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版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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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基于博弈理论,建立以国家、版权企业和侵权盗版者三者为利益主体的博弈模型,并分析其两两之间的博弈关系及均衡情况,在对博弈结果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加大处罚、打击侵权盗版,联合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版权意识,完善法律、修订“技术中立”原则等版权保护策略。
  [关键词] 媒介融合 版权保护 博弈 策略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6) 01-0018-06
  [Abstract] The paper applies the principles of game theory to establish a game model which includes the state, the copyright enterprises and the pirates,and makes some analysis on the relationships and equilibriums among them. On the basis of the outcome,some strategie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re given out,such as intensifying the campaign against pirating activities,uniting the anti-privacy organizations to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reduce the costs on it,giving wide publicity to raise the copyright awareness,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and revising the provision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
  [Key words] Media Convergence Copyright Protection Game Strategy
  1 引 言
  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使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也使作品因使用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而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在这种矛盾较量的过程中,印刷时代诞生的版权法,难以支撑以版权为核心竞争力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媒介融合背景下,在原有版权法基础上形成的版权制度对作品在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的规制和保护作用逐渐降低。正如有学者提出,“版权保护源于复制技术的发展,而复制技术不断创新的过程却是一个不断突破版权保护的过程”[1]。
  本文借助博弈论,探讨媒介融合背景下,由国家、版权企业、侵权盗版者以及社会公众构成的版权利益主体,它们相互之间的博弈关系和均衡情况,通过博弈分析的结果以期对版权保护有所启迪。
  2 博弈模型各参与人分析
  博弈是一些个人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2]。博弈论(Game Theory)是分析互动决策的工具,它研究社会中的人如何行为,人与人之间如何协调,社会制度如何演进,怎样设计更好的制度使人们实现合作[3]。博弈中决策的主体称为参与人(player),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组织甚至一个国家。在分析博弈问题时,一般都要基于参与人完全理性,即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参与人总是追求目标效用的最大化,且做出的决策前后一致。本文的博弈模型涉及的参与人如下:
  (1)国家——监管者。国家作为版权保护的主要监管者,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颁布、出台,借助法院、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的运行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打击,保护版权,同时国家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与实施者,需要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版权保护的确可以保护版权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社会创新力。但版权本身具有垄断性质,企业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极有可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扩张垄断权利,妨碍社会公众对产品的获取,影响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4],降低社会公众福利。国家监管力度过高,一方面不利于社会公众福利的实现,版权企业容易“搭便车”,造成企业层面版权保护的低积极性;另一方面,过高的监管力度也要付出较高的监管成本。监管力度过低,容易损害版权企业的实质利益,不利于版权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创造和创新的积极性,也会降低社会公众的福利。可见,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国家层面与版权企业层面的目标和利益并非一致。国家的监管与不监管,以及监管的力度如何,与版权企业和侵权盗版者存在相关性。
  (2)版权企业——生产者。如上所述,版权企业在版权保护中并非实质上的弱者,一旦有利可图便以牺牲社会公众福利为代价,扩张垄断权利,追求最大化利润。正如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版权之争,新媒体兴起之时,传统媒体曾将“大量内容拱手相让,几乎没有从中得到过版权利益,反倒是内容经过网站传播后收获的影响力屡屡让他们惊喜”,直到传统媒体直接利益受损,“2005年传统报刊广告平均增长为7.08%,而互联网广告收入却达到78%的增速时,传统媒体才醒悟过来”[5],开始积极维权。版权企业在维权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提高版权保护技术以维持在版权方面的独占权利,一方面呼吁国家给予政策以保障在版权方面的垄断权利。通过技术保护版权,版权企业所投入的成本较大,相比之下,版权企业更希望国家给予政策保障,而自己则可以搭国家的“便车”。然而,作为理性参与人的版权企业,知道国家也是理性的参与人,因而他们既不会放弃投入成本提高技术,也不会放弃“搭便车”的机会。可见,在版权保护的问题上,版权企业是否维权、是否提高技术或者寄希望于“搭便车”,与侵权盗版者和国家存在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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