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怎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摘 要:作为治国方略,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德治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也需要德治的支持。只有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不断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社会主义 德治 法治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后来,江泽民同志又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1]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从而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同举并用,交相辉映。
  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古今中外,一直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我国古代儒法双方就各持一端,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者、正也,子师以正,孰敢不正!”[2]认为刑和法只能使人暂时免于犯罪却无廉耻之心,而德礼教化才能使民众有廉耻且安分守己,治理国家的人必须品行道德高尚。他们强调“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而法家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3]认为只要制定好的法律并坚决执行,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法令高于君主,不能因君主的意欲随便改变法令。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在治国中法律与道德何者为主要手段,西方法学家也展开过争论。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16世纪以前,西方社会主要是靠道德和宗教手段,但以后(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则主要靠法律。[4]其实,仅强调“道德”的作用,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是片面的。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和“法律”对于国家的治理来说,二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有群众基础,如无群众的自觉遵守是难以推行的,道德规范如此,法律规范也如此。法律带有强制性,以暴力作后盾,一旦成为法律,就必须人人遵守。可以想象,如某项法律根本无人自觉遵守,或根本无人能够做到,都要靠强制来维持,那么违反这项法律的人一定很多。所谓“法不治众”,如果大多数人都违犯,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恰当的。法律主要是约束少数不自觉者,大多数人应当是可以自觉遵守的。因此法律的制订,必须考虑群众基础。例如现行刑法第七章第10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一法律在封建社会是行不通的,因为地主阶级三妻四妾非常普通,对他们来说重婚不但不受道德的谴责,反而被看成是一种荣耀。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实现了人人平等、男女平等,人们已经把重婚看作是很不道德的行为,从而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不重婚,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重婚,才有充分的群众基础。这种为大多数人所能接受,并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应当是该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以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
  其次,道德必须服从法律。道德和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矛盾的,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法律并不都符合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认为道德的行为,也并不都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有某些不一致,例如有这样一个例子:儿子犯了罪,按律应当坐牢。但父母年老,孙子又小,若儿子服刑,势必影响全家的生产和生活。为此父母千方百计把罪责拉到自己身上,甘愿替儿子服刑。此事从法律角度看是违法的,但传统的观点认为并不违反道德。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阶级的道德与代表该阶级意志的法律应当一致。地主阶级的道德与封建社会的法律应当一致。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上面代子服刑的例子,最终也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只是道德观念的转变不像法律那样迅速。法律制订之后,规定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就要坚决执行,而道德观念的转变则比较缓慢。老父代子服刑这件事之所以暂时被某些人认为并不违反道德,是因为人们的观念一下子还未转变过来。道德规范是大多数人都能自觉遵守的,若有人不遵守,只能从道德舆论上加以谴责,并没有强制的处罚规定和要求。但一旦变成法律之后,则要求人人都必须遵守,如果有谁不遵守,就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如重婚在没有被法律禁止之前,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成为法律之后,重婚就必须负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归根到底要服从法律,凡是法律规定的,都应该用道德去加以维护,道德最终要承认法律的“合法性”。
  再次,法律又有赖于道德舆论的维护。法律固然要靠暴力作后盾,但单靠暴力是不够的,更多地要靠道德舆论来维持。“道德是法律的帮凶”这一说法并不恰当,但却道出了道德对法律的支持作用。作为社会舆论,道德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一个犯罪分子可能不怕坐牢,人人都从道德上谴责他就受不了。由此可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社会道德舆论对法律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强调自觉,唤起人们的良心,树立人们的正义感,发扬社会正气。正气上升,邪气受到抑制,就会守法;人人都有高尚的道德,敢于坚持正义,与不良风气做斗争,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最重要的是道德教育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觉悟,把犯罪的动机克服于萌芽状态,自觉抵制犯罪行为,所以道德教育是更根本的办法。从法律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来说,也需要有良好的道德来支持。法律是人制订的,只有道德高尚、大公无私的人才能制订出真正维护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律。法律制订之后,还是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低下,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甚至把执法权当作捞取好处的工具,那就有法不如无法。当然我们的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但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有关。因此必须加强从政者的道德修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必须克服两种片面认识。实行法治对于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具有重要的作用。历史经验也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态度。我们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从而导致了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5]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二要克服“泛道德主义”的片面认识。比较治国方略,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即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但是,在强调道德作用的同时,我们在认识上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在立法活动中,认识上诚然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我们在认识上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更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总之,法律和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一体。在我国,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治国方略中,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不断地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底线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6]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直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7]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示范群体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01-11(1).
  [2]周天玮.法治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万里.不受制约的权力――中国古代的人治与法治[M].长沙:岳麓书社,1998.
  [4]苏学增,张廉.论“法治”与“德治”的统一[J].政治与法律,1997,(2).
  [5]胡振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N].人民日报,2001-04-29(6).
  [6]蒋述卓.德法并举长治久安[N].人民日报,2001-04-21.
  [7]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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