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跨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刑事责任


  当今世界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壮大势力,不断扩大其活动范围,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境内的黑社会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开始走向跨国犯罪的道路。据日本警方调查,在日中国人犯罪集团已经形成一股势力,其中一些组织明显带有黑社会色彩。这些在日中国人犯罪组织勾结日本暴力团(或与中国境内的黑社会组织联手),从事杀人、抢劫、盗窃、走私、贩毒、伪造证件、金融诈骗、偷渡、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目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立跨国有组织犯罪相对应的条款。如遇“参加境外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在境外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只能通过《刑法》上的一些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条款来惩治。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不完善的表现,如果不尽快加以规制。我国将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司法协助,也无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权。
  一、在日中国人犯罪现状
  (一)在日中国人犯罪现状
  据日本法务省统计,到2009年年末为止,在日中国人总人数为680518人(其中台湾籍为44072人:香港籍为4033人)。此外,日本法务省公布有18385名中国人非法滞留在日本。
  据2000年统计,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数为34746件,被起诉人数为16212名,比2001年度分别增长25,2%和10,6%。2010年度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数为19809件,被起诉人数为11858名,比2009年度分别减少28,8%(8027件)和10,6%(1399人)。其中在日中国人犯罪案件数为7 231件(占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6,5%),被起诉人数为4657人(占在日外国人被起诉总数的39,3%)。
  从2002年到2010年为止,在日中国人犯罪案件(和被起诉总数),一直占在日外国人犯罪总数(被起诉总数)的40%左右。据统计,2010年度在日外国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的58,4%、伪造信用卡案件的75,3%是在日中国人所为。
  (二)日本警察厅对在日外国人犯罪集团的调查报告
  2003年3月,为了了解在日外国人组织犯罪状况,日本警察厅对1000名从事外国人犯罪侦察业务的警察官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对“如何看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的提问,占91,8%的警察官回答“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組织化程度正在加速”;对“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所属国”的提问,回答“在日外国人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正在加速”的918名警察官中,85,1%列举了中国。这说明,在第一线工作的日本警察官的印象当中,在日中国人的组织犯罪正在上升。
  二、在日本境内的中国人有组织犯罪集团状况
  (一)在日外国人互助组织和日本暴力团内部的在日外国人犯罪集团
  二战期间,日本不仅从朝鲜半岛、中国(包括台湾)和东南亚等地区掠夺财物,而且还强行抓捕大量无辜百姓到日本从事奴役劳动。1945年,日本战败后,趁日本国内局势混乱,一些无处可去的外国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聚集在一起组成了互助组形式的组织,其中一些人为了泄愤,对日本人进,行报复性的袭击行动,有的还袭击了警察局。为了避免跟同在日外国人的直接冲突,警察当局一度雇用当地的极右派团体(其实是暴力团组织)的力量维护警察局周围的治安。这些极右派团体中的暴力组织,为了扩张自己的地盘,趁此机会以维护治安为名,多次袭击了在日外国人组织和“同和,部落”组织。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一些在日外国人互助组织、“同和,部落”组织联合山口组等对抗这些极右派暴力组织。这些在日外国人互助组织中的一些中国人互助组织,逐渐演变成暴力组织,成了日本暴力团的一部分。山之内幸夫律师认为:“暴力团成员当中多数为在日外国人和同和,部落出身者,谈论山口组的发展,就离不开同和,部落差别和在日外国人差别问题”。
  (二)在日中国大陆籍人员组成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随着中国大陆地区的人员到日本的人数的增多,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各地出现了由在日中国人组成的上海帮、福建帮、东北帮等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以上海、福建、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的人员组成,主要从事抢劫、盗窃、贩毒、伪造银行卡、组织偷渡等犯罪。
  (三)在日台湾、香港黑社会组织
  据日本警察据调查,日本国内还有台湾“竹联帮”、“四海帮”和香港的“三合会”(“和胜和”、“新义安”、“14K”)等黑社会组织。
  三、日本对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一)日本司法机关采取的打击暴力团犯罪策略
  1963年,暴力团成员总数达到了184900人,但之后开始暴力团人数逐渐下降,到了2001年减少到了84400人。2001年之后,暴力团人数继续下降,到了2010年减少到了78 600人,比前年度减少了2 300人。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日本政府采取了如下对策。
  1,开展“打黑行动”。1964年,日本动员全国的警察进行了一场打黑行动——“第一次顶上作战”(1964年-2月1969年4月),逮捕了很多暴力团的头领和主要干部。但到了1970年初期,被关押的暴力团头领和主要干部相继刑满释放,开始重新组建暴力团。为了打击暴力团犯罪,1991年5月15日,日本制定并公布《暴力团对策法》(1992年3月1日施行),开始严厉处罚暴力团成员个人犯罪?。但《暴力团对策法》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比如《暴力团对策法》没有规定向不透明化(指向“企业化发展”)发展的暴力团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如何有效地开展排除暴力团活动等问题。
  2,对洗钱犯罪有关的法律规定。1990年颁布的日本《毒品特例法》规定,“对怀疑是毒品犯罪买卖而获得的不法受益的,金融机关等有义务向主管大臣报告”。2001年,日本修改《组织犯罪处罚法》,将涉嫌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的买卖也纳入报告范围之中。2007年,日本政府制订《有关防止转移犯罪收益法》,将报告对象从以前的金融机关等,扩大到租赁公司、金融卡业务公司、不动产买卖公司、贵金属买卖公司、代收邮件,代接电话业务公司等,并将原来属于金融厅管辖的资金信息管理部门,移交给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管辖。
  3,坚决镇压有组织犯罪现象。对有组织犯罪及时进行起诉,迅速对其主要犯罪人员(成员)进行判决并关押。特别是对组织的头目和主要干部进行逮捕并起诉,使其组织丧失凝聚力。
  4,杜绝资金来源。资金是有组织犯罪维持组织的基础,杜绝其资金来源是消灭其组织的最有效的方法。但很多此类犯罪集团都有自己的合法的收入来源,完全杜绝其资金源是一个不容易的事情。对此,为了杜绝此类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日本采取对其组织成员的非法或合法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或对偷税漏税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逃税罪);或对通过毒品买卖获得的收入,通过《毒品特例法》进行没收;或对有洗钱犯罪行为的追究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
  5,加强武器管理。对携带武器的有组织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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