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的版权保护研究】

  【摘要】资源的共享是高校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目的,鉴于目前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的无序和低效状态,利用经济理论来分析精品课程资源共享机制中引进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并针对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的潜在风险提出知识共享协议和技术手段等解决方案。
  【关键词】精品课程;资源共享;版权保护;效益理论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0)05―0078―04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该工程明确提出要“切实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共享优质教学资源”。[1]不仅要造就一批具有一流教学质量的课程精品,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精品”的共享来提升精品课程作为优质教育资源的内在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对提高高校教学质量的作用与价值。
  精品课程资源的共享是通过网络公开自己的创作成果,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公布速度,加快共享信息的传递,同时为后来的创新者提供一个改进的压力平台,促进新教育成果的产生及教学资源的进一步繁衍。精品课程作为某个高校或某个教师群体的智力产品, 其知识产权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尊重。[2]如果不能给予权利人必要的保护,版权人就不可能把自己的作品和资源放到共享组织机构中,更不会愿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放在网络上进行共享,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的版权保护,精品课程共享的各利益主体按照精品课程相关教学资源知识产权的特征,以版权为纽带,通过协议形式,合理分配精品课程共享利益,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精品课程的开放与共享。
  
  一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的效益分析
  
  精品课程的资源共享,势必带来共享观念的冲击以及共享机制的运行,其示范效应和冲击力都不可低估,它使大量科研实力相对较弱的学校通过网络享受到最优的教学资源,从而使更多的师生受益。教育资源共享的方式得到了全国高校普遍认可和高度评价,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基地等其它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发挥重要示范作用。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的版权保护,其目的是一方面允许他人在不经过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精品课程的使用,同时要确保版权人对精品课程资源的控制,同时又推广其成果的使用。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尊重精品课程资源版权人与使用人各自的权利的前提下,力争共享双方利益的双赢。
  按照所谓“经济人”假设理论,即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3]精品课程资源实现共享,权利人和使用者带着不同的利益需求,走到一起,双方都希望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现资源共享过程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规范,那么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都将受到影响。按照波斯纳的观点,经济分析是指研究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以达到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经济学的价值观强调法律制度对社会的经济效益。通过调查发现,资源拥有者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将伴随着精品课程的使用数量而发生变化,然而由于版权保护的实施与否,将会使得这种变化趋势发生变化。利用效益曲线将能获得市场机制下的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人所享有的效益变化趋势。
  通过效益曲线的变化来说明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进行版权保护的合理性。横坐标代表精品课程资源的使用数量(Quantity),纵坐标代表精品课程资源版权人的社会效益(Economic Utility),包括经济效益、社会评价以及个人满足感等。图1是精品课程资源完全共享,版权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时版权人的效益曲线。在无版权保护的情况下,当精品课程资源使用数量逐步增加时,版权人的社会效益逐步增加,然而当开始有人滥用他人作品时,包括不署名,用于商业用途,随意更改等侵权行为时,版权人的社会效益开始随之下降。
  
  图2是精品课程资源不共享,完全归属于版权人独自使用情况时版权人的效益曲线。在有版权保护的情况下,版权人独享精品课程使用权,所有使用者都必须支付高昂的交易费用才能使用资源,在市场销量好的情况下,使用精品课程资源的次数越多,精品课程资源的版权人的社会效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出现大幅度提高,但随着购买资源人数的饱和,版权人的社会效益将停滞不前。
  
  图3是精品课程资源实现共享和版权人的成果获得保护情况下版权人的效益曲线。在版权制度的保护下,他人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免费共享权利人的精品课程资源,版权人的社会评价不断提高,个人满足感不断提高,同时当他人将精品课程资源用于商业用途时,按照版权制度的规定,则必须要权利人支付必要的费用,这时版权人的经济效益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了满足。所以,当精品课程资源使用数量逐步增加时,版权人的社会效益逐步增加。
  
  综上所述,图1方式表明由于精品课程资源具有容易被复制的特性,他人仅用极少的成本就可以大量复制,版权人没办法阻止他人滥用的行为,造成版权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损害,降低版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所以没有版权制度保护就很难保证精品课程资源成果的有效利用,同时对于精品课程资源的版权人是没有效益的。图2的情况比较特殊,容易让人误认为精品课程资源不共享的情况下就完全可以保证版权人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购买精品课程资源需要支付大量的交易成本,一方面使得精品课程的所耗费的总成本不断增加,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使得很多需要教学科研实力相对较弱的学校和个人无法获得优秀的教学资源,造成恶性循环。图3方式则实现了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最佳结合。当国家投入大量成本来开发精品课程之后,通过精品课程共享的方式实现了优质教学资源的共享,使更多的师生受益。同时对于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过程中保护版权人的权利,保障其权利不被滥用,扩大版权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创作者的积极性,推动整个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促进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的潜在风险:
  
  版权是合法的垄断权。“没有合法的垄断就没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信息传播的速度越快,范围越广,其产生的效益就越大,而版权保护所遇到的困难就越大。相反,如果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传播和利用,又会降低其自身的价值。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很可能出现资源版权的泄漏或流失,出现版权保护的潜在风险,这将造成共享一方选择放弃共享,阻碍共享的进程。
  1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恶意行为对版权保护产生的风险
  当精品课程资源被广泛传播和利用时,版权人的大量成果被用户轻易复制,并通过各种媒介进行更加多样化的利用,作为精品课程资源的使用者采取共享的方式盗版或大范围地享用精品课程资源,违背道德规范,在一味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同时精品课程资源的使用者进行课程开发导致版权的扩散,如将仅限于共享项目的课程内容用于其他非共享项目或者未经允许联合第三方一起使用精品课程资源,这虽不会造成版权人短期内的利益减少,但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的长期利益,损害权利人的长期竞争优势,打击权利人的共享积极性,影响资源的再次共享。
  2 版权人的过度保护对精品课程资源共享所产生的风险
  精品课程资源的版权人出于对自身版权的保护,在共享过程中缺乏信任,对共享的一方只提供显性部分,而将隐性部分予以保留。特别是核心内容隐性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可能使得资源供给需求双方无法得到对等的共享,影响到共享的公平性。用户希望通过新技术享受到自由度更高、范围更广泛的信息的愿望,与版权人加强作品专有权保护的愿望形成一定的冲突。同时如果精品课程资源中出现了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而使用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该项资源,则会导致最终无意识的侵犯到他人权利,引发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3 现行的版权制度给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造成阻碍
  版权法属于国内法,由此产生了版权的地域性特征。版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传统的版权保护对版权在空间上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随着信息化的出现,版权的地域性特征也变得日益模糊。信息化、网络化使精品课程资源的传播、复制速度加快,人们很难将它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连,版权的侵权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资源的公共属性要求信息对每一个地域都是开放的,而版权保护的地域性却限制了资源的传播和流动,这与信息化的发展目标是相悖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更为突出。信息传播没有国界,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作品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这无疑给信息化条件下的侵权行为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
  综上所述,鼓励精品课程资源共享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过程存在的潜在风险,也即版权保护的风险。只有尽量规避共享双方面临的共享风险,才可能实现共享的长久性。
  
  三 精品课程资源共享中版权保护的手段
  
  1 知识共享协议的运用.
  在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过程中如果缺乏相关的保护制度,可能会让一些教师呕心沥血得来的教育成果被他人轻而易举地剽窃,这不仅会严重损伤精品课教师的教学与课件制作积极性,更会助长懒惰、抄袭等不正之风的泛滥,难以提高精品课的质量。往往人们只知道对自己的作品机械的申明“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可能导致实践中原创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使很多优秀的作品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或最广泛的传播。
  在传统的版权法环境下,版权通常位于两种极端,一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是不保留任何权利,知识共享协议则是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它某些权利。这时我们可以采用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共享协议规定在使用开放共享的知识时不能有商业行为;必须注明知识的原创作者或贡献者;无论是原来的创作,还是经过改编之后的创作,如果要出版或发行,同样要求开放、免费和共享。做好IP的授权、签字、审查环节,让精品课的网络发布必须经过该课程教师的签字、授权,并且要经过评审小组的多次审查,其他任何人若要下载使用必须注明出处,以保证精品课教师的合法权益。[4]
  根据知识共享协议在中国大陆的规定,共有六种主要的许可协议,各个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针对精品课程来选择许可协议。这些许可协议从限制最严格的许可协议开始,以限制最宽松的许可协议结束,按从严至宽的顺序列出。六种许可协议规定了他人根据许可协议可以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1) 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 (by-nc-nd)许可协议
  该项许可协议允许重新传播,是六种主要许可协议中限制最为严格的。这类许可协议通常被称为“免费广告”许可,因为他人只要注明您的姓名并与您建立链接,就下载并与他人共享您的作品,但是他们不能对作品做出任何形式的修改或者进行商业性使用。
  (2)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by-nc-sa)许可协议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注明您的姓名并在以您的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新作品上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该他人就可基于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基于您的作品创作的所有新作品都要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因此适用该项协议,则对任何以您的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自然同样都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
  (3)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by-nc)许可协议
  该项许可协议允许他人基于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尽管他们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您的姓名并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但是他们无需在以您的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上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条款。
  (4) 署名-禁止演绎(by-nd)许可协议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完整使用您的作品,不改变您的作品并保留您的署名,该他人就可基于商业或者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进行再传播。
  (5)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许可协议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在其基于您的作品创作的新作品上注明您的姓名并在新作品上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协议,该他人就可基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对您的作品重 新编排、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该项许可协议与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协议相类似。以您的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所有新作品都要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协议,因此对所有以您的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都可以进行商业性使用。
  (6) 署名(by)许可协议
  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在您的原著上标明您的姓名,该他人就可以基于商业目的发行、重新编排、节选您的作品。就他人对您的作品利用程度而言,该项许可协议是我们提供的最为宽松的许可协议。
  可以看出,知识共享协议不但不否认作者享有的版权,而且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该条款对版权所含的权利做了分解。分解后,作者可以选择保留其中的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的一些权利,放弃某些权利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一个作品的传播与完善,所有人都可在第一时间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运用自己的知识对作品的再生,衍生等等。虽然原版权人放弃某些版权,但能促进知识和认知的共享,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2 技术手段的保障
  教育部门在将精品课程上网供全国高校免费使用的同时,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管理措施,譬如提供一套通用的标准的用户数据接口,建立一套完整的用户数据库,包含用户的所有信息及权限信息。同时完善高校URP系统,在URP门户里结合AD系统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建设完善的外网控制和访问机制,用防火墙技术隔离非法IP非法用户访问,并对访问信息进行日志记录,对攻击行为进行隔离防护或报警。通过SSL VPN技术实现外网合法用户统一登陆内网页面,透过URP统一资源门户,对资源进行有机的、协同的管理和控制。[5]只有结合上述多种技术手段和办法,才能有效地对精品课程资源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使得精品课程教学资源都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充分的利用。
  3 高校加强自身对精品课程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完善,随着知识传播途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制在逐步扩大保护的范围和层面。从15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末,在科技创新最活跃的时期,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从专利、著作权到商标,进而到不正当竞争,逐步扩展,形成了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目前过于原则化的个别实体性条款还应趋于修改和完备,尤其是改变其中以行政手段保护为主的机制,实行以民事手段为主,行政、刑事手段为辅助的综合保护机制。高校内部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科研机构和精品课程资源创作团队内部还应加强对现有人才的专业知识产权理论和实践的教育培训,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熟悉法律法规,规避信息共享过程中的各种侵权风险。在加强立法进行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是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理论学习,使知识创新部门、知识创新人员等知识产权人真正从意识上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认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苗苗,沈玉顺.普通高校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研究述评[J].现代教育科学,2009,(5):39.
  [2] 项聪.精品课程共享的制约因素及发展对策[J].教书育人,2007,18:110.
  [3] 韩莉.关于“经济人假设”的一些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542:302-303.
  [4] 丁兴富.麻省理工学院开放课件运动评述[J].中国电化教育,2004,(10):74-78.
  [5] 岳建平.浅议我校精品课程网络资源的共享控制[J].现代经济信息,2009,(7):201-203.
  [6]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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