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凶杀案件谈青少年犯罪


  【摘要】以真实的案例为背景,以法医工作者的视角,从工作实际出发,分析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特点,探求其预防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成因 特点
  【中图分类号】D8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4-0632-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现象已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干扰和破坏着社会生活。青少年犯罪问题,虽然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下面笔者从真实的案例入手,以法医工作者的视角,浅谈几点认识。
  1 背景案例:
  1、简要案情:2008年4月15日15时30分,田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当日下午14时许,某小学四名学生王某、周某、杨某、刘某被三名不明男子带至学校附近的一个空门面内实施抢劫,后学生周某、刘某趁机逃跑回学校,而另外两名学生王某、杨某被三名男子带走,至今下落不明。2008年4月29日,在三名犯罪嫌疑人余某、景某、高某的指认下,两名学生王某、杨某的尸体在距离该小学不远的一大桥桥墩与桥面的涵洞内被发现,尸体已经高度腐败。
  2、现场勘验:该大桥呈南北走向,大桥南北侧两个桥头下均开设有城市供热管道涵洞,其中北侧桥头下由东至西依次开设两个涵洞,涵洞距地780cm。中心现场位于东起第一个涵洞内,该涵洞呈"L"形状,直径为90cm、包裹有隔热泡沫的供热管道顺涵洞走向延伸。涵洞外洞洞宽230cm,高220cm,外洞供热管道南头东西两侧设有钢架,外洞东墙有30cm×80cm范围的血迹粘附。由外洞向北进入涵洞内,涵洞洞宽200cm,高180cm,东墙墙面有60cm×20cm范围的血迹粘附;涵洞内供热管道东侧壁有4cm×5cm范围的血迹粘附,管道有一向东南方向延伸的分管,其对应地面散落有钥匙三把、一张公交卡、一个螺丝刀手柄。涵洞地面有两具男尸,对应地面有一双白色旅游鞋、一双白色蓝边旅游鞋及两块断砖、三块砖头。涵洞其余未见异常。
  3、尸体检验:①死者王某衣着完整;尸体高腐,尸长157cm,浅平头,发长2cm,发育正常,大量蝇蛆寄生,全身皮肤呈皮革样化。顶部部分头发可见炭化(火焰烧灼的痕迹),左额颞部可见2处类圆形皮肤缺失,直径0.7cm,创底到达颅骨;额部正中可见1.8cm长裂创,创缘不整齐,创角钝,可见颅骨骨折;右颞部可见类圆形头皮缺失,直径0.7cm,见颅骨上一类圆形颅骨缺失,直径0.7cm;左耳后枕部头皮内可见出血,右上睑可见1.2 cm裂创,形成游离皮瓣,右眼球萎缩、塌陷,眼球内容物缺失;左眼球突出,角膜重度浑浊。左面部可见纵形条状8cm长的摁压痕,左颧部可见4.5×4.0cm范围的皮下出血,左颈部胸锁乳突肌后侧缘可见3.8cm裂创,左乳突后方骨质缺失。解剖见:右额颞顶部颅骨呈红色改变,右颞顶部骨缝分离,右颞骨上可见类圆形洞穿性骨折,直径为0.7cm,右顶颞骨可见5cm、4.8cm两处骨折线,右额骨可见5.0cm、4.2cm两处骨折线;左额骨可见骨质呈红色改变,左顶骨可见骨外板缺失;硬脑膜及脑组织已液化,右颅中凹、蝶鞍处横形骨折。左右胸部第10、11肋与肋软骨交界处可见肌肉出血;胸腹腔内各脏器位于正常的解剖学位置,未见破裂及出血,已开始自溶;胃内空虚,胃粘膜未见糜烂及出血。余未见异常。综上所述,死者王某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②死者杨某衣着完整;尸体高腐,尸长152cm,浅平头,发长3cm,发育正常,大量蝇蛆寄生,全身皮肤呈皮革样化。顶部部分头发可见炭化(火焰烧灼的痕迹)。右枕部头皮可见类圆形破损,大小为1.7×1.2cm,创底到达颅骨;额部头皮可见3.2×2.0cm头皮裂创,创内可见组织间桥;左额部头皮出血;双侧眼球萎缩、部分缺失,右眼上下睑可见2处裂创,右眼眶下壁可见骨折,折线长3.0cm,左上睑可见裂创,左眼眶底骨质缺失。鼻骨未扪及骨折,C1可见玫瑰齿。左眉弓内侧可见骨折,折线长1.5cm。颈部皮肤、肌肉部分液化缺失;左锁骨上方皮肤缺损边缘附近皮肤可见类圆形裂创,大小为1.2×0.3cm,颈7椎体前缘可见刺切痕,长1.5cm;胸部部分皮肤、肌肉腐败、自溶,未扪及肋骨骨折;腹部皮肤可见类圆形皮肤缺损。左手食指末节、第5掌骨可见裂创,第5掌骨扪及粉碎性骨折,创道可见碎石子。左内踝处可见皮肤出血。解剖见:右颞肌可见出血,右顶枕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可见部分折线呈直角型;右额部眉弓上方横形线性骨折,折线长10cm,左枕颞部颅骨骨板内出血;脑组织液化;颅底未见骨折。胸部肌肉广泛出血;胸腹腔内各脏器位于正常的解剖学位置,未见破裂及出血,已开始自溶;胃内空虚,胃粘膜未见糜烂及出血。余未见异常。综上所述,死者杨某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4、破案证实:2008年4月1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余某、景某、高某(均未满14岁,外市来的游荡儿)在该小学门口将王某、周某、杨某、刘某拦住,采用语言威胁、手持木棒的方式抢走王某35元钱,后又强行将王某、杨某带至附近大桥桥墩与桥面间的涵洞内采用拳打脚踢、砖头砸、火烧、改刀刺等方式将王某、杨某当场伤害致死,后逃离现场。
  2 讨论:
  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说他们特殊是因为青少年正处于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转化过渡时期,他们的思想、行为已由幼年的依赖心理变得相对独立、成熟。但青少年毕竟缺乏社会经验,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故而其犯罪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及成因;熟悉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就能更好的指导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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