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摘要]协商民主自20世后期在西方兴起以来,作为民主理论的一种新发展,或者说民主理论的一种转向,对我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基于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思考和研究成果,通过对该理论的兴起及内涵研究,围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与政治协商制度、与国内基层实践的关系进行研究述评,从而揭示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主政治;综述
  [中图分类号]D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4)02-0087-06
  Overview of research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f China
  LI Ning, WANG Yu
  (College of Marxism, He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1100, China)
  Abstract: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a new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theory or a sort of diversion of democracy theor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 since it sprung up in West in the late of 20th century. Based on the achievements of domestic academia o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e conduct a study on the rise and connotation of this theory and make an overview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o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democracy, to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on system, to the domestic practice in primary levels, so as to reveal the reflections on domestic academia to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deliberative democracy; democratic politics; overview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被正式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是重大的理论创新。十八大以后,协商民主成为备受关注的理论热点。实际上,自1980年西方就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协商民主一词。20世纪初,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学术界开始受到重视。较早介绍协商民主理论的是俞可平教授和复旦大学的林尚立教授,他们分别在2003年发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协商政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思考》,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之后,为全面、系统地介绍协商民主理论和西方学者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4本书,中央编译局的比较政治研究中心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等杂志先后也发表了不少文章。浙江大学还与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大学在杭州联合举办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究会”,研讨了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协商民主与中国等主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这一主题研究的著作和论文也很多,中国学术期刊网有关协商民主的论文有8766篇,其中研究较多较深刻的还有陈家刚、朱勤军、李君如、庄聪生、蒲兴祖、何包刚、王洪树、陈剩勇等,不少学者引介了许多西方学者相关的著作和思想,并作了进一步的评价和深入研究,但研究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就协商民主的概念、提出背景、特征、意义及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运用等问题方面尚有论争。本文基于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思考和研究成果,通过对该理论的兴起及内涵研究,围绕它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方向、与政治协商制度、与国内基层实践的关系进行研究述评,从而揭示国内学术界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其内涵研究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与兴起
  协商民主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是在1980年,当时,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Deliberative democracy”(我国大多数学者将其译为“协商民主”,也有学者译为“审议性民主”),他在此文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真正赋予协商民主以动力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开始相继撰写论文谈及协商民主。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包括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人对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
  对于协商民主的兴起原因,国内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提出,并无内在矛盾。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在吸收自由民主理论和批判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传统民主理论模式的局限的反思和批判,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缺陷的弥补,是对传统民主范式的创新。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如上海师范大学的黄福寿认为,“协商民主理论是政治学家针对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了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1]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民主制,容易产生政治冷漠症,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由于选举民主存在如此多的缺陷和不足,因而产生了对选举民主进行革新、修正、补充和完善的协商民主。另一种观点认为(如刘务勇)协商民主是对社会现实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回应,特别是潜藏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因为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参与公共决策的问题[2]。协商民主重新强调通过不断的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促进交流与互动,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在研究西方学者著述的基础上,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作出了自己的概括,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分别是民主形态说、民主治理说、民主决策说和多范畴说。民主形态是以朱勤军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协商民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3]民主治理说以较早进行协商民主研究的中央编译局的陈家刚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式。“所谓协商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治理形式:平等、自由的公民,借助对话、讨论、审议和协商提出各种相关理由,尊重并理解他人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4]民主决策说以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李君如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5]这种观点强调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主要在于,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等,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过程,使相关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重要诉求,从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政策决策方案。多范畴说认为协商民主不是简单某一范畴的概念,它涉及多范畴。代表观点如,张钦朋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理性的民主决策形式,又是一种有效的民主治理形式,同时还是一种合理的民主制度设计[6]。刘务勇认为,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的形式,也是一种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又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结构和形式[7]。

推荐访问:协商 综述 民主 国内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