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享单车”的社会风险治理


  摘 要:移动互联网的特征决定了“共享单车”除了具有“使用付费”的租赁性外,还具有准公共产品使用的排他性,而随之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尤其是社会风险急需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通过梳理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发展情况,进一步探究其本质特点,本文在分析隐藏于其中的社会风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思路和治理措施,以避免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社会风险。
  关 键 词:社会风险;政府工具;立体防控;共享共治;共享单车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1-0070-08
  收稿时间:2018-07-15
  作者简介:李文(1984—),男,山东滕州人,北京警察学院交通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共享单车”作为移动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出行工具,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同时,也有存在其中的社会风险,特别是涉及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因此,对“共享单车”的社会风险治理效果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具有密切关系。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要求下,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科技创新与社会秩序相统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加强社会风险治理。
  一、“共享单车”的基本情况及其特征
  (一)“共享单车”的基本情况
  “共享单车”是对互联网公共租赁自行车的简称,其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方便人民群众出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投放“共享单车”2300万辆,注册用户达4亿人,累计骑行次数超过170亿人次,最高一天7000万人次在使用。[1]可见,“共享单车”已与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高度融合,且成为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利益。如2018年上半年,北京地区的“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即达142万人次,总累计骑行里程近4亿公里。
  (二)“共享单车”的特征
  ⒈产品的公共性。单车骑行是既消费私人物品(单车本身)又消耗公共资源(道路空间)的一种自利行为,“共享单车”骑行是企业出于盈利目的,利用规模性企业物品引导的集团性自利行为。尽管在产权上属于私有产权,但从使用权和受益权的共享以及在不同使用者之间的流转来看,还具备部分公共物品的属性。[2]其一方面向社会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分担了政府的部分公共交通职能,具有公共事业特性;另一方面进行市场化收费,满足了个性化的公共出行需求,主动以公共产品的形式获取利润,成为典型的“俱乐部物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在经济目的基础上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公益价值。
  ⒉行为的营利性。尽管融合了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物联网技术,但“共享单车”仍是市场资本主体使用城市公共道路进行营利行为的特殊公共服务产品。“共享单车”企业与政府或者国有资本并无组织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本质上仍是私人企业。企业的原始目标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来获得经济回报。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企业的行为逻辑并不是基于社会公益帮助政府解决公共交通问题,而是与传统企业一样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摩拜创始人胡玮炜曾说过:“如果摩拜单车失败了,就当做公益”。可见,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在追逐经济利润的逻辑下进行的,“共享单车”运营的目的是商业行为带来的经济利润。然而,当“共享单车”市场规模达到顶峰,投资的营利期望逐步降低甚至陷入经营困境,经济理性人驱使下的社会资本热情退却直至完全撤离时,经营行为的善后工作却难以开展。
  ⒊结果的外部性。“共享单车”的经营活动除了涉及到企业和个人利益外,还关系到公共利益。存在于供给与使用范畴之外的利益关系与企业、个人都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表面上是双方都不需要考虑的,只能留给社会。由此看来,“共享单车”并不是纯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形式,具体而言,其既不是挖掘社会闲置资源,也不是提升经济效率,而是一种互联网条件下的企业行为,其商业模式与传统企业并无不同。当然,解决人民群众的部分出行问题与缓解政府公共交通事业的压力等方面是“共享单车”的正外部性,而其利用增量的自行车侵占道路公共资源及其它不利影响则是负外部性。负外部性问题在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给予企业相应的费用或相应补偿,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还容易发生“公地悲剧”,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⒋规模的有限性。从2017年9月起,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相继推出“共享单车”总量调控政策,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外,随着市场的饱和以及竞争的加剧,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逐步理智,疯狂投放车辆占领市场的行为得到了控制。以北京地区为例:截止到2018年4月底,尚在运营的企业10家,单车总数在190万辆左右,相比2017年9月高峰时期的18家、车辆235万辆,分别下降约44.44%、19.14%。其中,ofo和摩拜两家企业的运营车辆数占据了北京市场总量的90%左右。同时,北京局部地区“共享单车”测算活跃度为50%,即仍有一半处在闲置状态。[3]“共享单车”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后,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经营规模趋于稳定甚至出现拐点。市场开始呈现集中化趋势,特别是在大城市,部分运营企业近乎处于市场垄断地位,足以在商业运作上发挥引领作用。
  二、“共享单车”社会风险治理存在的问题
  “共享单车”社会风险治理问题是“市场失灵”的产物,与其天然的负外部性问题紧密相关,特别是治理中存在的社会安全风险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通过分析近几年“共享单车”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社会安全风险主要集中在金融秩序、公共秩序、主体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
  (一)金融秩序风险
  金融秩序风险具体表现在押金和預付金的安全问题上,主要指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具体罪名。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时,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看行为是否会形成资金池。[4]在“共享单车”的现有模式下,形成巨大的资金池轻而易举:一是企业单方面规定押金交纳为骑行的前置条件,因此,用户的押金交纳率为百分之百;二是千万个自然人级的押金与一个法人之间的关系演变为特殊的金融关系,从传统的担保模式转变为融资模式,从传统的担保物权变身为金融产品;三是与传统的押金用完即还不同,“共享单车”的押金不自动退还,有明显不当占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的嫌疑。资金的沉淀造成用户资金的质权留置权及押金孳息归属权由所有人转移至单车企业,那么押金就出现了正常质押与变相集资的分化。因此,从表面看是车辆租赁服务,实质上数量庞大的押金产生了金融属性,具有融资功能。在资金利用上,如果单车企业吸纳押金进行资本运作,则难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如果企业停止运营甚至放弃善后等,则涉嫌集资诈骗,冲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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