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与犯罪学理论的综合分析


  【摘 要】 随着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刑法学与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工作将会面临更多新的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来自于研究人员对法律理论进行的反思也来自于他们基于社科法学的兴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为刑法学与犯罪学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更具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社会背景。基于此,下文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性交融性及其未来发展做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 刑法学 犯罪学 理论 分析
  引 言
  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就是二者的关系,这个问题至今仍然存在很大争议。在当今社会中,认清刑法学与犯罪学理论的关系与发展方向是我国法律研究人员的重大课题,它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1 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的区别性
  1.1重实证和重逻辑的差异。现阶段,人们已经达成的一个共识就是犯罪学是一门实证科学,犯罪学是一门事实性的法律科学,它以犯罪发生过程为立足点,揭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犯罪学的各种研究方法,都是来自实证科学。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根据,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性研究,揭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在刑法学的研究工作中,工作人员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在规范性与逻辑思辨性上,而对于实证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1.2研究體系与研究方法不同。从研究体系上来说,犯罪学通常包括犯罪原因论、犯罪现象论和犯罪预防论,这三部分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犯罪学的基本框架。刑法学一般则包括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核心是罪刑关系。研究方法上,解释、语言学、历史、逻辑学与比较的方法是刑法学常用的方法。而犯罪学将犯罪视为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它的显著特点就是方法上的综合性,对不同学科研究方法都有所借鉴吸收。
  1.3二者的“犯罪”概念不同。一般而言,刑法学所指的犯罪是在违反刑法范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定,它是以刑法作为依据,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它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的不忍受行为。由此可知,相对于犯罪学,刑法学在概念上更具规范性、具体性与个别性。犯罪学具有自己的犯罪概念,这是区别于刑法学的基础,也是独立于刑法学的重要标志。
  2 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交融性
  2.1刑罚化与非刑罚化。当刑法学从以个人犯罪为典型设计的刑法自身扩展至刑法调控某一类犯罪现象时,刑法学实现了与犯罪学的交融,交融点乃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这时二者的相互借鉴成为必然。而当刑法学审视刑罚,期盼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效时,与犯罪学预防犯罪的目的不期而合。刑罚化是指通过立法途径将不属于刑罚方法的处罚措施上升为刑罚方法。非刑罚化则是将现行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予以废除,使之不再作为刑罚方法,或是设置非刑罚处罚措施替代刑罚的适用。犯罪学研究则发现,刑罚并不能很好解决犯罪问题,寻找刑罚替代措施,追求处置措施的多元化,也就成为目标。由此可见,犯罪学研究影响和决定着刑罚化和非刑罚化。
  2.2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法学的犯罪定义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另外,犯罪学的犯罪定义是以刑法为基础,广泛吸收越轨违法行为,犯罪学研究中的犯罪化过程分析与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研究具有一致性。犯罪化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犯罪化是指立法者将原来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在犯罪学研究中早有涉及。犯罪行为是通过社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过程认定的,有刑法立法的社会现实基础和实际社会效果。犯罪学特别对犯罪行为与越轨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感兴趣,通过犯罪化从越轨行为中产生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又通过立法者降格为越轨行为。犯罪行为在个人犯罪化和非犯罪化过程中产生和消灭。该分析将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和刑法学的犯罪定义联系起来,实现了二者的结合。
  3 犯罪学与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性
  3.1刑法学与犯罪学平行发展。在国外,犯罪学跟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充分交叉而产生了诸多有趣的研究。犯罪学的研究工作尽管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定性与定量的传统思维,但是其研究手段已经发展地相当丰富。但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刚在国内起步的中国犯罪学来说,离学科的规范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现阶段而言,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中的应用还不是太突出,中国犯罪学自然亟待解决自己的学科弱势。在理论上,犯罪学是实证导向,始终与重视阐释和理解法律条文的规范刑法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基于此,犯罪学可以在与刑法学并行的道路上,源源不断地输送方法论的知识和经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并行”并非指刑法学与犯罪学学科地位的高低,而是二者一种平行发展的稳定态。
  3.2重视犯罪学对重大议题的贡献。犯罪学与刑法学经常同时关注相同的犯罪问题或社会现象,但由社会学科背景支撑起来的犯罪学时常有着更为广阔的视野。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能在重大议题方面提供更宏观和更深刻的思路和见解,而不拘泥于刑法工作中的以一个法条阐释另外一个法条。比如,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研究的方面有很多:过去的“严打”有没有降低犯罪率;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后,犯罪和量刑各呈现一个什么样的趋势;这一刑事政策在实践中有没有得到正确的贯彻,收到了什么样的实际效果等方面。这些议题可能在犯罪学领域能得到更为科学和全面的解释,而这些具体的研究发现又反馈到政策制定部门,帮助提供更合适的对策。
  结束语
  综上所述,犯罪学是与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既存在着一定的独立性由包含着一定的交融性。犯罪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关系密切,兼具独立性与综合性。而刑法学在关于犯罪的法律政策方面需要考量犯罪学的具体要求。在日后的工作中,研究人员应该认清规律并结合中国社会实际来有效开展犯罪学。
  【参考文献】
  [1] 袁小玉.犯罪学对中国刑法研究的可能贡献[J].犯罪研究,2017,(01):2-7.
  [2] 郑旭江,杨兴培.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相互关系和互补共进[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3):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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