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很明确,就是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方面:
  一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重视和保护公民的宗教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国家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中,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在新时期新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促进宗教和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古今中外的经验都证明,宗教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宗教人士和广大的信教群众有义务、有责任、也能够为宗教和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行为需要规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行使职权时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另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要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制度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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