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妇女离婚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摘 要 目前,按照我国大部门农村的民间习俗,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多。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在许多方面,农村妇女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近年来,虽然法律和制度对于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做出了很多有益的规定,但是由于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共同作用,社会对妇女的歧视观念仍根深蒂固,再加上妇女自身法律上的维权意识薄弱,从而导致了她们离婚诉讼当中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给妇女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反映了法律保障措施与现实权利实现之间仍存在差距。因此,要更好地维护妇女的离婚权益,必须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加以完善。首先要改变妇女自我边缘化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思想,这就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妇女增强法律意识,其次要在客观方面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法律制度等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从而促使社会真正实现两性平等。
  关键词 妇女;离婚;离婚难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我国公民离婚和结婚具有同等的自由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离婚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比婚姻自由难得多,特别是一些妇女的离婚更难。为此,笔者以辽宁省东港市妇联近三年接待离婚难的妇女投诉案例为调查对象,通过对案件记录的分析和对投诉妇女访谈的方式,对东港市一些妇女离婚难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通过此次调研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改变一些妇女离婚难的状况。
  1 妇女离婚难的基本情况调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地位的提高,广大妇女对婚姻的质量、情感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在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离婚”这一概念的今天,这些认真审视自己婚姻中的问题,以前觉得能凑合的,现在就不能容忍了。然而,在她们拿出勇气想要冲出“围城”的时候,离婚并不像她们想象的那么容易。
  笔者以近三年东港市妇联接待的70件离婚难妇女投诉案例为对象进行了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1.1 妇女离婚难的投诉逐年上升
  东港市妇联在2011年接待离婚投诉案件195件,其中有关离婚难的投诉13件,占离婚投诉的6.67 %;2012年接待离婚投诉案件312件,离婚难投诉 25件,占离婚投诉的8.01 %;2013年接待离婚投诉案件369件,离婚难投诉32件,占离婚投诉的8.67 %。以上数字说明,妇女有关离婚难的投诉逐年上升,不仅是数量的增多,在所有离婚投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在上升。
  1.2 妇女离婚难的具体情形分类
  对于离婚难的情况,妇女反映主要是离婚的难不仅表现在离婚折磨人而且对她们精力的损耗相当大。有些妇女反映与丈夫协议离婚,不仅一次、两次,丈夫往往在最后到民政机关又反悔;有一些妇女反映经过两次、三次离婚诉讼都没有使离婚成功,不是被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不离,就是以找不到被告劝其撤诉了。
  笔者对这70件离婚难投诉的案例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丈夫为得到全部财产坚持协议离婚,而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不能达成协议,造成协议离婚久拖不决。这类案件有19件,占全部调查案件的27.14%。
  案例一:长安镇妇女李某与丈夫张某结婚多年,丈夫已有外遇五年,且常年不回家,李某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生活而提出离婚时,丈夫则只接受协议离婚,且要求李某放弃应得财产,否则离婚免谈。双方因为离婚问题协商已拖近两年,还是不能分手。
  (2)丈夫离家多年,杳无音信,根本找不到人。这类案件7件,占调查对象的10%。
  案例二:长山镇妇女王某,自婚后丈夫就到南非打工,开始还有书信消息并定期寄些生活费,后来就没有联系了,至今已经八年,李某几次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已找不到被告为由劝其撤诉了。现在李某离婚不成,又没有工作,身体不好,只能靠亲属接济生活。
  (3)丈夫外遇不回家,却不离婚。这类案件33件,占调查对象的47.14%。
  案例三:十字街镇妇女丁某与丈夫结婚十年,孩子8岁,丈夫却已经在外与人同居三年,丁某虽然知道丈夫在哪个城市,但具体根本找不到人。通过电话,丁某几次要求丈夫一同办理离婚,丈夫坚持不离婚。无奈,丁某又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最后又都因为丈夫没有出庭而未能离婚。
  (4)丈夫属于无赖类型,以死威胁法院不离婚。这类案件11件,占调查对象的15.71%。
  案例四:新兴街道办事处妇女齐某与丈夫闫某结婚七年,丈夫一直在家游手好闲,而且经常向妻子伸手要钱,不给便对妻子非打即骂。开始齐某因为孩子小和丈夫可能转变等原因一直忍受,后来,丈夫不知悔改,齐某多次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开始丈夫在法庭信誓旦旦承担家庭责任,后来便要挟法庭,如果判离婚,就死在法庭,所以,几次离婚都没离成。
  1.3 离婚难对妇女产生的伤害
  离婚是在宣告家庭的终结和一段婚姻的结束,这对每一个对自己的婚姻家庭抱有莫大期望的妇女来说都是一种伤害。然而,久拖不离的情况又会给妇女造成更大的二次伤害,对妇女产生身体的和心理的深刻影响,尤其对其心理的影响是隐形的,但结果可能影响其一生。
  (1)生理上的伤害。有的妇女提出离婚,丈夫不仅不离,还因为妻子的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而对妻子施以暴力,有的造成妇女头部多处有包或四肢青紫瘀痕,严重的还有眼眶充血、骨折等。这些生理上的伤害虽然可以愈合,但也会给妇女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2)心理上的伤害。离婚难给妇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因为是看不见的,所以往往伤害更大,大致有以下几种:
  对婚姻的恐惧。很多反映离婚难妇女都因为离婚“拉锯战”而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对婚姻“敬而远之”;对自己失去自信。增加女性的怀疑、自卑心理,使妇女对自己失去信心;对法律制度的否定。妇女的这种怀疑心理,不仅影响她们对法律制度的正确认识,也会影响她们对正确社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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