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巴黎时代的气候变化应对与雾霾防治


  摘要:中国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一直坚持走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积极做好自身的减排工作。在《巴黎协定》实施后,中国不仅要面临更艰巨的减排任务,还要有效处理国内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特别是特定季节高发的雾霾天气),如何理性应对并积极处理这些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严峻任务。第六届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学术论坛紧密围绕中国面临的问题与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中国在后巴黎时代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机制展开了研讨,同时,也对公众高度关注的雾霾治理机制、对策、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关键词:《巴黎协定》;应对气候变化;雾霾治理;大气污染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7)01-0063-08
  一、引言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此次会议通过的《巴黎协定》是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新协议。《巴黎协定》不仅是继《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第二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也是第一项同时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国际法文件。《巴黎协定》包含了近20年来气候政治中各方力求推动的“长期目标”“气候资金”“行动力度”“透明度”和“适应(行动)”等五大关键要素,徐立凡:《巴黎协定对中国意味着什么》,2015年12月15日,http://news.ifeng.com/a/20151215/46675330_0.shtml,2016年11月2日。 不仅对2020年后的全球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也明确了各方为减缓气候变化应在2020年前尽可能付出的最大努力。截至2016年10月5日,全球已有197个成员方签署了《巴黎协定》,115个成员方通过了《巴黎协定》,这表明《巴黎协定》已经具备了生效的条件。《巴黎协定》第21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应在不少于 55 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共占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至少约55%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最终,该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巴黎协定》的生效,对中国而言,为了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等自主行动目标”,必须开展切实的行动。我国提出这些承诺,需要以何种具体形式来履行,又能达成怎样的目标,值得研讨。
  在《巴黎协定》已具备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阅江学刊》编辑部于2016年10月15日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共同举办了第六届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学术论坛。来自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工会学院、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以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单位的30多位专家学者分别就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哲学伦理基础与实践机制、雾霾防治的法律机制、气候变化的应对策略等三个方面的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讨论。
  二、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哲学伦理基础的应然性与实然性
  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始终离不开基础理论的研究,气候变化与雾霾是否真的来自于人类无节制的开发利用行为?气候变化是否真的会影响全人类的生存发展?人类的干预政策是否会阻断原有的自然进程?此次会议中,学者们就气候变化的应对与适应问题、雾霾问题的哲学伦理基础展开了研讨。
  (一)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是否与人类的自由相冲突
  雾霾与气候变化的哲学根源或许在于,人类在追求自身的自由时没有让生态获得自由。南京师范大学的曹孟勤教授指出,在人的自由与生态自由中,生态自由具有先在性。他指出,传统哲学的一个根本主题就是研究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解放与自由。从西方启蒙运动开始,自由基本上属于认识论上的自由和征服自然的自由,这种被过度强调的人的自由却导致了生态的不自由,从而成为雾霾与气候危机的哲学根源。真正的自由应当允许自然界以自由的方式来谋划自身的现实自由。生态自由具有优先性,是本体论自由,高于一切自由。认识论自由是对生态自由的显现,不能脱离人与自然的平衡和谐,而要服从生态自由的指导。社会自由中的经济自由必须服从生态自由。
  (二)如何公正地分配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收益与成本
  关于雾霾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一个核心的伦理问题是:在面对共同的环境危機和个人利益诉求不同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怎样的正义原则,以界定不同的环境参与者应承担的治理义务,以及不同的环境治理参与者应当承担怎样的减排责任或受到怎样的权利限制。湖北大学的陈俊副教授认为,在决定谁该承担治理雾霾的成本这个问题上,污染者付费、受益者付费、人均平等份额等原则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雾霾治理是一个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的集体性的社会合作事业,那么,基于机会成本的平等家务负担原则,既能够克服人均平等份额原则可能对穷人造成的伤害,也能够克服受益者付费原则(能力原则)下负担难以实现的问题。基于机会成本的平等家务负担原则具有实践性的意义,该原则要求每个人平等地承担雾霾治理中的机会成本,即每个人都要“丧失”一定的发展机会。
  (三)雾霾与气候问题的出现是否与男性主义视角的狭隘性有关
  地球工程作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之外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条路径,被认为是技术解决气候危机的“救命稻草”。但是,这种技术主义路径是否只是从男性主义的视角来看问题,却忽视了性别与社会正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肖雷波副教授认为,地球工程的技术科学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种强调主动性和支配性、客观性和技术性的男性气质,因此,地球工程并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包括社会性别在内的各种差异化影响等问题。他试图将社会性别等价值理性纳入地球工程,以实现“具体他者”观念下的非压迫性正义,通过有效干预各种结构性不公正以实现共赢的目标,由此,使地球工程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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