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刍议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焦点问题,全面建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综合治理的题中之意。笔者就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三个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从当下犯罪治理的需要出发,立基于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定义展开的广义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更契合我国社会的现实;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从犯罪学视角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能为犯罪治理提供更为全面的理论指引;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策略,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研究作为治理基础的统计指标、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合理运用刑事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治理
  1987年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这是我国首部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规。1991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我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后,我国相继修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这两部专门性法规相呼应的是,历次刑法修正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相关的条文在总则和分则中均有相应的修正。可以说,发展至今,我国初步构建起了包括青少年权益保护、青少年犯罪预防等领域在内的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为我国青少年保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性保障。
  作为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特殊领域,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预防等问题长期以来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本质上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法制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青少年犯罪治理诸问题中,其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治理策略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反映在青少年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规范层面犯罪认定的异质性上,在社会层面呈现出定罪策略、处罚、处遇等多个方面的实质性差异更为明显。这些差异性塑造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认知路径到解决方案的复杂性。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不仅仅是要关注“已然之罪”;未然之罪更应成为治理策略的合理指引。针对“未然之罪”的犯罪治理所需要的理论供给不限于规范法学领域,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在学科范式上更契合青少年犯罪治理的理论需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需要的理论供给,本文立足于犯罪学论域中的“犯罪”概念,尝试从新的角度来讨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原因及治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理论抉择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三个概念是首先要明确的:一是何为未成年人;二是何为犯罪;三是何为未成年人犯罪。这三个问题逻辑上相互勾连,联系紧密。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及少年的概念
  青少年、未成年人、少年在实务和理论界都是经常使用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有交叉和分离。三个概念学理结构上的“最大公约数”是年龄。年龄界定了上述三个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上下限。
  我们首先从“青少年”这一概念入手。“青少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青少年”一词的确常出现在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相关文书中,但这一概念只是一个学理上的称谓,常用于犯罪学及社会学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由此,青少年犯罪也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学界通说认为,青少年犯罪是指处于青少年年龄段的人触犯了刑法规定之罪。“青少年犯罪”包括青年和未成年两个年龄段的犯罪类型。具体可从广义,狭义两个范畴展开:狭义的“青少年犯罪”依据我国刑法關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犯罪限定于年龄介于14至25周岁(包含14周岁和25周岁)之间的个人所实施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根据狭义概念,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且无精神上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情形的主体均可以纳入青少年犯罪的范畴内。广义的概念则认为:个人由儿童时期向成年阶段过渡过程中实施的反社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均可视为青少年犯罪的范畴。犯罪学领域从治理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将广义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下限调整为6岁,意即6到25岁的主体均可以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
  “未成年人”在我国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编写的《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实用手册》中使用了“少年犯”的定义——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称为“少年犯”,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称为“青年犯”,实施犯罪时在14岁至25周岁之间的统称为青少年犯罪。我国历来的司法统计口径上,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段也是在14周岁至25周岁之间。
  由此,以年龄作为区分标准,如果采狭义青少年犯罪概念,那么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年龄段应在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这和少年犯的年龄段是一致的。如果采广义青少年犯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段就要下探到6岁,突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突破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意味着犯罪的定义将发生本质性的变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个13周岁的少年是不可能触犯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任何一个罪名。但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把犯罪理解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种社会现象,那么,一个13周岁少年实施的社会越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未必会小于一个14周岁少年所实施的相似行为。由此逻辑链展开,我们需要在狭义和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之间作出选择,首先要明悉未成年人与犯罪主体在法律规定和学理上的逻辑关系。
  (二)未成年人与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四个阶段:一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意即年满16周岁的人,触犯刑法分则任何一条罪名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年龄段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等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减轻刑罚处罚力度年龄段,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性,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亦不可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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