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善”与媒介自由裁量权


  摘要:随着国内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媒介在实现“对内构建和谐社会、对外建设和谐世界”历史使命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不可替代,“善待、善用、善管”媒体也就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优化媒介生态环境,赋予媒介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使传媒能够自主选择信息和发布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媒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本出路必须依靠立法。
  关键词:新闻改革 自由裁量权 立法
  
  2010年1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要求,“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①3月9日,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在同第一期县委宣传部长培训班学员座谈时也强调,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提高同新闻媒体打交道的能力”。②這意味着,新闻界和理论界有关“善待”“善用”“善管”媒体(以下简称“三善”)的呼吁已经为中央高层所认同,媒介生态环境正在发生重要变化。
  事实证明,媒体要能够独立地完成其历史使命,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媒体自主判断,独立作为,是“善待、善用、善管”的前提与保障。
  “三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传播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的现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迅猛发展的世界形势、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等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摆在我国新闻传媒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善待传媒、善用传媒、善管传媒成为历史的必然抉择。
  第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权力政府”为“责任政府”,变“全能政府”为“专门政府”,变“管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政府必须做好“角色归位”这篇文章,能由市场解决的就交给市场去解决,能通过民间组织处理的就交给民间组织处理,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公共服务上,特别是要着力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这样,政府就不应该也没必要继续对具有社会公器性质的媒体实行全方位管控,而应给予媒体应有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与生效,对政府的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作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义务的当事方,没有理由继续对媒体如何选择信息如何公开报道横加干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信息传播理念,“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例外”的传统为“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所取代。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的合作,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创造公众参政议政的环境。“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媒体如果不能充分履行自由裁量权,就无法做一个合格的“瞭望者”,信息公开也就难有保障。
  第三,走向世界的传媒必须有被世界认同的专业身份。过去我们的媒体定位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传播的主要对象是国内公众,传播什么怎么传播对世界影响不大。今天我们的媒体正在走向世界,需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专业要求大大提高,过多的干预只会影响我国传媒的声誉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媒体作用的发挥。从总体上看,当前地方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正在打破传统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走向新型媒体关系、公共关系的建构,赋予传媒自由裁量权是历史的必然。
  第四,随着一大批媒体的转制和三网融合的推行,媒介市场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公众通过市场来选择媒介已是不争的事实,政府既无能力也无必要把所有的媒体都统养起来,而应着力制定竞争规则,提供有利于媒体健康发展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让媒体充分展示聪明才智,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媒介走向世界。
  第五,我国媒体过去搞舆论一律,缺乏活力,久而久之,不仅媒体声誉扫地,政府形象也严重受损,这种影响很难消除。2010年3月22日,贵州电视台一女记者采访刚刚接受完交警处罚的无牌照女司机郭丽,结果被当街暴打一顿。出人意料的是,网民并未谴责郭丽,反而指责记者“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待被采访对象”,把“一例普通的交通违规上升到给贵州抹黑的高度”,“完全是政府的工具”。联系《京华时报》刘杰面对权贵提问受到公众肯定与好评的案例,不难发现,媒体是否具有独立精神,成为其能否赢得公众认同的关键。③
  落实“三善”要求的关键是赋予传媒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地区发生里氏8.0级地震,CCTV新闻频道一改按栏目编排节目的播出传统,全天候实时播报“万众一心,抗震救灾”特别节目,使观众在第一时间看到地震造成的震撼与惨烈,灾民自救互救的顽强与坚忍,志愿者千里驰援的无私与大爱,解放军战士的英勇顽强与不怕牺牲,动态了解灾区受灾情况和救灾进度。假如媒体没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一切可能会是另一个样子。
  有人主张,赋予媒体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营造良好的媒介生态环境,应该成为我国当前新闻改革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它不仅与提升我国的传播能力密切相关,也是全球信息化时代力量汇聚与学术创新的需要。但是,反对给予大众传媒自由裁量权的声音也十分强烈,传媒的自由裁量权成了一个典型的“理发师悖论”。④我国新闻传媒业正面临这样的困境:渴求拥有自由裁量权,但又无法解答“谁来监督媒介”这样的诘问。
  这确实是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媒介要不断地处理并向公众传播来自现实生活的大量信息,因此它确实需要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如果这种传播没有约束,又可能给公共管理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危害,或者损害公共管理机关的声誉和威信,这样看来它又似乎不能拥有自由裁量权,至少是不能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媒介是否应该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与人们对它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密切相关。关于我国媒介的性质,李良荣教授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事业不但是一支强大的精神上、道义上的力量,而且还是一支强大的经济力量。新闻事业不但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而且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因此“新闻媒介在政治上必须恪守党性原则,经济上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⑤
  至于我国媒介的地位和作用,有关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各项宣传都要有利于实现党的总路线、总任务,符合全局利益和理论原则,坚持不懈地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人民。”主办单位负有“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⑥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媒体的自由裁量能力十分有限。
  担心媒介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后会造成舆论失控,这恐怕是我国传媒长期难以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原因。事实上,即便给了媒介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媒介在使用这种权利时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它无时无刻都在受着诸多因素的制约,如社会主流价值观、所传播信息的价值含量、受众接受的兴趣与可能、道德力量、经济因素、文化传统等,而法律和政治力量对媒介内容更是起着决定性作用。
  还有人认为,如果给了媒介以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影响社会团结,给社会带来动乱。这是一种误解。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压制法和与之相应的“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相似性所致的机械团结,维护这种团结的手段是惩罚;另一种团结是分工形成的团结,这才是一种有机的团结,维系其团结的机制是信息的及时和有效的传播。⑦及时有效的沟通,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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