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困境与出路


  摘 要:近三十年以来,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法院审判工作一直在艰难的维持运行,尤其是在民事领域存在众多的困境,急迫的需要得到解决。本篇文章重在探讨民族地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加以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一些主要的具体措施予以应对,从而使民族地区的民事审判工作走出困境,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促进民族团结,促使法律现代化的加快实现。
  关键词:民族;困境;出路
  一、盐源县法院简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坐落于盐源县盐井镇农场路47号,现有编制94人(其中工勤人员7人),实有在职职工85人(其中有6名工勤人员),法官49名。院机关内设: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审管办)、执行局、林业法庭8个业务部门和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法警大队、办公室5个综合后勤行政部门;有8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是:梅雨人民法庭、卫城人民法庭、平川人民法庭、泸沽湖人民法庭、沃底人民法庭、白乌人民法庭、树河人民法庭、博大人民法庭。年平均受理并审理执行各类案件1400余件。?盐源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狠抓案件审判管理,提质增效,努力做好案件审判工作,但由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仍存在者许多困境。
  二、盐源县法院民事审判中存在的困境
  (一)价值冲突。从哲学上来讲,依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是主体对客体有需求,同时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需求,只有满足二者,价值才会体现出来。从这里可以看出,价值既有主观属性,又有客观属性,相同的人对不同的事物,不同的事物对相同的人,其价值是不一样的。那么,盐源县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县,世居民族有彝、汉、蒙古、藏、纳西、傈傈、回等21个民族。据2005年人口统计全县总人口313 765人,彝族最多,占总人口的47.67%,汉族次之,占总人口的44.36%,其他民族占7.97%?不同的民族之间有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从而在交往中容易导致冲突和矛盾。
  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案件,一般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一般的民事人身伤害纠纷。其中跟少数民族相关的纠纷中存在的最大困境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典型的是离婚案件。彝族有谚语说,男儿不怕死,要为家族的荣誉而死,要为保护家族中的姐妹而死。这是彝族人民在其长期的文化积淀中形成的思想、价值和观念。这些价值、思想和观念对彝族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具有权威性。其在解决纠纷时的体现就是,根据彝族习惯法认定夫妻双方的过错,如果女方没有过错,男方无理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需要保护女方尊严,赔偿女方的名誉损失费,而且女方的尊严不仅仅是她个人的尊严,还意味着女方所在家族的尊严,在保护的时候,与其他名族不同的地方在于彝族会联合整个家族的所有成员来保护女方,这与现代社会的婚姻自由价值冲突很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较大的影响。除彝族之外,盐源县泸沽湖还住着一个神秘的母系氏族,母亲占据支配地位,独具特色的走婚制度,这样独特的婚姻制度,侧重保护独特的价值,所以多民族聚居区价值多元,从而容易导致价值冲突。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协调。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说:“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来源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在《彝族習惯法》第三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偷鸡是偷盗界最不光彩的事,一旦事发,不仅使偷鸡者自己丧失做人的尊严,还会让整个家族蒙羞所以鸡主人不但不索赔,反而要弄一坛酒给盗鸡者喝,教他做人,从不当做纠纷来解决。”④按民法上的损失填平规则,至少需要赔偿损失。显然是截然对立,难以协调,而且各有各的道理。习惯法在民族地区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纠的方式。国家法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侧重于普遍的规范性,所以往往在民族地区则与具有特殊性的习惯法相冲突,严格试用国家法会导致不适应,不协调,从而失去法律的实际效益,当事人最终会遵循当地的习惯法来解决纠纷,从而经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国家法形同虚设,习惯法默默耕耘。
  (三)工作环境恶化,办案成本高。凉山彝族自治州山高水深,沟壑成群。盐源县除了县法院工作条件好一点,其他8个派出法庭,工作条件是相当差。8个派出法庭设在各个镇上,最接近群众,和群众紧密联系,但也由于这个原因,法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去处理向法院求助的所有案件,不管有无法律依据,法官都要出来调和,解决问题。因为不是这样他们的人身安全会有危险,矛盾一旦激化,法官可能在混乱中被拳打脚踢,这也是所有奋战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承当的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必须加以重视。而且一般都在乡下,处于偏远山区,不通公路,法官用不了国家配置的汽车,在那样的环境下法官只能望着车子叹气,看着自己即将磨破的鞋子却有些不舍和怀念。不通电,没有网络,法官用不了精致的平板电脑,而是简便的笔和本子。所以工作环境恶劣,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历,办案成本高,效果不佳。
  三、民族地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路
  (一)完善立法。古人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法治为“良法+守法”之治,强调要实行法治,首先得有良好的法律,即立良法。⑤国家立法机关不仅可以制定法律,还可以认可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着重强调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认可法律就可以是改革措施,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趋势。那么认可的对象就应该就是在民间真正起作用的,被认可和遵守的法律。当然由于民族地区有些思想观念落后,与民主、自由、平等等思想观念相对立,不能全盘吸收,要吸取其精华,汲取其有利于法治建设的部分,盐源县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起规范作用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民族习惯法往往起着更大的作用,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该重视民族习惯法,并将其中重要的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给与其应有的地位,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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