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要立足 居民自治 社区主办


  
  我国宪法规定,在城市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一部有关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法设立的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社区建设的主办者。因此,在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社区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主办作用。
  
  一、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立主办组织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基层最普通、最有群众基础、也最接近居民的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主办者。主办者的素质、能力、作用对社区建设的开展至关重要。各地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完成全省第一届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工作。通过依法民主选举,引导选民选举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年富力强的居民作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树立社区居委会的权威,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要扩大社区居委会“议行分设”的试点,逐步实行社区居委会成员兼职化,社区工作者专职化。有关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省的8号文、14号文均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各地一定要依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在调整、划分社区的基础上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工作。个别市以任命代替选举是违法的,要坚决纠正。
  
  二、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居民自治的核心是居民的民主决策。社区建设从本质上来说是发动和组织居民群众,包括社区成员单位当家作主,按照民主的程序和方法讨论决定并办理社区内的公益事业、公共事务及涉及居民利益的社区事务。社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资金筹措、管理方式;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制订、修订和执行;社区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确定及社区财务的收支、居务公开;处理社区与外部的关系等等,均应依法由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并交由社区居委会及其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具体执行,社区居民作为自治的主体,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解决社区的各项建设问题,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建设自己的新生活。
  在一些地方,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利、政府行为严重地削弱、制约了社区作用的发挥。涉及社区的事务,涉及社区居民的事务,政府没有充分与社区及社区居民协调,想当然,包办代替,单方面采取行动,侵害了社区及社区居民的利益,引起社区及社区居民的不满。因此,在社区建设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和指导作用是必需的,但不能搞行政命令,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和互相攀比。社区的事情,社区居民的事情,要逐步做到由社区和社区居民说了算,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也只有这样,社区建设才能成为社区及社区居民的自觉行动,才能长盛不衰,生机勃勃。还有一些地方,没有正确处理好政府及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给社区规定或下达许多超出社区居委会法定职责以外的行政工作任务,严重干扰了社区居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影响了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各地在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央和省的文件精神,以政府依法行政,居民依法自治为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理顺政府及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还权于社区,使社区居委会成为名符其实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会议及居民代表会议及下属的工作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的议事、决策、工作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要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引导社区建立健全各类中介组织,参与社区管理;要明确居民在社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管理。
  民主监督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要予以制度保证。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外,还要建立健全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使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
  
  三、坚持以人为本,以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居民自治的根本标准
  
  政府推动社区建设,推动居民自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政府和社区居民的共同努力,建设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社区,满足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在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的推行过程中,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根本的工作标准,凡是社区居民满意的事情,要多做,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做,并且要做好;凡是社区居民不满意的事情就不要去做。社区建设的内容包括很多,各社区的实际情况又不一样,该做些什么,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怎么去做,都要看社区居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当然,政府和社区的财力、资源是有限的,一方面要考虑到居民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看有无条件去做。我们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发扬“孺子牛”精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通过推动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工作,满足居民在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社区建设是新生事物,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完成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只是这个过程的起点。各地都在社区建设的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应该说,在全国也好,在全省也好,还没有一个现成的可以模仿的模式。社区建设过程中碰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待我们去研究、去解决。例如城市规划与社区规划的衔接问题;创造社区的建筑和建设特色问题;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渠道和投入方式问题;处理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问题;社区居委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团体法人问题;“城中村”的改造问题等等。我们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深化改革,与时俱进,积极研究,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例如政府的资金投入,许多国家创造了项目资金投入方式,即社区需要建设某项服务设施或服务场所,举办某项社区服务活动,首先由社区按照政府制定的资助规范提出申请,经由政府设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以后,交政府的社区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才决定资助或不予资助,资助多少。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得当,还要由政府的项目资金评审委员会实地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这对我们改进政府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方式就有借鉴意义;又例如,许多国家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参与程度很高,非常有活力,有的财力很雄厚,有各种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成为政府密切的合作伙伴,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理顺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可以作参考;又例如许多国家普遍建立义工制度,国家总统和普通市民,直至大中学校的学生都要做义工。近年来,我省也有些城市在推行义工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普及,实行制度化,形成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也有待我们去研究。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加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速度和程度都大大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行政管理有着共同的东西。我们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并与我们的实际结合起来,在社区建设方面创造自己的发展模式,不断推进我省的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工作,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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