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措施探讨|中国报复新加坡措施

  摘 要:从正面角度讲,报复是一个当原告政府胜诉而被告国政府不遵守判决时能单边使用的救济;从负面角度讲,它似乎违背WTO原则,而鼓励新的贸易限制。文章着眼于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不服从判决问题上的规定,探讨报复对WTO争端解决是否是一个适当的有效的方法,是否对所有成员国都适用,并对如何更好地改进现行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一点建议。
  关键词:WTO争议解决;报复措施;改进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The WTO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涵蕴。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补偿与报复。
  二、WTO报复措施概述
  WTO协定附件2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DSU作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各成员方维护自身权益、追究其他成员方违反WTO义务的责任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为WTO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维护了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安全。WTO争端解决机制至成立以来,成功的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在整个WTO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在DSU的规定中,保障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裁决和建议的有效履行是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目的,也是DSU执行机制的核心内容。DSU执行机制主要规定在DSU第21条和22条,主要包括两种执行手段补偿措施(compensation)和报复措施(retaliation)。报复措施即通常所说的“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是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如果被诉方未能改正违反WTO相关协定的措施,或者未能按照DSU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裁决和建议,或者争端各方未能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被诉方实施依照协定应当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从而实施报复。由于DSU下的补偿措施是自愿的,在争端各方不予采用补偿手段解决争端或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时,报复措施将是DSU执行手段最后的强制措施,即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保障。
  三、国内外学者有关改进报复措施的建议和思考
  然而报复在功能上存在种种不足及其本身规定有其缺陷,各国政府官员和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种:一是鉴于报复通常会限制贸易自由而不会促进贸易自由,建议使用强制性补偿来取代报复;二是为加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报复中的力量,建议增设集体报复;三是针对报复文本规定的不足,提出一些改进建议;四是针对报复实践中美国每隔一段时间就定期变更报复措施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报复规定的建议。
  (一)用强制性补偿取代报复
  对于这一建议,笔者认为,强制性补偿不宜作为起诉方可以援用的最后手段。因为补偿需要由败诉的有关成员来做出,这不在起诉方的控制范围之内。而报复则不同,起诉方可以在DSB授权后主动提高关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不需要败诉的有关成员参与就可以实施。此外,尽管报复会限制贸易,但由于报复只是一种临时措施,所以这种限制也只是临时性的;更何况报复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促进有关成员执行建议或裁决的作用的。
  (二)改进现行DSU中报复规定的不足
  对现行DSU中报复规定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的一份最主要的文件就是《DSU建议修正案》。该建议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对报复规定的改进:
  1.明确了起诉方应于何时请求授权报复的问题
  依《DSU建议修正案》,议定补偿所需的20天期限已被取消,故起诉方于合理期限一结束即可请求DSB授权报复。如果有关成员提起“一致性审查”专家组程序,则在专家组散发报告之后起诉方才可请求DSB授权报复。
  2.改进了与报复有关的时间期限的规定
  现行DSU规定DSB授权报复的期限是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改进后的期限为“自DSB收到请求之日起10内做出授权”。这一改进有两处变化,一是起始时间变了,克服了原以“合理期限结束”为起始时间的僵硬性及其所带来的问题;二是DSB做出授权的期限明确了,但不一定是缩短了。此外仲裁程序期限改为“事项提交之日起45天内完成”。
  3.对报复的终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现行DSU第22条第8款只规定了三种终止报复的情况,即违反措施已取消,败诉方提供了解决办法或双方已达成解决办法。《DSU建议修正案》则进一步规定,在违反措施是否已取消的问题上争端各方存在分歧时,应援用第21条附则的“一致性审查”专家组程序来决定。如果专家组认为有关成员已取消违反措施,则该有关成员可以请求DSB撤销报复授权。《DSU建议修正案》中的这一后续性规定增强了终止报复的确定性。此外《DSU建议修正案》还对报复的规定作了一些小的调整。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探讨可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措施一方面推动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其自身的运用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性。要想在贸易纠纷中运用此项报复措施,我们需要注意它的不足之处,并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弥补。
  参考文献:
  [1]薛荣久,赵玉焕.世界贸易组织(WTO)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2]黄�.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6.
  (编辑: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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