对法院的审判产生一定的约束。比如当事人具有决定诉讼何时开始的权力,法院就不能够擅自决定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请求内容与权力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的同时相应的法律结果也会应运而生。
  权利保障,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任务不是限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而是在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保障他们权利的充分行使,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重心所在。
  二、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的状况表述
  在我国,当事人在行使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时,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也不得做出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事情。在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中也表明国家对其具有干预的权利,也就是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若当事人的处分权超出了权限,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干预。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的典型体现是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撤诉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31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在法院对民事案件结果进行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来决定该不该撤诉。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哪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撤销民事诉讼,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驳回当事人撤诉申请。但是我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来,人民法院有权驳回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使诉讼继续进行。
  (二)在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尽管当事人没有申请这些程序,但是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启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92条第1款规定,因当事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致使判决无法进行或者执行难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情况,对财产保全做出裁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方面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情况对财产保全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在民事诉讼有关处分原则的规定中,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是由当事人来决定的,要求法院在民事案件一审和上诉审的过程中都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来进行。但是《意见》第180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规定,有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相关事宜进行审查,如果在上诉请求范围之外发现原判决出现错误的,就要对其进行纠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可以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之外行使判决权。
  三、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处分原则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也设定了种种限制,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民事诉讼的发展需求,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处分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行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权力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法院不能够利用自己的职权而自行开始程序启动。这是由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体现诉讼公正的内要要求。
  (二)法官要有一定的释明权利
  当处分权过分行使时就会使民事诉讼对当事人形成过大的依赖,一旦当事人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或由于自身原因而不能够正确行使处分权时,反而不利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使诉讼的公正性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如果当事人因为法律认识上的不足而行使了某项处分权就有可能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时候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运用释明权利对其进行一定的指导,从而引导当事人合理的选择并行使其权利,以实现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三)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有依法履行法院民事裁定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的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是由审判员移送给法院执行员,由执行员执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因当事人的疏忽而未申请执行;(2)因某种利害关系,当事人不愿意申请执行;(3)当事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4)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制止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客观原因而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下进行适当的操作,而对于前三种情形,法院就不能够超越权限来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法院也不能够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来决定申请执行属于哪种情况。如果法院自行开始执行程序,就使民事诉讼受理失去了公正性。因此,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中的处分权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结语
  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所在,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处分权得到充分行使,是民事诉讼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民事诉讼的效率,做到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 周晨晖.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J].金田, 2011(10):45-46.
  [2] 闫丽娟.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12-13.
  作者简介:杜可清(1973.10- ),男,河南南阳人,研究生,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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