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探求基层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机制


  摘 要: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为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电子送达的立法规定单一和实践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致使电子送达在实践中使用率并不高。在“互联网+”背景下,面对只增不减的案件来源,高效、便利的现代化电子送达方式将成为基层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有力工具。
  关键词:“互联网+”;诉讼文书送达;电子送达
  一、问题的提出
  诉讼文书送达作为联系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纽带,是各类诉讼程序中关键的一环。但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送达难”成为了降低法院办案效率的主要问题之一。从各地法院的实际工作来看,传统的送达方式都面临着不同的难题。虽然我国法律在完善送达制度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法律条文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一些送达难的局面,实际上却缺乏有效的送达途径,因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或者下落不明导致公告送达的比率高,并且因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责任、无地址或者地址不明确导致多种传统送达方式难以适用。加上法院人手的不足,这些原因都增加了法院的办案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地的城乡也在剧烈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见的特征就是人口流动节奏加快、密度增大,这种空间上的变化使得有限的地方容纳着无限的人口,人群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催生了暴力、金钱、色欲等等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些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衍生出来的也必然是不断上升的民、刑事案件。送达的文书数量的增加与司法队伍的人员严重不足,法官和书记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尽管多地法院已试验过专人送达、轮流送达、小组送达等形式,却始终无法根除送达成本过高的顽疾。
  二、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该问题的处理
  (1)欧盟:欧盟作为拥有27个成员国的经济、政治共同体,域外文书送达难成了难以克服的问题。《海牙送达公约》使欧盟最初建立起比较统一的域外送达司法协助机制,但效果差强人意。2000年欧盟最终建立了体现特色的民商事域外送达司法协助机制。条例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四种:①从传送机构到接受机构的送达或者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传送机构到中央机关再到接收机构的送达并且在送达国的最终送达程序应当采取该国国内规定的方式或者是文书发出过请求或者同意的方式。②邮寄送达并应遵从送达国要求的条件。③直接送达,若送达国不反对。④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若送大国不反对。[1]
  (2)德国:德国法创新地使用以电子签名确认送达的方式,签字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但因电子签名对安全性的高要求,其实际的效果差强人意。
  (3)美國:美国法采取由网络服务商介入式。是指美国方面可以在网络上收到在收件人实际阅读电子邮件后,直接由网络服务商给发件人发送的送达回证。[2]
  倘若我们对中外文书送达模式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中外都从传统送达模式中逐步适用并逐步改善“互联网+”模式,但电子送达模式上的具体措施有所不同。如德国适用电子签名,美国则利用网络服务商,中国部分地区适用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在域外法律纠纷和区际法律纠纷的文书送达方式上,以欧盟和中国与港澳台三地的两种模式为比较对象,可以发现欧盟更为灵活地替代某些送达方式,效率更高。
  三、当法律文书送达遇上“互联网+”
  2016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提交了关于“互联网+”的议案,表达了他对经济社会创新的看法和建议。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毫无疑问,法制是“互联网+”行动计划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构成要素。在立法已经相对健全的今天,法院司法能力的完善、民众对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说是推进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新目标。倘若我们所期望的“互联网+”能够完善城市的管理和运行功能,那么其应当也能在司法领域为城市的地方法制建设做贡献。
  在目前的司法工作实践中,存在如下送达方式:集中送达和分散送达相结合,建立基层送达网络和联动信息交换机制,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等,但电子送达极少适用。[3]电子送达在我国目前运用还不普遍的原因有四:法律规制模糊不清;送达成功的标准不一;送达失败时的责任承担问题;送达不能的认定问题。[4]
  在一般的一审后生效的民事案件中,平均每个案件法院至少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两次以上的法律文书;而双方经过二审的民事案件,法院则至少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四次以上的法律文书。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都离不开法律文书送达这一关口,所以,每个民事案件的审理期起始于法律文书的送达,也终结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说法一点儿也不过分。因此,对基层法院来讲,文书能否及时并准确的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是日常工作中及其重要的一部分,文书的送达工作关系着一起案件能否正常、高效的审理。虽然电子送达自身存在局效性,但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推行电子送达已然成为必然趋势。在未来的电子送达实践中:我们应充分考虑诉讼参与人的现实情况,合理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保障电子送达程序正当;不断提高送达的先进科学技术,为电子送达保驾护航。[5]科学进步永无止期,法律变革亦无终结,法律与科技时有冲突,更需互补,故在法律与科技之间总有必要寻求常新的价值整合,以期最大限度地为人类趋利避害。[6]
  参考文献:
  [1]刘星.欧盟民商事域外送达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4.
  [2]宋林岭.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讼诉电子送达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J],2014(1):20.
  [3]杨长青.诉讼文书送达机制的整合和优化[J].人民司法(应用),2016,07:109-111.
  [4]李智,喻艳艳.论“互联网+”时代我国的电子送达制度[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04:19-24.
  [5]迟佳慧.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实践与思考[J].法制博览,2016,18:65.
  [6]侯纯科技与法律的价值整合[J].科技与法律,2004(1).
  作者简介:
  谭志朝(1996.3~),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事司法方向。

推荐访问:互联网 探求 送达 法律文书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