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泸水文物的保护、开发与利用


  摘 要:文物是各民族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科技、艺术、民俗等方面的缩影,它反映了各民族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民族文化的结晶,是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力工具。它能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养、精神品格,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能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创建和谐美好社会,对现代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加强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现代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民国以前,我国文物多以私人收藏为主。民国开元后,文物才以国家名义开始收藏和保护。文物是民族文化的缩影,它反映了各民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军事、文化、科技、艺术、民俗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它能鼓舞人们的精神斗志,能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思想,对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和作用。文物是华夏文明进步的实物见证,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有力工具。它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的情怀;能鼓舞人们反对霸权主义的精神和斗志;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信心、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思想。所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新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加强我国文物的保护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11月1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3年5月1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但是,在具有众多历史文物的泸水地区,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淡薄,没有发挥民族历史文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了提高干部群众保护和利用好文物的意识,得到物尽其用的目的,拟作以下简析。
  1 泸水文物的基本现状
  泸水市的文物主要以不可移动的遗迹、遗址为主。目前,在泸水市范围内共有11个文物保护单位,其中省级3个、州级4个、市(县)级4个。分别为片马人民抗英斗争遗址(省级)、六库土司衙署(省级)、石嶺岗遗址(省级)、栗柴坝渡口惨案遗址(州级)、栋扫昌墓(州级)、攀枝花渡口遗址(州级)、上江思伊寺(州级)、老窝圆通寺(县级)、老窝土司衙们(县级)、小黄沟侵华罪证遗址(县级)、怒江驼峰航线C—53号运输机坠机遗址(市级)。截至目前,在泸水范围内发掘出石刀、石斧、青铜剑、陶纺轮、石网坠以及铜矛等文物共计2300件。有岩画3处(古登乡腊斯地岩画、称杆乡称杆岩画、老窝镇中元岩画),有古渡口2个(六库攀枝花渡口、上江栗柴坝渡口),有一条从六库到腾冲、从六库到保山的古丝绸之路,在鲁掌镇跃进桥旁还有座石拱桥。
  这些文物让我们对当地古代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对整个怒江流域的考古文化也起到了推进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怒江流域在考古学方面的空白。整个泸水市拥有抗日战争遗址3处和近代抗击英国侵略遗址1处。这不仅是泸水人民为了我国民族独立、领土完整以及人民解放事业所做出重大贡献的见证,也是当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是增强人们对各民族团结的重要元素。
  2 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破坏较为严重,整体保护意识淡薄
  泸水市是我国欠发达的多民族聚居地区。多年来,工作的重点都放在地方经济的发展上面,加上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整个泸水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对历史文物和民族文物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只注重物质利益,领导干部把社会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导致文物破坏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忽视了文物保护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是相辅相成的。随着泸水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异地扶贫安置工作的开展,对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石岭岗遗址,泸水市文物管理所虽然划定“四至”保护范围,但市人民政府拨不出土地征用经费,造成文物保护部门无力征用群众土地,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保护范围内群众任意建盖房屋的问题。政府在“四至”保护范围外建设异地扶贫安置房、扩建怒江美丽公路等项目中,没有保护民居的意识,在新农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的过程中随意拆除老民居,建设清一色的现代化建筑。
  过去西方发达国家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文物在经济发展中的宝贵作用,造成文物大范围的破坏。但是,目前他们已经意识到文物在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过程中起到的必不可缺的作用。为了遏制相关的破坏行为,已通过国家立法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泸水作为边疆贫困地区,加强文物保护是民族文化传承的需要,是提高民族精神品质和文化素养的需要,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2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虽然国家早在三十多年前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地方政府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即使落实了部分相关规定,也因认识不足造成执行力度不够、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不够明确,进而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不力。要想更好地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立和实施地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2.3 专业人员使用不专业
  长期以来,由于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文物保护单位形同虚设,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时间被抽去从事与本单位、本专业无关的“中心工作”,造成学非所用现象频频发生。这不仅造成人才的浪费,也使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只有把专业技术人员从“中心工作”中解放出来,投身其本职工作,让他们踏实工作,潜心研究,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才能搞好文物保护工作,才能提高文物保护的质量。
  2.4 资金投入不足
  多年来,地方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造成被破坏和损伤的文物无法修缮,无法还原文物本来的面目,削弱了文物的利用价值。如建于明朝万历末年的六库土司衙门,有大衙门、二衙门、三衙门、四衙门、五衙门,依照白族“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建筑式样修建,是解放前怒江州泸水境内甚至是怒江中上游地区最为辉煌的建筑。但由于经费不足,不能及时维修,加上学校的建设,拆除大衙门、二衙门、四衙门、五衙门,现仅存三衙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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