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近年来,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跨国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发生且较为严重,已经威胁到该流域内各国的和平与发展。为了维护澜湄国家的安全,促进各国政治与经贸关系的友好发展,中国与其他澜湄国家之间有必要构建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机制。尽管目前我国与其他澜湄国家之间存在一些打击跨境犯罪的司法合作,但是仍然存在合作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依据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和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的新型合作机制,以利于有效打击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关键词】 澜湄国家 跨境犯罪 构建 合作机制
  引 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跨国犯罪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澜沧江—湄公河流域[1]由于山高险峻、丛林密布等特殊复杂的地理情况,导致各种非法武装势力长期盘踞于此,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由于其地处多国交界处,各国出于主权因素的考虑以及开展实施打击非法武装势力的难度较大,导致该地成为了监管的盲区。为了维护澜湄国家[2]之间的政治和经贸发展,实现区域内的繁荣稳定,必须要积极拓展打击跨境犯罪法律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探寻一种有效预防和打击跨境犯罪的新型合作机制。
  一、构建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一)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我国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籍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被武装贩毒团伙劫持,两艘商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案发后,在中国的积极倡导推动下,迅速与老缅泰三国进行会议协商,发布了《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在四国的通力合作下最终破获“10.5”湄公河惨案,并成功将主犯糯康等六名犯罪分子引渡到中国进行审判。此案作为一个“两头在外”[3]的特殊案件能够迅速侦破并在中国审判,是打击跨境犯罪的成功典型,同时也为澜湄国家开展打击跨境犯罪合作提供了有效的借鉴经验。
  根据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的资料显示,2007年至今,境外非法武装组织和不法分子针对澜沧江—湄公河航道四国商船的袭扰事件已达50余起;针对中国籍船舶实施强行检查、故意枪击、抢劫抢夺、绑架致死、残害致死等事件有20余起,并造成我国公民14人死亡、1人失踪、2人受重伤和1人受轻伤,经济损失逾百万元。[4]由此可见,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跨境犯罪给我国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流域内其他国家稳定的社会秩序,严重影响澜湄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所以澜湄国家构建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为澜湄合作机制的发展扫清障碍,提供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
  2016年3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三亚主持了首次澜湄国家领导人会议,宣告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启动。澜湄合作的开展为澜湄各国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是对中国-东盟合作框架的填充与细化,能够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推进区域的共同发展。但是目前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内跨境犯罪极其猖獗,严重影响澜湄国家各项合作的开展,成为双边政治交流、经贸发展的重要阻碍,不利于我国与其他澜湄国家深入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事务。要使澜湄合作机制能够长期有效运行下去,就必须要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境犯罪,营造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
  (三)单个主权国家打击跨境犯罪的自身局限性
  跨境犯罪本身就具有隐秘度高、流动性强和手段多样化等特点,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跨境犯罪逐渐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去遏制跨境犯罪是不现实的,而且在当前世界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打击跨境犯罪已经成为了世界共同的需要,而不再是单个主权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地理环境复杂,仅凭一个国家自身的执法力量,难以对跨境犯罪进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因此,根据跨境犯罪的特殊性质与澜湄流域内复杂的地理环境,中国要与其他澜湄国家加强刑事司法合作,才能有效遏制跨境犯罪。
  二、澜湄国家打击跨境犯罪合作面临的挑战
  澜湄国家在打击一些跨国案件中的司法合作实践经验表明,目前对于打击跨境犯罪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同时也面临着主权、法律、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挑战,合作机制亟待补充和完善。鉴于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所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
  (一)缺乏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合作的有效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澜湄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缺乏强制力。因为公约内容是多方妥协的结果,国际公约的实施履行主要是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社会没有强制实施的机制,而且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何者优先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各国有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可能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拒绝引渡罪犯。同时,各国在打击跨境犯罪的过程中,甚至可能會因为管辖的问题发生冲突,导致其故意隐匿罪犯。
  其次,在澜湄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方面,我国只与泰国、老挝、柬埔寨三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老挝、越南、泰国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目前与我国既签署引渡条约又签署司法协助条约的澜湄国家中仅有泰国、老挝两国。我国没有和越南、缅甸签订引渡条约,且尚未与柬埔寨、缅甸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因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将成为澜湄国家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严峻挑战。
  (二)各国法律文化、制度起源和法律适用的差异性
  老挝和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泰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还有处于军政权控制下的缅甸,其中缅甸和柬埔寨还是世界上最为贫穷的几个国家之一。由于澜湄各国在政治、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以及各国在本国国情下建立不同的法律制度,其对法律的适用也有所差异。同时,由于打击犯罪管理水平上的差异,可能会使各国在合作交流中出现地位不平等的状况以及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出现争议,这将会严重制约打击跨国犯罪的效果。
  比如在死刑不引渡问题上,各国在死刑保留问题上存在差异,在双边引渡条约上死刑是否引渡还未做明确规定。由于澜沧江—湄公河特殊的地理位置,如果各国坚持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则可能会给打击跨境犯罪设置障碍。综上所述,各个国家在法律制度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需要加强制定澜湄国家区域内统一的相关法律条约。

推荐访问:法律问题 跨境 打击 犯罪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