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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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全球范围来看,学生贷款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干预。就我国而言,政府支持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有其深层次的理论根源,主要表现为公共产品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人力资本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收益外溢、公共财政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市场失灵、政府的公共性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公益性四个方面。探究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论基点,对于引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践的有效性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准公共产品;人力资本;公共财政;公共性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3)04-0058-06
  从全球范围来看,学生贷款的形成历史并不久远,最早可追溯至1913年丹麦私立慈善机构所提供的学生贷款。然而,这一时期的贷款从本质上看仍属于相对零散且缺乏制度约束的慈善类捐赠,并未形成经常性的行为。从20世纪50年代起,严格意义上的学生贷款制度开始在一些国家形成(最早于哥伦比亚),并在以后不断扩大到更多的国家。截止到目前,全世界已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学生贷款项目,且这一趋势仍在向更广阔的范围扩展。究竟学生贷款何以受到如此多国家的青睐和追寻,从而在全球高等教育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学生贷款项目均体现出不同程度的政府干预,而其干预的内容和方式无不影响到本国学生贷款项目的实施效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政府的扶持是学生贷款保持兴旺不衰的关键因素。在此,本文尝试从公共产品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共财政理论以及政府公共性对政府干预国家助学贷款的理论渊源进行探讨。
  一、公共产品理论与国家助学贷款的产品属性
  (一)产品类型及其提供方式
  1954年11月,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在其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一文中最早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该文基于产品的三大特性——效用的能否分割性、消费的是否竞争性以及受益的是否排他性,将全部社会产品分为三类,即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最优供给方式应由政府全额承担,因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价格信号失灵,导致其提供者无法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从消费者身上获得相应报酬或利润,因而单靠市场不可能充分提供公共产品,即形成市场失灵,此时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政府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也由政府部门生产,因为即使一种产品在公共提供的情况下,还是要在私人生产和公共部门生产之间做出选择。决定由公共部门生产还是私人部门生产,取决于产品生产效率的高低。从这一意义上看,纯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政府提供,政府公共部门直接生产;其二,政府提供,私人部门生产,而由政府出资购买。
  私人产品,是对市场经济中的一类产品或者服务的概括,它们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产品或者服务。私人产品的排他性,是指个人对一种产品的使用,排除了他人使用此产品或享受其益处的特性。私人产品的竞争性,是指当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得到好处时,必定会使其他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中得到的利益减少,或者不能从这一产品得到好处,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会产生正的边际成本。人们家庭生活中的大部分产品,例如,住房、食品、衣服、家用电器都具有这两个性质,都属于私人产品。对于私人产品,从效率角度讲,应采取私人提供的方式,因为私人产品的消费竞争性和排斥性特征,符合完全竞争假设前提中关于产品的消费利益必须内部化的要求;从消费方面看,私人产品不存在市场缺陷,如果采用公共提供,不仅不会改进效率,而且还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因而,只要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就能够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供消费者所需的私人产品。
  在现实生活中,与私人产品的普遍性存在相比,纯粹的公共产品却并不多见,而更多的产品则体现出两者的某些共有特征,既具有公共产品的部分属性,同时又兼具私人产品的部分特性,此之谓准公共产品。根据产品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区别,准公共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一,拥挤性的准公共产品。该类产品的效用可为全社会所享用,一部分人享用该产品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从该产品中获益,然而由于消费者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拥挤,使得每个消费者从中所获得的效益下降,导致其在消费上呈现出一定的竞争性。其二,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的效用具有不完全的不可分割性,其所提供的利益只能部分由其所有者享用,是可分的,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另一部分则为所有者之外的人共同享用,不可分割,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对于准公共产品,在重视市场作用发挥的同时,政府也应适度介入,以弥补其收益外溢带来的市场失灵现象,最大限度地增进供给效率。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产品属性及其供给方式
  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来看,国家助学贷款在消费层面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在贷款总额有限的情况下,一个人获得贷款将会阻碍或减少其他人获得贷款的机会;同时,国家助学贷款以经济贫困学生为资助对象,通过以家庭经济状况为筛选依据的贫困生认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学生贷款受益对象的排他性,从而体现出私人产品的部分属性。然而即便如此,国家助学贷款带来的效用和收益却不能完全实现分割。国家助学贷款不仅使得获贷者本人直接受益,使其能够顺利入学并得以完成学业,进而通过就业得到比同龄未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更高的经济收益、社会地位和精神满足;而且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作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助学贷款通过保障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高等教育收费与大众化政策的顺利实施,从而有利于保障贫困生的公平入学,维持社会稳定,并保持了国家竞争力上升的可能性;通过为贫困阶层的学生提供资助而使其顺利完成学业,能够推动社会阶层的正向流动,避免弱势阶层的“代际遗传”,减少社会阶层之间在经济收入和发展机会上的差距,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借助教育公平推动社会公平的实现;此外,国家助学贷款还有利于引导人才流动(通过代偿制度),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可见,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收益对于每个获贷者而言是不可分的,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也因为这一特点,国家助学贷款应被认定为一种“利益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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